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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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是指对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主要要点:
1. 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与自己从事工作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通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职业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获得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3. 资格证书的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撤销等工作。

从业人员需要仔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持证上岗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携带和佩戴职业资格证书,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雇主也应该要求从业人员出示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员工的合法从业。

5. 处罚措施:对于没有持证上岗或持证过期的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以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二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二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是指企业为保证员工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持证上岗制度,并加以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要求员工在担任其中一种特定工作岗位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首先,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能够提升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

拥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代表着他们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这些专业技能和知识的积累和应用,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加熟练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是根据相关职业标准、规范和要求所认定的,持有这些证书的员工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相关的工作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此外,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也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如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和安全知识,以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再次,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

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使得企业在选聘员工时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能够更好地评估和选择适合的人才。

这样可以增加人才流动的公平性,提高人才配置的效率,保证企业选择到优质的从业人员,促进整个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有助于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

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不仅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也能够增加员工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获得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晋升机会,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

在落实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应明确所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和培训计划。

其次,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和持证培训,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本工程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标准化。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持证上岗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平安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信号指挥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

二、岗位等级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QB/GL03-02〕。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

三、岗位种类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1.需持国家、河南省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本集团公司或工程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信号指挥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等勘察与测绘局部工种。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方法1.取证:经公司有关部门及指导批准后,按局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工程综合部保存备案。

如有丧失,报综合部协助补办。

3.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司的规定,由综合部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展年审或晋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展审批。

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部门负责人或工程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展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背操作规定。

5.平安环境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工程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报综合部,并纳入工程考核中。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平安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加强岗位能力的管理和提升员工的素质能力,企业需要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以规范员工持证上岗的要求和流程。

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员工持证上岗的主体责任、相关的流程和要求,更好地推进员工技能培训和提高企业环境的安全性。

主体责任•企业应该严格要求员工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不得私自上岗,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

•员工应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岗位技能证书,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企业、员工均须认真履行持证上岗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主动承担对企业员工培训、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的任务,促进整个流程更加顺畅地进行。

流程要求1.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员工需要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需具备的技能水平。

2.员工应主动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以达到提升技能水平、提高自身价值的效果。

3.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证书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证书信息,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员工应严格遵守岗位技能证书的规定,不得向其他人出租、出借、转让、复制、篡改等行为,以确保其权利的合法性。

5.企业应及时对持证上岗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工作,严格管理持证上岗的流程,确保员工的安全岗位。

惩罚措施1.对于没有持证上岗、违规上岗等情况,企业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停止聘用、开除、警告等。

2.对于假冒、变造、拼凑证书等情况,企业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员工持证上岗是企业安全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推动员工技能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落实本管理办法,规范员工持证上岗流程,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持证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职工持证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职工持证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铁路局主要行车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职工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职教部门是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在段总工的领导下,由职教部门牵头,劳人科等其它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职教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理论考试和填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工作。

车间负责组织培训及实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每年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工作开始前,由总工主持召开持证上岗培训考核例会,专题研究布置持证上岗考试有关事宜。

各车间也要召开相应例会,布置持证上岗考试有关事宜。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五条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对象为在生产岗位的通信工(含工程技术干部)、信号工(含工程技术干部)。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六条培训考核内容以职工岗位应知应会内容为主,突出基本规章、基本技能、季节性作业办法、施工安全措施、非正常情况下应急故障处理办法以及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七条本着“干啥学啥,学啥考啥”的原则,每年年初由职教部门确定具体学习内容及实作技能项目下发至工区。

第五章培训时间第八条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一个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周期。

各车间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个培训考核周期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持证上岗培训利用每月两天技术业务学习日进行,有条件时也可举办脱产培训班。

原则上规定在一个培训考核周期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

培训时间理论不少于24学时,实作不少于36学时。

未达到培训学时要求的职工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章培训考核第十条在岗位具备单独作业能力的所有通信工、信号工,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一条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作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考核时间为60—90分钟,单科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合格标准为80分)。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保障相关行业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一)医疗卫生行业;(二)食品安全行业;(三)教育培训行业;(四)安全防护行业;(五)旅游服务行业;第三条持证上岗是指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的要求,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职业工作。

