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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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健操作步骤、评价标准及规定

视力保健操作步骤、评价标准及规定

视力保健操作步骤、评价标准及规定1. 视力保健操作步骤步骤1:定期视力检查- 针对学龄前儿童,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

- 针对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

- 对于成年人,建议每两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如果有视疲劳、眼部疾病等症状,应增加检查频率。

步骤2:保持良好的用眼习惯- 保持正确的阅读姿势,眼睛与书本保持30cm左右的距离。

- 遵循20-20-20法则,即每用眼20分钟,看20英尺(约6米)外的物体20秒。

- 避免在弱光或过于明亮的环境中阅读。

- 减少长时间连续用眼,适时进行眼部放松操。

步骤3:眼部卫生与保护- 保持手部卫生,避免用手揉眼睛。

- 避免眼睛长时间暴露在强光或紫外线环境下。

- 佩戴防护眼镜,在进行运动或接触化学药品时保护眼睛。

步骤4:营养补充- 增加富含维生素A、C、E以及锌的食物摄入,如胡萝卜、橙子、坚果等。

- 适量补充叶黄素和玉米黄质,以保护眼睛健康。

2. 评价标准视力检查结果评价- 正常视力:裸眼视力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视力表的相应数值。

- 近视:裸眼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的相应数值。

- 远视:裸眼视力高于国际标准视力表的相应数值。

- 散光、斜视、弱视等其他眼部问题,需根据专业医生的诊断判断。

用眼习惯评价- 良好:遵循20-20-20法则,适时进行眼部放松,保持正确的阅读姿势。

- 一般:部分时间遵循20-20-20法则,偶尔进行眼部放松,阅读姿势尚可。

- 较差:很少遵循20-20-20法则,缺乏眼部放松,阅读姿势不正确。

3. 规定视力保健规定- 各级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视力检查,及时发现和干预视力问题。

-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视力检查,关注员工的眼健康。

- 家庭应关注成员的眼健康,定期进行视力检查,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

-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视力保健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眼健康意识。

视力保健违规处理- 对于不履行视力保健规定,导致视力问题加重的情况,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视力检查的具体检查和记录方法

视力检查的具体检查和记录方法

视力检查的具体检查和记录方法
视力检查是评估一个人的视力健康状况的过程。

以下是视力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记录方法:
1. 调整测试环境:确保测试环境光线充足、没有干扰,并让被测试者感到舒适。

2. 使用视力图表:使用标准的视力图表,如Snellen图表或E 图表。

图表上有一系列由大到小的字母、数字或符号。

3. 测试距离:将被测试者摆在离视力图表5米(16英尺)的位置上。

4. 一眼测试:要求被测试者遮住一只眼睛,并读出或指出图表上的字母、数字或符号。

逐渐减小字母的大小,直到被测试者无法识别。

5. 反复测试:再次测试另一只眼睛,重复相同的步骤。

6. 记录结果:记录被测试者每只眼睛的最小可识别字母大小。

常用的视力表示方法是分数表示法,比如20/20表示被测试者从5米远处能识别与正常视力相同大小的字母。

7. 纠正视力测试:如果被测试者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则测试过程中需保持佩戴状态。

另外,在有红绿色盲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色盲测试。

8. 其他测试:视力检查还可以包括通过眼底镜检查眼底、通过眼动仪检查眼球运动等。

9. 必要时建议复查:如果视力检查结果异常,建议被测试者定期进行复查。

视力检查的记录应包括被测试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测试日期、测试者的姓名、使用的视力图表类型、被测试者每只眼睛的最小可识别字母大小等。

学生视力检查技术规范

学生视力检查技术规范
时两眼要与标线平齐。 立位时,双足尖应与标线齐平,端正站立。
头不偏倚,两眼均睁开,不眯眼。 受检者若戴眼镜或隐形眼镜,应摘去,检查裸眼
视力。 检查时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检查时
测试者应将指点棒点在每个视标的正下方 0.5cm处
辨认时间为每视标3至5秒钟左右(约等于12次呼吸时间)
凡远视力小于5.0者即为视力不良;其中 4.9为轻度视力不良;4.6-4.8为中度视力不 良,4.5及4.5以下为重度视力不良 。
质量控制——过程质控
判定标准
双眼中心远视力均在5.0及5.0以上者为视力正常, 低于5.0者为视力不良。
凡远视力<5.0,近视力≥5.0,称“近视状态”。
若受检者一时觉得视力模糊,可允许休息片刻再 查。
学生刚结束上课、考试等紧张状态,或参加剧烈 运动或劳动后,不要马上检查,应先休息15分钟。
从室外进入后也应有15分钟左右适应时间。对初 次接受检查的小学生,应预先教给辨认视标的方 法。
检查时
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坐位或站位检查。 坐姿时,将课椅正中线与5 m 标线垂直,坐
学生视力检查 技术规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年1月
检查前准备
1、仪器要求 标准对数视力表视力灯箱 米尺、指点棒、遮眼勺、粉笔 桌椅 记录笔
检查前准备
2、场地要求 检查室(避光、有电源,5米距离)
检查前准备
3、视力灯箱要求 表面平整、洁白、无污渍、无反光 灯箱表面亮度达500Lx以上,且照度均匀
如在5m远处不能辨认最上一行视标 (4.0),可让受检者向前移1m再查;
如仍看不清,再向前移动,直至看清为止。 记录此时的距离,见表1,获知该眼实际视 力。

