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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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及银监会8号文件十大解读

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及银监会8号文件十大解读

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普益财富研究员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已成为中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模式,是指多个理财产品对应多笔资产、理财产品以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

但这种模式也潜藏着兑付以及流动性风险,银监会今年开始对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进行现场检查,要求银行在4月底前进行整改,很多市场人士担心监管机构一刀切使资金池模式消亡,这种现象是否会发生?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将走向何方?本期理财周刊邀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等三位专家对此谈谈他们的看法。

资金池模式还不至于消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只是在监管上不规范,以至于市场上普遍认为这是“庞氏骗局”。

郭田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并不赞同。

他表示,如果银行理财是“庞氏骗局”,那么整个银行业务都是“庞氏骗局”,因为就连存款投向也不是很清楚,银行业务的核心都是期限错配。

近期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监管重点指向银行理财产品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领域的投资行为,监管的方向是正确的,但预计监管层对资金池模式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是否会出问题,不在于期限错配,而是取决于投向的标的资产的质量。

郭田勇还指出,今后银行理财产品运作上重点还是要把关标的资产,以往其投向还是比较稳健的,即使是普遍存在的资金池模式,整体上也是投向信托、债权等低风险的资产,银行只要继续坚持这种低风险、稳健型的投资风格,包括资金池方式操作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不会出系统性风险。

银行业面临理财运营模式整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法规不完善,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与资产池常常无法一一对应,多数银行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合适的配比。

银监会近日下发《通知》,按照其监管意思,这相当于采取了一刀切做法,但资金池模式不会消亡,只是要求理财产品在一定的框架下运行。

今后理财产品对于债权、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资产将一一对应,每个理财产品单独列账,其投资标的及投资风险必须向投资者提示,对于银行来说将面临全面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聚合【作者】梁秀秀【来源】“君泽君律师” 公众号⼀、资⾦池业务的本质特征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池业务,⼀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

尤其是最近⼏年,监管部门⼏乎每年都会正式发⽂三令五申。

虽然近⼏年资⾦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然⽽资⾦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诸多⾦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池业务⽽先后被罚。

鉴于此,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重申严打资⾦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针对什么是资⾦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个权威的解读。

针对资⾦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件的⼝径也前后存在⼀定差异。

主要监管⽂件监管⽂件中关于资⾦池业务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由于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可获得⼀定的期限利差。

因此,部分银⾏相继建⽴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

由于不能实现⼀⼀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法进⾏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

同时,资⾦类理财业务⽀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信托公司“受⼈之托、代⼈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

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鲜明的对银监会的立场做了表示,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面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猛的趋势。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解读: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财经要闻Economic News90《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7月20日,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二是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三是部分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四是非标回表要求放松 鼓励发行二级资本债;五是不硬性设置阶段性压降要求,金融机构自主整改。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0日,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85条,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召开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联合召开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坚持“量价”并重,平衡收益与风险,统筹综合成本与融资成本,兼顾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两增两控”目标。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98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缪 楠1 丁林朦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0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京 100031摘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了高速的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3.6万亿元。

除了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外的资管业务量持续增长,互联网企业和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在资管业务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虽然资产管理业务在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为不同监管机构制定的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不一致,通道及资金池等类型资产管理业务占据了业务的较大比重,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影响宏观调控等问题。

对此,2017至2018年期间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整个资管行业将面临新态势。

本文结合证监会下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政策,分析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关键词: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业务转型一、券商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及历程资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对他人的委托资产进行管理与投资,帮助他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用的行为。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按业务类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文简称为“集合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出台后续将逐步过渡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文简称为“定向产品”)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类。

新规出台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无影响,故不展开讨论。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2017年11月17日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下简称“一行三会”)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员办理线上业务时,需要熟练掌握线上交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理财知识,可以通过培训与交流的方式向发展形势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取长补短。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工作,建立全行统一的投后管理机制,提升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切实防范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覆盖各类场外的交易品种(如各类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各类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

具体各类产品或业务的投后管理要求执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与产品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账户分类制度。

本细则规定的风险预警管理、投后检查、到期管理等适用于投资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以及场外自营等需我行最终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

本细则规定的盯市管理要求适用于投资资产涉及净值监控、以及相关办法有盯市要求的投资业务。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细则所称投后管理指本行场外自营及理财资金投资业务(以下简称“投资业务”)发放投资资金后到业务终止(含提前终止)前针对投资资产、担保、投资资产、信用风险主体等开展的风险管理。

