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窃电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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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的涉法问题和反窃电管理措施

窃电的涉法问题和反窃电管理措施
法治政府
FA ZHI ZHENG FU
窃电的涉法问题和反窃电管理措施
◎王沛照
电力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同 时也是电力市场中的商品,但是部分 人员出于自身成本的考虑,在用电的 过程中会采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窃 电。而这种窃电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 资 源 的 损 失, 同 时 涉 及 到 法 律 问 题。 本文主要对窃电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反窃电的管理对策。
2、法律制裁方式。2.1 民事责 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如果由 于窃电导致供电企业设施破损,责任 人必须要承担修复费用,并进行赔偿。 或者由于违约用电导致他人的人身和 财产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申请违约
用电人停止供电,并给于相应的赔偿。 由于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间存在合同 关系,因此窃电行为在《电力法》以及 《合同法》的范畴内,窃电者必须要赔 偿违约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2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电力法》的 规定,对电能的盗窃,需要由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电 费进行追缴,并要求其赔偿五倍以下 的违约罚款。在《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中,对电力管理部门的窃电行为进行 强调,并表明需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 时 处 于应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违法治安的管理行为,需要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相 应的处罚。如果窃电者拒绝赔偿和处 理,需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于一定的行 政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需要给 于治安处罚。2.3 刑事责任。如果窃电 数额比较大或者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供电企业需要向司法机关申请,对窃 电者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电力法》 中明确指出,如果窃电行为构成犯罪, 需要根据刑罚的相关规定,对其刑事 责任进行追究。同时对于窃电查处中 具有哪些行为会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进行列举,比如公然侮辱或者殴打电 力履职人员,或者干扰、妨碍监促检 查人员履职的行为需要给予刑法处罚。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供电企业来说,反窃电工作的开展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更关乎到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分析在供电企业反扒电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扒电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扒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扒电行为是指违法非法擅自从事供电设备的拆解、损坏、拼装、复制、盗用、转送、跳脱计量器具以及串通他人和暗中连接、转移、消费电能等行为。

针对扒电行为,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依据,根据不同情节可以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

针对扒电行为,供电企业首先可以依法追缴扒电消耗的电能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供电企业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违法的扒电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对于严重的扒电行为,企业还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二、供电企业的反扒电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供电企业在反扒电工作中,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和打击扒电行为,比如加强供电设备的保护和监控,加强安全检查和巡视,建立健全扒电行为的举报机制等。

那么,这些反扒电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采取的反扒电措施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于扒电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发现扒电行为的公民,有权进行检举和举报。

供电企业建立的举报机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扒电行为。

供电企业在反扒电工作中采取的安全检查和巡视等措施也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不受侵犯的、不得侵犯的权利和利益,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供电企业对供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符合法律规定。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窃电行为的打击:窃电是指非法使用他人供电设备或从他人供电网中非法取用电能的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包括设立检查点、加强巡逻等,依法制止和处理窃电行为。

供电企业还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对涉嫌窃电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偷电设备的销售和制造:供电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偷电设备的销售和制造的监管。

对于非法销售和制造偷电设备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电能盗窃的民事赔偿:当窃电行为给供电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供电企业有权向窃电者追偿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窃电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窃电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违约处理: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的供电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用户,可以采取停电、降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5. 对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护: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护,防止窃电者对供电设备进行破坏和损坏的行为。

对于对供电设备进行破坏和损坏的窃电者,供电企业可以向其追偿修复费用,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需要加强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加强对偷电设备销售和制造的监管;对窃电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可以向窃电者追偿经济损失;加强对用户的合同履行的监督与违约处理;增强对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护,防止窃电者对供电设备进行破坏和损坏。

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有助于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反窃电工作,维护供电秩序,保障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窃电现象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也愈发严重,给供电企业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窃电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以下将对其进行分析。

供电企业在反窃电行动中可能涉嫌侵犯人权。

在寻找窃电线索和取证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往往需要对涉嫌窃电的人员进行调查和盘查。

由于缺乏专业调查人员,供电企业可能会过度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可能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

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个人隐私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供电企业在反窃电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度执法的问题。