视力检查规范

视力检查规范

托幼机构年度体检视力检查规范
一、场地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视力灯箱应放置在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的地方。

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二、操作流程: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三、注意事项:
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详细了解了小儿视力的特点,并结合小儿视力的生理发育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儿童眼保健宣教、视力筛查、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眼保健指导等方面内容。

一、儿童眼保健宣教为提高儿童视力保健意识,规定视力保健宣教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培训方式。

宣教内容包括儿童视力保健的重要性、正确使用电子产品、合理用眼、保护眼部健康的方法等。

宣教方式可以采用宣传手册、演讲、互动游戏等形式,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

二、视力筛查规定视力筛查的目标是对0~6岁儿童的视力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及时纠正视力问题。

视力筛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筛查对象为年龄在儿童为0~6岁的幼儿。

2.筛查工具可以选择简易的、易操作的视力筛查工具,如E卡等。

3.筛查环境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相对安静的环境。

4.筛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和登记,便于跟踪和诊断。

5.对于筛查有问题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三、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针对0~6岁儿童常见的眼病,规定了诊断和治疗的标准和方法。

常见的眼病包括弱视、斜视、屈光不正、结膜炎等。

规定了儿童眼科专家根据病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部外观、眼底、眼球运动等检查,以确定诊断。

在治疗方面,根据病情,制定了药物治疗、光学矫正、手术治疗等方案。

四、眼保健指导为了帮助家长正确进行儿童视力保健,规定了相关指导方法和内容。

指导内容包括合理用眼、定期进行户外活动、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保持眼部卫生、避免不良用眼习惯等方面,并给予相应的指导材料,如儿童眼镜选购指南、用眼卫生注意事项等。

以上是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制定这一规范,可以提高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视力问题,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

根据et d rs验光及视力测量范围规范

根据et d rs验光及视力测量范围规范

根据et d rs验光及视力测量范围规范一、视力表:1. R表:验光使用2. 1表:查右眼视力3. 2表:查左眼视力二、环境要求:1. 视力表距离:前表面距被检者眼睛4m、1m。

(视力表上有明确标识),检查过程中头部不可前后移动,但可稍侧向扭动。

2. 视力表高度:124cm(上数第3行字标上沿距离地面距离)3. 视力表表面亮度:<15烛光,最好保持恒定---应用亮度测量仪器。

4. 照明灯管要求:已累计照明达96小时以上,待光强稳定后方可检查使用,灯管安装时将刷有涂层一侧朝向视力表,并有备用的灯管2根; 一年一换,灯箱上标签记录灯管开始使用的日期, 更换灯管要有专门的表格记录.三、验光:R表1. 检查顺序:球镜光度----〉柱镜轴位----〉柱镜光度2. 客观检查:检影验光,电脑验光。

3. 球镜光度:加+0.50DS 开始,看视力表加:好或无变化(正球镜是不差就加)不加:不好加—0.25DS,看视力表加:多读至少1个字母不加:不好或无变化(负球镜是好才加)注:每次更改镜片以查视力表字标变化为准。

4. 柱镜轴位:±0.50D交叉柱镜手柄与柱镜轴位重合,以看到的视标上一排字标为参考,翻转手柄(45度改变),好:向相同颜色方向转5—15度;再次翻转换颜色:好:向同色方向转5度,不好:向异色方向继续转动。

反复直至双向无差别。

5. 柱镜光度:加±0.25D交叉柱镜轴位与镜片轴位重合,同色变好加相同柱镜,直至双向无差别。

柱镜度数每增加+0.50D,球镜度数减去+0.25D。

反之亦然。

6. 确认度数:用+0.25D,-0.25D球镜确认。

7. 注:4M处看第一行字母表≤2个,移至1M处,加+0.75D球镜检查,回到4M处查视力。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全文)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全文)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全文)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

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保障儿童的眼睛健康。

第四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客观、科学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工作流程第五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由政府、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和推动。

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相关科室,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定期组织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促进学生的视力健康。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九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普及到每一个0-6岁儿童,无论其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

第十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应包括眼睛健康评估、视力检查、常见眼病筛查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保障检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积极配合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提供合适的场地和时间。

第十三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保证孩子参加检查。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政府应加强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档案,定期报告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效果评估,及时反馈结果。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在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拖延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不顺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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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年度体检视力检查规范
一、场地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视力灯箱应放置在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的地方。

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二、操作流程: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三、注意事项:
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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