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版)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版)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版)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

(修订)

二〇一五年四月

前言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试行)》自2010年实施以来,规范统一了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项目

档案资料编制要求,全面提升了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管理水平。

随着现代烟草农业的深入推进,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

贴范围、补贴政策和项目管理规定发生了调整和变化,国家局、

省局(公司)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原工作规程已不适应当前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

需要。为明确和细化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要求,进一

步提升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在2014年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培训和征求各州(市)公司意见建

议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对原规程进行了调整、完善、充实,编制了《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修订)》,请遵照执行。

饲养管理规程

种猪段饲养员岗位责任 种猪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饲养好种猪,使其膘情适宜,保证每周有50头母猪配种受孕。没有流产,使母猪每胎所产活仔数符合品种要 求。 具体工作如下: 每天定时观察种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段长。按主管兽医的要求给需要的种猪投喂药物或进行注射治疗,死亡猪只无害化处理。 配合产仔段饲养员将断奶母猪从产仔舍赶回配种舍。 按照饲喂计划给所有种猪饲喂新鲜、干净、无变质的适量饲料,供应清洁的饮水,搞好本舍得清洁卫生,保持猪舍 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创造种猪良好的生存环境。 对种猪进行训练和饲养员建立条件反射。 坚决执行兽医防疫制度,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定期消毒,按免疫程序有计划的接种各种疫苗,杜绝传染病、寄生虫病和 饲料中毒病的发生。 根据种母猪空怀、妊娠前期和妊娠后期不同的营养需求,合理适时地组合猪的小群,及时冲洗圈舍认真消毒,以利贯彻种母猪的饲养管理规程。 加强种公猪的饲养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种公猪,使种公猪的配种与运动相结合,保持种公猪良好的体况。 认真做好发情鉴定适时有效配种。 配合产仔舍饲养员,将临床产前一周母猪清洗、消毒后赶入产仔舍 并安全上产床。 检查并维修有关设备,准确、及时、系统、清晰的做好本舍各项生产记录并按时报送段长。

配种舍的日常工作 1、清理粪便和检查猪群 (1)每天定时清理粪便,保持舍内清洁卫生。 (2)检查患病猪,如不食、精神不振、跛行、子宫及阴道炎等,做好记录,并报告段长。 2、喂料 (1)以每头每天饲喂2千克公猪或空怀母猪料为标准。根据公、母猪的膘情和乳房状况适当地增加或减少。给体况较差的母猪和配种 前后(3天)的母猪加喂0.5-1.0千克饲料。 (2)投放饲料后,要注意观察猪群采食情况,记录食欲差和厌食的猪,并报告段长。将撒在走道上的饲料扫到喂料板上,以减少饲料浪 费。 3、配种 (1)配种应在早晚饲喂猪前进行,配种时的地面应是防滑地面。 (2)每天先安排第一次配种的母猪在配种栏内配种。 (3)对已配过种的母猪作第二次配种。正常发情的猪每天配一次,连续配两天;后备母猪、返情母猪和难配的母猪每天应配2次。 对连续3个情期配种而未受孕的母猪做出淘汰的建议。 (4)对未发情的母猪、怀孕阴性和计划配种的后备母猪,用公猪刺激发情。 (5)认真填写配种记录。并标记其配种稳定情况。 4、运动 晴好天气让种猪到运动场运动,夏季应在早晚凉爽时进行,冬天在上、下午温暖时进行。并注意观察其发情、精神状态和有无异常等。 5、治疗病猪 按主管兽医的治疗方案,对有病的猪及时进行治疗。 6、调整猪群 使性情、体况相近的母猪在同一栏内饲养。 7、检查和维修有关设备和工具 主要是检查饮水器是否通水,排风系统是否正常,供暖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段长。

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1.说明 成都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50016—1998《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成都市绿化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本标准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本标准适用成都市绿化养护施工及其工程管理和监理。 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 1.5.1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2.养护的直观标准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光。 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 cm。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范例

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主编的省工程建筑地方标准《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规程》(DBJ53/T-23-2008 )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 (DBJ53/T-24-2008 )已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地方标准的贯彻实 施。对丁进一步统一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工作,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 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及配套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针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存在的不 足和问题而编制的,在相关标准、规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容、组织、程 序、监督用表及优良等级评定等容,规和统一了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优良等级评定用表。 为配合《规程》、《标准》的贯彻实施,规和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优良等级评定用表及填写,完整、准确反映和评价施工质量状况,使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真实、有效,主编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编制了《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例》 (以下简称《用表及例》)。 本《用表及例》各种用表的项目、容及填写示例,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和省的《规程》、《标准》,适应丁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也适应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本《用表及例》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省建设厅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省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官房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本《用表及例》在省是首次编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

