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资料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
二、许可申请与审批1. 许可申请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具备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能力。
2. 许可申请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资金证明和财务状况报告;-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验收: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发放: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附加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 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及时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行申请注销;- 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 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1、工商营业执照;
2、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3、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手续;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二、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2、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7、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北京燃气经营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北京燃气经营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办理北京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 确定申请主体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之前,首先要确定申请主体。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网址:
•邮箱:
2. 经营范围情况
请在下面详细填写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许可证类别
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许可证的种类,勾选相应类别。
•[ ] 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 ] 人工煤气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许可证类别所需资质证书
5.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6.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必要文件
四、申请材料须知
1.申请材料请按照上述清单逐项填写。
未提交完整材料的,不予受理。
2.提交的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经核实的复印件,所有申请材料如有涂抹、污损、字迹不清等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3.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在申请过程中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有关申请文件。
5.申请材料提交后,申请人可通过留下的联系电话或者邮件方式获得许可结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六、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燃气经营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北京燃气经营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 确定申请主体申请北京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抢险抢修车辆;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2.瓶装燃气生产、储配、供应站等经营企业;1燃气用户3万户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2燃气用户3-10万户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3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加气母站、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等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经营企业不少于9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其他类型经营企业的人员由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有效期内的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十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瓶装燃气换气点布点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并验收合格;三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四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五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立方米相当于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六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七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气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四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六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站点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八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五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六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七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八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并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代码为: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代码为:经营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气站分销站点为“CF”,经营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为“DF”;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合并、转让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一企业个人名称、工商登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和换气点的名称、数量变更的;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或换气点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或个体经营者死亡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燃气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许可机关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许可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许可机关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提供年度新建燃气管网和改造老旧燃气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气能力、用气总量、用户投诉、安全运行、事故处置、分子公司设立情况等;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燃气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许可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服务义务,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 年月日起施行;。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
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