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
当代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关系教程

第 2 章
6、中国致公党
1925年在美国成立 主要由归侨、侨眷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
的代表性人士组成
在全国19个省市区建有地方组织,成员近3万人 现任主席万钢
第 2 章
7、九三学社
1944年创建,后为纪念抗日战争和国际反法西斯战
争胜利,改名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正式成立
第 2 章
2、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1939年成立,1944年9月正式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 由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界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29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 现任主席张宝文
第 2 章
3、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1945年成立 主要由工商经济界人士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 在全国30个省区市建有地方组织,成员10万多人 现任主席陈昌智
第 2 章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机构体系的首要地位
第 2 章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机构
(一)人民代表的权力与义务
1、概况
全国人大代表经间接、差额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军队、归国
第 2 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
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
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
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
第 2 章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成员、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委员会全体 会议选举,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后产生 在同级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作,直至产 生新的常务委员会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

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中国的权力制衡和反腐败机制是中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以及实现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揭秘中国制度的权力制衡与反腐败机制的运作原理和实践效果。
一、权力制衡的原理与实践权力制衡是指通过分立机关、权力分散、互相制约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在中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协作中。
首先,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力配置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在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分别独立设立,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
其次,中国积极推行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和监督制度。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监察机构等。
内部审计制度能够通过对政府机构运行情况的全面、客观的审查,及时揭示和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而监察机构则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政府权力的公正行使。
再次,中国通过建立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来实现权力制衡。
中国政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并建立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供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都可以对政府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的多元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之,中国的权力制衡实践表明,通过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多元参与和监督等手段,有效限制和平衡了政府的权力,推动了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
二、反腐败机制的建设与实践反腐败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对于中国的治理体系来说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腐败行为,建设有效的反腐败机制。
首先,中国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是中国政府防范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专题学习,强调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干部作风和廉洁修养。
浅论权力的制约

浅论权力的制约摘要: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
本文从权力制约理论出发,探索权力制约的方式,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权力制约的政策,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权力;权利;权力制约任何权力的滥用必然对公民的利益和权利造成损害。
现代社会应是一个权力与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就是以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各项宪法权利与法定自由得以充分实现,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但由于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具有强制性、利益性、扩张性,因而具有腐蚀性。
权力的腐蚀性往往使权利与权力失衡,产生权力腐败,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因此,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来源(一)性恶论观点马基雅维利是西方第一个将权力问题归结为政治核心问题的思想家, 是近代政治学的奠基人。
他就是性恶论的倡导者, 并影响了后代的许多政治思想家。
性恶论认为, 人的本性是恶的, 人天生就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本性, 如果对权力不加于制约,任何人都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由人所组成的政府也拥有这样的本性, 所以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或制约, 以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
(二)契约论契约论是由西方所处的特定地理环境和历史变化所决定的。
在古希腊, 城邦与城邦之间没有被完全割裂和封闭起来, 商品贸易的发展,使得城邦与城邦之间需要维系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的纽带, 而彼此之间的交往也需要一种固定的形式, 所以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制观念在西方最早形成, 而这也是早期法治传统和民主基因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因为有了这些传统, 西方人的权利意识形成了, 而政府或国家的权力又往往是侵犯民权的最大障碍, 所以以契约的形式来规定政府所拥有的权力界限成为西方人的政治意识保留下来, 并且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表现出来。
(三)天赋人权学说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生来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机构和他人都不得随意侵犯人的这些权利。
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的善用可以兴国兴邦,权力的滥用却会祸国殃民。
权力缺乏制约,必然导致专断独裁,导致腐败。
缺乏制约的权力所以腐败,既跟权力本身的负面特性有关,也跟掌权者所具有的人性弱点有关,权力的制约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自律,即掌权者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其二是外律,即通过制度约束权力。
外律又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主,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分权,以权力约束权力。
分立的权力通过彼此制约而达致的动态平衡,被称为权力的制衡三、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权力为什么要受到制约?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深刻地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
中国的封建历史也证明,绝对的专制皇权,不仅造成了皇族自身的普遍腐败,而且产生了种种因分享这种权力而发迹的贪官污吏。
权力必须制约,这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国家权力作为整体有独立处理国内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权利。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将其自身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从而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同时它有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有时权力的强制性可导致制约的暂时失败,使得权力使用者采取错误的决策或以权谋私。
而且这种权力具有普遍性,它普遍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
因而一旦权力失控,它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全局性的。
权力还具有扩张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当它不受限制地被运用时,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侵犯人民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政府强拆农民老宅逼得农民自焚,强占农民土地修路或者给投资商建厂,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比如某某领导干预迫使法官在判决上倾向于自己保护的一方,法官也常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法院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等。
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