本细则规范的投后管理内容包括盯市管理、内部检查、非现场监控、风险预警、投后检查及到期管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为投资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收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及相关受(收)益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动性较差的债权性资产,包括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等。

股权类资产主要指具有股权回购、质押等安排的股权性资产,包括股权及相关受(收)益权投资、基金份额及相关受(收)益权、股权直接投资等资产品种。

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主体包括业务申请客户、实际用款客户、还款责任客户以及回购客户。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

投后管理不仅包括对信用风险主体、投资资产、担保、相关市场风险的管理,而且包括本行内部投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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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以及《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

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

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分拆定价。

第三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运作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

(三)风险可控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关授权和授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

(四)单独核算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信贷资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备选池,是指按照本行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的集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构类客户,是指列入本行政府机构名录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省级(含副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大型中央企业。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总行和经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制度办法;牵头就资产池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牵头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九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研发运作部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工作,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方案设计、产品定价、投资标的物选择和行内报批、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产品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宣传、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

第十条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理财业务销售推广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培训、营销和宣传活动,根据产品部门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客户理财咨询和投诉等。

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营销、组织营销和推荐信贷资产项目等入池资产,其中总行公司业务部还负责对信贷资产项目的准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为资产池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负责根据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开展帐务记录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超分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项目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指导分行做好信贷资产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信贷资产项目的贷后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政策及风险限额指标;负责对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程监控、检查、评估等。

第十六条总行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营销和向总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二)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客户维护和相关业务操作。

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是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的,其职责还包括:(一)负责组织信贷资产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传递及保管;(二)负责组织和指导经办行完成信贷资产项目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信息录入和维护、帐户监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经总行同意与符合准入标准的信托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文本;(三)负责监督信托理财专户开立、资金归集、投资收益分配和本息返还;(四)负责跟踪资产运作情况、借款人信用额度占用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五)在信贷资产项目出现风险时,采取必要的风险处臵措施;(六)总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第十八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一)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及其他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二)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三)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四)银行承兑汇票;(五)同业存款;(六)根据资产池分类不同,满足该类资产池产品特性、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十九条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除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和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融资人原则上为优势行业重点客户、重点项目、总行或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客户或符合本行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的优质客户;(二)融资人具有稳定充足的偿债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三)融资期限或距融资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属于政府机构类客户的,不超过5年(含);(四)单个融资项目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五)符合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及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本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投资第三方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应采取买断方式,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同时还须符合如下规定:(一)信贷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档案完备,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二)信贷资产出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或已获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要求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资产转让事宜;(三)所购买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出售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应由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担保物权的重新确认和让渡,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四)票据资产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五)符合理财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发放信托融资或购买存量信贷资产的,应申请入池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项目备选池。

第二十二条研发理财产品时,如投资范围涉及信贷资产项目的,应优先从项目备选池中选取。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理财产品审批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在部门权限内的,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部门权限的,采取会签或直接报批的方式,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获批准的投资工具,应按照符合产品运作需要及风险可控原则进行。

按照我行信贷制度规定和其他风险管理规定,在授信范围、风险限额和授权权限内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自主决定投资,否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产品研发和投资运作第二十四条研发设计资产池理财产品应包含产品设计结构、定价分析、可行性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资产池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清楚揭示产品的保本特性和投资范围。

对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投资于信贷资产项目的,要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第二十六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审批应遵守行内授权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权限内的,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审批研发;超出部门权限的,报送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循分散化原则,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配臵比例。

第二十八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照流动性管理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

第二十九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摆布,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交易投资与产品发售间的平衡运作。

第三十条不同类资产池之间的交易一般应遵循公允价格原则。

第三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的投资运作责任人,负责理财产品相关投资交易的发起、审批、指令发送以及理财产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产品到期及收益分配第三十二条资产池理财产品到期后,通过滚动续发产品、变现资产、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兑付到期产品。

第三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严格测算产品到期收益及兑付金额,并经总行托管业务部复核确认后,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资产池运作收益指资产池所投资资产获得的收益扣除托管费、信托费等第三方费用后的盈余。

第三十五条资产池运作收益的分配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客户收益、固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以及浮动管理费。

其中,客户收益指本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支付的收益,客户收益在产品到期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时间下划客户账户;固定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支付的费用,固定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或根据约定下划;项目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行支付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率根据信贷资产项目逐期确定,按照约定频率下划;浮动管理费是指资产池运作收益扣除客户收益、营销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外的剩余收益,浮动管理费根据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对业务的贡献,定期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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