为了打击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能倾向于采取过激的行动,如非法拘禁、殴打和恐吓等。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窃电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公众的不信任和反对。

供电企业在反窃电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可能存在职务违法问题。

一些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掩盖窃电行为来牟取私利。

他们可能会泄露行业内部信息、违法封存证据、放行窃电设备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避免职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供电企业在反窃电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证据不足的问题。

窃电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供电企业在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由于窃电事件的特殊性,供电企业获取相关证据可能需要对电网进行技术检测和监控,但这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涉嫌窃听、侵犯隐私等问题。

供电企业需要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确保取证有效。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犯人权、过度执法、职务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方面。

为了规范供电企业的反窃电行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上海市电力公司查处窃电行为的若干问题法律探讨

对上海市电力公司查处窃电行为的若干问题法律探讨

对上海市电力公司查处窃电行为的若干问题法律探讨「摘要」通过分析目前上海市电力公司在开展反窃电工作中的情形,对窃电处以违约金提岀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窃电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在查处窃电中寻求证据谈了自己的方法。

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一条必由之路。

「关键词」反窃电,违约金,行政处罚,证据—、前言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进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庞大的经济缺失,而且严峻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直截了当威逼着电网的安全。

窃电之风的难以刹住,要紧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个体F、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眾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进展到现在单位窃电的现象。

同时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踪的特点,窃电手段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藏性,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专门是对使用高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较大,查处窃电案件不可能像查处其他盗窃案件那样“人赃俱获”,这给电力企业査处工作造成了专门大的难度。

各地的供电公司对窃电行为都采取了严惩的态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

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颁布《江西省反窃电方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个省、市就反窃电制立了地点性的法规。

上海电力公司对反窃电工作历来重视,就松江供电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检査户数为47985户,查获窃电户212户,补收电量70. 1万千瓦时,补收电费38. 18万元及违约金98. 82万元。

然而,在反窃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

以下是笔者对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二、对目前处理窃电行为“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探讨目前上海市电力公司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依据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夕卜, 要紧操作方法是《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八章第八十一条规定:'‘本公司对査获的窃电者,除赶忙禁止英窃电行为外,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查处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

窃电查处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
用电检查人员以确切证据认定用户有窃电行为 时, 如何依法定责和定量是处理的关键。 3.1 窃电行为的定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 《用 电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百零二条等法律法规, 对窃电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有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 3.2 窃电能量的认定与计算
( 辛集) 皮革展销会暨建市 20 周年庆典期间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 骆国仁)
19
《农村电工》2006 年第 12 期
电与法
栏目主持 敏于行
江苏省姜堰市贝斯特

公司违章施工, 致使民工 姜某拆卸模板时, 碰触厂
章 施 工供 触电 电企 受业 伤不
225500
房上方的高压线而坠地受
伤。事后, 姜某竟把供电企
石 赴园区, 进行用电安全拉
网式检查, 结果发现, 贝斯
磊 特公司建厂用于搭脚手架
担 责 任
王 的 毛 竹 尖 已 伸 进 10 kV 线 锦 路 中 , 施 工 人 员 与 10 kV 程 线路垂直及安全距离不
够, 更为严重的是, 一旦厂
房 封 顶 盖 瓦 后 , 与 10 kV 线路平行距离不够, 将给
主王某、贝斯特公司告上法庭, 姜堰市供电公司以未能
对贝斯特公司违法建房的行为予以制止, 被追加为共
同被告。
庭审中姜堰市供电公司辩称, 贝斯特公司在架空
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新建厂房, 属违法行为, 且供电人
员事前已上门责令整改; 供电公司仅是以向客户提供
电力服务为经营内容的电网经营企业, 属于社会平等
主体, 在发现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时, 供电公司有权制

反窃电法律法规(两篇)2024

反窃电法律法规(两篇)2024

引言概述:反窃电是指对非法窃取、盗用电力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和社会监督,以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公平。