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2013-09-02 15:17:03 《社会科学研究》石本惠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因而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权力制约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在实践上的应用都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针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系统。
纵观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议行合一”。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于和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具体运用。
它明显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分割体制的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探索的结果。
劳动人民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到底用什么政权形式来代替被打碎了的旧的国家机器?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照搬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应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认真的探索。
1871年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发现“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和“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进而提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

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宪法在保障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同时,也具备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与平衡的机制。
通过辨析宪法对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构建,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宪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宪法通过确立国家机构的分权原则来进行权力制约与平衡。
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构,并明确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例如,在立法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法律,同时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这样一来,权力不会集中于单一机构,而是分散于不同的机构之间,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其次,宪法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法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法院的设立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和裁决,宪法法院在制约行政权力的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此外,宪法还通过设立宪法保障机构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保障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确保各国家机构和公民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宪法委员会或宪法审查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执行和修改,以确保国家机构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在国际层面上,宪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都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遵守宪法的规定,并通过国际法来制约各国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尊重宪法原则和基本人权,而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了各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通过设立分权原则、宪法法院和宪法保障机构等机制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国际层面上的宪法规定也为国家行为提供了限制,促进了国际秩序和合作。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和依法实施宪法,才能实现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目标,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摘要】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以及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等五种制约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民主选举让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实现政府的代表性。
言论自由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并推动改革。
公民社会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和民意的汇聚。
通过这些制约方式,政治权力得以有效控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体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政治权力、制约方式、宪法、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言论自由、公民社会、政治体制1. 引言1.1 探讨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的重要性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任何政府形式下,政治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或者走向极端,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既可以是宪法赋予的规定,也可以是司法独立的监督,亦或是民主选举、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社会的参与。
这些制约方式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保障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政治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时,政府机构和官员就不会肆意妄为,而是要遵守法律和规定,履行其职责。
宪法约束政治权力,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保障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使政府在民意的监督下运行;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促使政府对于民意和舆论的关注;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增加了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建立良好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制度完备、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政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所具有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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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2013-09-02 15:17:03 《社会科学研究》石本惠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因而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权力制约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在实践上的应用都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针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系统。
纵观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议行合一”。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于和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具体运用。
它明显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分割体制的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探索的结果。
劳动人民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到底用什么政权形式来代替被打碎了的旧的国家机器?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照搬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应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认真的探索。
1871年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发现“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和“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进而提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
这就是后来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制度。
由于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历史的局限,议行合一制度的完整阐述和真正确立,是在列宁写出《国家与革命》和十月革命胜利之后。
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24、1936、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确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尽管具体组织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内部分工性质的议行合一制度始终没有改变。
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原则具体体现为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主张建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2〕的制度,并明确指出这种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