第四条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相关行业的发展和安全。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暂停或注销等后果。

第二章申请持证上岗第八条想要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职业的身体条件要求;(三)有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三)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证书;(四)近期的体检证明;(五)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十一条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领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核实从业人员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持证上岗管理第十三条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将职业资格证书放置在工作场所明显位置,方便市民和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实。

第十四条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的要求,从事相应的职业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职业不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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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

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

(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工种)(见附1)和电力行业112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工可参加国家承认的一、二级建造
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生产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关于全民在岗员工持证上岗的规定
1.对按政策安置的复退军人及补员招收人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前一般不得上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其岗位工资执行一岗工资,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岗位人员,一般不得上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作为试岗,岗位工资下浮二级,并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直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凡是市公司组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即主要生产岗位人员除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岗位所规定的等级(具体规定见本条第四款)才能上岗,并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二)凡是我局其他各类用工形式的主要生产岗位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9年8月1日起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续聘。

(三)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生产岗位人员,视为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1.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具有经济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除装表接电、电能表修校外的其他电力营销工作。

3.技术员任职资格对应中级工职业资格,助理师任职资格对应高级职业资格,工程师任职资格对应技师职业资格。

4.全日制的大学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

但必须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岗位对应等级的规定
1.主要生产岗位的班、组长、专责工程师,220千伏变电站站长、专责工程师、班长、正班,操作队队长、专责工程师、班长、正班,110千伏变电站站长、正班,须持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生产岗位的专责工、专责助理工程师,220千伏变电站副班,操作队副班,110千伏变电站副班,须持中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它主要生产岗位人员,须持初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

2.凡竞争上高一级岗位者,必须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竞争上岗,确因工作需要,竞聘上高一级岗位,只能高竞聘一级,且应试岗一年,试岗期间岗位工资下浮二级,并参加相应技能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一年内未取得证书者,不得再从事该岗位工作。

3.对于竞聘上班、组、站长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参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低职高聘办法处理。

即高竞聘一级的,按照所上岗位执行岗位工资。

(五)新进人员及转岗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否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技术技能津贴管理
第十一条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的员工执行技术技能津贴制度。

第十二条技术技能津贴标准及资格认定
(一)根据员工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确定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二)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设置,每一个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一个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300元/月.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200元/月.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150元/月.人。

(三)对持有多个工种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证书时,其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四)从事社会通用工种(或持有社会通用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注册类国家职业资格并只在我局范围内执业)的员工,必须取得与其岗位相对应的资格等级,方可执行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五)对既有专业技术资格又有职业技能等级的员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三条当员工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发生变化时,从发生变化(以发文时间或取得证书时间为准)的次月起,按变化后的情况相应调整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被动态降岗期间,不执行技术技能津贴;员工下岗、
待岗、调出公司系统、退休、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发生时,从发生次月起停止执行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五条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技术技能津贴中断六个月;员工在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六条符合技术技能津贴发放条件的在岗员工在享受国家法定的或企业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技术技能津贴照发。

员工病事假超过一个月,停发当月技术技能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按照《杨家坪供电局生产一线员工技术技能津贴实施办法》执行了技术技能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供电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渝电杨人资[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1、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2、重庆市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工种对应表
附1: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二、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
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2:
重庆市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工种对应表
1、对应表的“工种名称”,是指工人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获得的某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本工种上岗的主要依据。

2、“上岗工种”是按专业(工种、岗位)相近或密切相关的原则,对持有某工种证书者,经过短期培训和实践后,即可从事“上岗工种名称”中的另一工种工作。

3、对应表的“上岗工种名称”中列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工种名称,即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除可上本工种(岗位)外,也符合所列工种的上岗条件。

例一:持有“卸储煤值班员”证书者,除上本工种外,也可上“输煤值班员”的岗位,反之,持“输煤值班员”证书者,也符合“卸储煤值班员”的上岗条。

例二:持有“电气值班员”证书者,也可上“厂用电值班员”或“变电站值班员”的岗位,但是持有“厂用电值班员”或“变电站值班员”证书者,则不能上“电气值班员”的岗位。

4、编码11—088至11—100所列工种名称与上岗工种名称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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