反窃电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反窃电法律法规(二)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窃取电力的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正文内容:一、窃取电力的行为定义1.电力窃取行为的界定a.窃取电力的概念及特征b.窃取电力的形式和手段2.窃取电力行为的危害a.对电力供应和稳定运行的影响b.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损失二、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a.刑法、电力法等法律的规定b.不同地区和行业针对电力窃取行为的具体规定2.刑事责任的追究a.窃取电力的刑事犯罪行为及法律规定b.刑事处罚的程序和原则3.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效果a.对电力窃取者的行政处罚措施b.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效果评估三、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1.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a.电力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任务b.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2.监督执法的监管机制和措施a.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b.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评估3.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a.电力窃取案件的调查程序和技巧b.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呈现四、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1.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影响a.对电力窃取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义b.宣传教育对社会的影响与改变2.社会监督的方式和渠道a.媒体的参与和作用b.公众投诉和举报的机制3.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推广a.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强化b.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升五、反窃电法律法规的评估与展望1.现有法律法规的效果评估a.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b.社会反响和满意度调查2.对反窃电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改进a.加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b.完善监督执法和宣传教育体系总结:本文从窃取电力的行为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反窃电法律法规(二)进行了详细阐述。

偷电漏电法律规定(3篇)

偷电漏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偷电漏电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电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电力使用行为,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偷电漏电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偷电漏电的定义1. 偷电:指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他人电力设施,非法获取电能的行为。

2. 漏电:指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绝缘性能下降等原因,导致电流泄漏到地面或其他导体上的现象。

三、偷电漏电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偷电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偷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供电:(1)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2)擅自迁移、更改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3)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者擅自使用非标准用电计量装置的;(4)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5)擅自使用未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的或者报废的用电设备的;(6)擅自使用已经解除供电合同的电力设施的。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偷电、漏电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偷电漏电的预防措施1. 加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电力设施的抗灾能力,降低漏电风险。

2. 加强电力设施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3. 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电力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电力使用安全意识。

4. 加强电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偷电、漏电等违法行为。

5.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电力设施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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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出 台《河北 省 打 击 盗 窃 电 能 违 法行 为 若 干 规 定 》, 明 确 规 定 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 使窃电违法成本
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或其 降低, 惩处和威慑力度较弱, 对查处窃电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
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该规定对有力打击窃电
根据目前现状, 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起到重要作用。遗憾的是该规定的 的方式, 授予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权, 并由电力主管部门或
法律效力层次仍然较低。
电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2003 年 7 月 18 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根据《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 考 虑 到 行 政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流值( 对装有限流器的, 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 所指的容量( 千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伏安视同千瓦) 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 窃电日数至少以 180 天计算, 每日
《电力法》第七十一规定: ( 盗窃电能)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
Electricity & Society 电 与 社 会
0 引言
近年来, 极少数用电客户把盗窃电能 作为降低成本 、谋 取 私 利 的手 段 , 严 重 扰 乱了用电市场秩序, 因此必须依法严厉 查处、打击窃电 行 为 , 维 护供 电 企 业 的 合 法权益, 保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查处窃电行为的
梁 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造 4.2 执法主体缺位, 查处窃电力度不足。
合法用电光荣、违法窃电可耻的社会氛围, 保障良好的供电用 电秩序, 让电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8 大众用电 2006 /6