建国以后,从《共同纲领》到1954、1975、1978、1982年的宪法,都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能够用议行合一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这首先是由当代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阶级主权所决定的。
在国家权力不能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资产阶级集团利益的矛盾运动,决定了资本主义权力运行方式的分散性和多样性;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基于集团利益与人民利益这两种对立的阶级主权观,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就表现为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制度的对立:资产阶级为掌握权力而瓜分权力,为瓜分权力而制衡权力;无产阶级为最终消灭国家政权而整体占有权力,为管理社会而实行内部分工,在内部分工中实行权力制约而防止滥用权力。
从历史发展来看,对于国家政权由有目的地占有到作为社会发展手段的占有,不能不是人类权力史上的伟大飞跃。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只注重政权形式的技术性设计和管理程序的完善,却往往撇开了任何政权组织和行政活动都必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基本前提。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
人民建立自己的代表机关并通过它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作为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方式,这是唯一适当的选择。
权力宗旨与人民利益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我国国家权力制约的内容及其方式“议行合一”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就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而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类,即立法权、人事权、审批权和决定权。
由于这些权力都与行为规范有关,故称为规范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又是直接组织和监督国家执行机关的最高权力机关。
就是说,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内产生出隶属它领导、接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的执行机关--“一府两院”,来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
这种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由执行机关各司其责的工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且有利于人民代表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包括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真正在法律制度上、组织原则上和工作职能上,得到具体的体现和切实的保障。
人民的权利决不许滥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掌握权力的不法分子进行罢免并给予法律制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的党政干部经不起权力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自然也遭到了各级人大的罢免。
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因腐化堕落受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就是明证。
这在本质上体现了人大以权力对权力进行的制约。
我国的行政权掌握在人民政府手中。
在国家是国务院掌握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国务活动。
在地方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权。
国家的行政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并授予,各级地方的行政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并授予,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职务。
行政权对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
行政权有两个特点,一是执行,二是管理。
所谓执行,就是执行全国人大的决议和法律。
所谓管理,就是统一管理国内的行政事务。
与其它权力相比,行政权的实力很强,它兼有领导经济建设和从事国家管理的双重职能。
但是,行政权力的利用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的利益,更不能膨胀,它的实践活动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国家的、也就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的一般意志,要通过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人民的具体意志和要求,又要通过行政机关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来。
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中起着桥梁作用。
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桥梁作用,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够保证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完整管理过程的实现和良性循环,使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及时得到修正、补充和完善。
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任何时候都只能以人民利益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人民授予的权力去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搞以权谋私,那不仅是对人民的背叛,而且也会葬送无产阶级政权,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与制裁。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干部,一旦大权在握,就忘记人民,渐渐地脱离人民而注重追求个人的私利,由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成了人民是他的意志执行者,由社会的公仆成了社会的主人,最近揭露出的因腐化堕落受到惩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陈希同、无锡老干部倪品良、原丹东市市长常义等等,都是权力放纵与私欲膨胀的典型。
他们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权换钱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分子自然也被人民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与制裁。
我国的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审判权、检察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
宪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我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专门负责惩治违法和犯罪行为。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检察权大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行政权的。
在我国,检察权是独立的,以国家名义行使法律监督权。
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体现,那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统一性、权威性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代表人民去行使对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
在我国,因为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关系和权力纷争,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就只能作为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服务。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都只能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亦即对人民负责。
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心灵深处崇法,从内心真正感知法律、需要法律并尊重法律,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这样执法的效果才会理想;在法律知识上必须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才能正确地判断案件并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实践中自觉守法、带头守法;在执法中护法,不受权势、金钱、感情的干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执法者才能为人民掌握好司法权与审判权。
如果执法者硬要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以权谋私,或迫于情势、权势、碍于面子,拿法律原则作交易,那将是执法犯法,既要受到人大的罢免,又要受到行政权力的制裁与法律本身更严厉的审判。
如郑州市原中原区法院院长刘士荣,把党和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做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1987年以来,接受罪犯贿赂多次,先后随意改判案件,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案件达10多起,共收受贿赂款达40798元。
其结果被中原区人大罢免了法院院长,撤销了一切行政职务,开除了党籍并判了徒刑。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洪永林,在1983年到1991年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共计港币90多万元,人民币30多万元。
但最后都遭到了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综上可知,在人大、政府、司法的权力结构中,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监督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受人大制约,并对人大负责。
三、正确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如前所述,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在这个权力机关中,必须要有政党对它进行领导,它才能正确地行使权力。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领导权。
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党对人大实行领导权,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建,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得的人民民主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