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合集下载

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第五条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第七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监察稽核组织架构: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等;(三)监察稽核工作概述:监察稽核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察稽核情况等;(四)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五)督察长评估报告:对监察稽核报告的总体评价,以及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改进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和打印。

三、监察稽核报告的提交与反馈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监察稽核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审阅完毕后10日内将董事的整改要求和建议反馈给督察长。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一、概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性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监管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反映在行业准入、运营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涉及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

其中,监察稽核制度是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营、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监察稽核制度设计1. 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公司全面的监察稽核工作。

该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素质、专业化背景和丰富经验。

2. 监察稽核制度定期更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具有适用性。

3. 监察稽核工作逐级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的风险点、业务流程、制度运营等进行逐级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便高层能够及时调整、纠正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4. 监察稽核工作和客户投诉的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制度。

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解释和处理问题。

5. 监察稽核报告的制度化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在完成监察稽核任务后应当向高层管理人员汇报监察稽核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含有关公司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文件化报告,存档备查。

三、监察稽核制度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察稽核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工作。

制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确保监察稽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对公司内部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

对重大风险点、投诉信访等问题,应当立即合理处理。

2. 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为保证监察稽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防止干扰和损害。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附件7: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是指我行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运作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监控包括基金代销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

第二章风险种类第四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系统保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未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或者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或操作技能,在进行业务操作时非主观失误所导致的风险。

(三)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过程中,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违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导致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不及时,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三章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第五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基金业务营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普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ETF、LOF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金业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围绕基金产品代销、代理交易等开展的业务,具体包括:(一)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即代理基金公司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二)封闭式基金的首发代理销售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三)创新型开放式基金(ETF、LOF)的代理销售(认购、申购、赎回等)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四)创新型基金套利客户(如:ETF套利)套利交易业务;(五)代理与基金产品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查询,拆分,封转开,转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四条基金业务的营销管理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营销政策和规定,开展具体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促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业务的产品管理第六条公司代理销售和交易的基金产品,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合法合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以及封闭式基金的认购等),均由公司零售客户部统一组织,禁止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之外单独与基金公司签署销售协议。

代销业务组织程序如下:(一)由公司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业务整体规划,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二)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产品的特点及代销协议,制定营销宣传、定价、及收益分配策略,明确基金上线销售前的运行准备事项;(三)零售客户部拟写和发布基金产品上线销售通知;(四)各分支机构、总部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统一的营销策略,以及基金费率标准和技术参数,做好后台系统数据录入、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代销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三条我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基金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对基金投资范围的监督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对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监督我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比例实施监督。

通过每日接收的交易数据计算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组合比例,并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一)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三)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六)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八)不得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内控管理的有效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托管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审计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是由公司托管部负责实施内部稽核工作,旨在合理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而采取的各种实施程序。

第二章内部稽核组织实施第三条托管部内部稽核工作主要集中在操作领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合同的约定,确保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流程顺畅,完整履行托管人职责。

第四条托管部内部稽核岗负责实施内部稽核工作,旨在合理保证托管业务各环节合法合规、流程顺畅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内部稽核内容第五条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是否规范,包括:(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是否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能够接触受托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单独的办公场所是否配备门禁系统,无关人员是否可以随意进入;(三)是否可以安全保管受托基金财产、确保受托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四)是否保证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交易系统是否达到安全高效;(五)是否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基金托管过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六条检查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包括:(一)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公告义务,且公告内容经过了适当审批;(二)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托管服务。

第七条检查受托基金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包括:(一)受托基金估值方法、费用列支是否与托管合同一致;(二)是否足额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三)受托基金日报表及计算的净值是否经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复核且确认、估值差异处理符合程序、清晰留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确保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稽核部、监察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稽核检查
第三条稽核目标:
(一)保证我行代销基金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基金代理业务制度。

(二)防范和化解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我行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稽核内容:
第五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及相关风险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金代理业务内部控制环境稽核
1、对系统性风险、赔偿风险、资金清算风险、客户关系受损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授权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3、总行对分支机构基金代理业务风险的控制情况;
4、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情况;
5、基金代理业务的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情况;
6、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代理业务流程控制稽核
1、销售决策流程控制情况:
(1)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重大决策过程的控制情况;
(3)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2、代销业务流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基金代理业务基本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情况;
(3)资金清算流程的控制情况;
(4)客户服务标准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6)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7)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情况;
(8)基金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9)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代理业务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稽核
1、对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分账管理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情况;
3、资金清算交收环节控制情况;
4、基金代理业务对帐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稽核
1、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岗位设置及制约情况;
3、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数据的管理情况,包括程序修改、数据备份及存放、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的制定及组织演练等情况。

4、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五)需要稽核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稽核部应根据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稽核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稽核的重点。

第七条稽核程序、稽核方法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我行制定颁发的《**市商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市商业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实施细则》等稽核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监察管理
第八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操作部门或人员如发生阻挠业务管理、稽核、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其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或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据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门、其他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操作部门或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
任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监察部处理。

监察部对责任认定工
作有监督检查权,监察部调查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将直接进行责任
认定。

第十条对违反基金代理业务规定的违规行为,参照《**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稽核部、监察部负责解释、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