《电力 监 管 条 例 》第 四 条 和 第六 条 规 定 , 国 务 院 电 力 监 管
是一部政府部门规章, 作为依法起诉的依据太不充分, 尤其是 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 司法机关采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 而作 法职能;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
相关规定, 作为供用电合同条款, 从而对双方形成法律约束 力 , 是《合 同法 》关 于 违 约 责 任 法 律 规定 的 在 反 窃 电 方 面 的 合
5 结束语
理适用。一旦用电人发生窃电, 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民事赔偿
总之, 窃电行为的存在, 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利益驱
● 责任, 保证供电企业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事先约
若干法律问题
1 窃电行为的法律认定
● 河北省衡水供电公司 韩海斌
窃电, 简而言之就是盗窃电能。哪些
行为构成窃电呢?
的 修 复 费 用 或 进 行 赔 偿 。因 违 约 用 电 或 窃 电 导 致 他 人 财 产 、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窃电行为。 身安全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
《用电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一 条 规 定 : 现 场 检 查 确 认 有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窃电行为的,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 制止其侵 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害, 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 六)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3.2 行政责任
目前, 供电企业是具有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代表国家行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
使 计 量 装 置 强 制 检定 权 , 因 此《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一 百 零 一 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 伏 安 视 同 千 瓦)乘 以 实际 使 用 时 间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二条 规 定 : 拒 绝 承 担 窃 电 责 任
计算确定;
的, 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二) 以 其 他 行 为 窃 电 的 , 所 窃电 量 按 计 费 电 能 表 标 定 电 3.3 刑事责任
(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打击窃电行为的法律制度。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在查处窃电过程中, 如果用电人不予配合,
但是, 由于修订《电力法》及相关法规不是一蹴而就的, 因 供电企业是否有权进入用电场所检查, 是否可以对窃电行为采取
此,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 推动地方性法规出台, 是当前打击 必要的强制措施, 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
时效力不足。
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事业的
由于电能存在的特殊性, 在查处窃电时, 能够查明的往往 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 自
只是窃电现场的工具、窃电状态和手段等, 窃电数量和窃电金 负盈亏,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额 一 般 是 按 照《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的 规 定 计 算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
照正常月份用电量法等确定窃电量, 为打击窃电提供了更加 ( 2) 具 有 熟 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章 和 业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对
有效的法律武器。
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
作为首都的北京市适时出台反窃电条例, 以地方法规的 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窃 电 行 为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补 充 。 不 少 省 、市 、自 治 区 出 台 了 一
电力 主 管 、监 管 部 门 由 于 编制 所 限 , 人 员 较 少 、技 术 力 量
些地方性法律规定。
薄弱, 往往导致打击力度不够, 形成了目前尴尬的现状: 供电
2001 年 9 月 10 日 , 河 北 省 高 院 、高 检 、公安 厅 、经 贸 委 联 企业不能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电力管理(监管)部门没有行使
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 12 小时计算; 照明用户按 6 小时计算。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 盗 窃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处 或 者 单
3.1 民事责任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增 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 经过行政
加了在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使用特制的装 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
置窃电等两种窃电行为, 规定可以应用单位产品耗电量法, 参 政处罚的条件是: ( 1)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形式完善打击窃电法律制度, 无疑对全国都有示范效应。辽
目前, 各供电企业都设有反窃电机构, 工作人员具有相应
宁、贵 州 、江 西、新 疆 、宁 夏 、甘 肃 、四 川 、云 南等 省 、市 、自 治 区 等级的用电检查资格和检查证, 对检查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技
相继出台类似地方法规, 有力推动了反窃电法制建设。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 辑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四条 规 定 : 因 违 约 用 电 或 窃 电 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
电人 员 或 者 抄 表 收 费 人 员 的; ( 2) 拒 绝 、阻 碍 电 力 监 督 检 查 人 梁
对此, 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推动立法进程, 提升相关规定 局(电业局)由 政 企 合 一 的 行业 管 理 者 转 化 为 自 负 盈亏 的 企 业
的法律层次, 力争在修订《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 经营者, 供电企业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 追缴电费和收取违约
对窃电量、窃电金额的确定及加收违约使用电费条款, 以法律 使用电费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支持, 查窃电工作困难重重。比如,
术方面, 拥有表计检定、线路电能损耗监测等相应的仪器、仪表和
此外, 将窃电量计算及民事责任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写入 设备。因此, 供电企业完全符合法律授权或被委托组织的条件。
供用电合同, 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供用电双方在协商一致的
若供电企业具有行政执法权, 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有
基础 上 , 把《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等部 门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由于窃电者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即使不存
( 四)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在 供 用 电 法 律 关 系 , 依 照《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仍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 五)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任, 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一 百 零 三条 规 定 , 窃 电 量 按 下 列 方 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窃电者)拒绝接受
确定:
处理的, 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
(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擅自接线用电的, 所窃电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为定罪量刑情节关键证据不充分, 难以认定“盗窃罪”, 往往导 机构的授权范围内, 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致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 甚至连应该补交的窃电量和违约
据此, 电力体制改革之后, 发展改革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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