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培训资料

附件2: 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 使用说明 1.1 为加强衡大高速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日常养护工程比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工作,衡大处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由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涵、第600章安全设施、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计日工组成。 1.3 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归属于本处养护科,但必须符合相应规定。 2 技术规范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1 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 10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 102-1-2 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次数为一次,保险费率为3‰。招标人已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并填入工程量清单中,实际计量以保单为准。

除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外,承包人还应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及投保其他必要保险,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1施工要求 当发生病害需进行维修时,招标人向承包人下发维修保养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应包含需处理病害的名称、桩号位置、维修时限以及其它相关内容。承包人按照通知单所通知内容及合同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如在施工中发现所通知病害数量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申请验收并上报验收单,招标人在接到工程验收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102-2 材料与机械 102-2-1 如遇桥下净空大于5.5m或所跨地物非平坦陆地的桥梁施工时,必要时招标人可提供桥梁检测车辆,燃油及一切附加费由承包人负责;并在使用过程中要求承包人对桁架进行防护避免污染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致使车辆或液压系统损坏的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102-2-2 承包人所用原材料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厂合格证,均应符合规范标准或招标人另行规定或指定的要求。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 见稿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关于征求《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关于公布《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了在地方立法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3632911(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https://www.360docs.net/doc/2412922059.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建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及管理具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养护标准)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1总贝y 1.1 为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术语 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养护要求 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 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 株,相邻5株的高差V 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色块灌木无 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 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 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 cm, 暖型草不高于5 cm。 4技术措施 4.1 浇水排水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精编版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 例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生猪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兴农牧业公司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 隔离舍(后备猪)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保证后备母猪使用前合格率在90%以上,后备公猪使用前合格率80%以上。 二、工作日程 上午7:30—11:30,下午14:00—17:30 7:30~8:00观察猪群 8:00~8:30喂饲 8:30~9:30治疗 9:30~11:30清理卫生、其它工作 14:00~15:30冲洗猪栏、清理卫生 15:30~17:00治疗、其它工作 17:00~17:30喂饲 三、操作规程 1、按进猪日龄,分批次做好免疫计划、限饲优饲计划、驱虫计划并予以实施。后备母猪配种前驱体内外寄生虫一次,进行乙脑、细小病毒、猪瘟、口蹄疫等疫苗的注射。 2、日喂料两次。限饲优饲计划:母猪6月龄以前自由采食,7月龄适当限制,配种使用前一月或半个月优饲。限饲时喂料量控制在2㎏以下,优饲时2.5㎏以上或自由采食。 3、做好后备猪发情记录,并将该记录移交配种舍人员。母猪发情记录从6月龄时开始。仔细观察初次发情期,以便在第二~三次发情时及时配种,并做好记录。 4、后备公猪单栏饲养,圈舍不够时可2~3头一栏,配

前一个月单栏饲养。后备母猪小群饲养,5~8头一栏。 5、引入后备猪头一周,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如维力康、Vc,、多维,矿物质添加剂等。同时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生素药物如呼诺玢、呼肠舒、泰灭净、强力霉素、利高霉素、土霉素等。 6、外引猪的有郊隔离期约六周(40天),即引入后备猪至少在隔离舍饲养40天。若能周转开,最好饲养到配种前一个月,即母猪7月龄、公猪8月龄。转入生产线前最好与本场老母猪或老公猪混养二周以上。 7、后备猪每天每头喂2.0~2.5公斤,根据不同体况、配种计划增减喂料量。后备母猪在第一个发情期开始,要安排喂催情料,比规定料量多1/3,配种后料量减到1.8~2.2Kg。 8、进入配种区的后备母猪每天放到运动场1-2小时并用公猪试情检查。 9、以下方法可以刺激母猪发情:调圈;和不同的公猪接触;尽量放在靠近发情的母猪;进行适当的运动;限饲与优饲;应用激素。 10、凡进入配种区后超过60天不发情的小母猪应淘汰。 11、对患有气喘病、胃肠炎、肢蹄病等病的后备母猪,应隔离单独饲养在一栏内;此栏应位于猪舍的最后。观察治疗两个疗程仍未见有好转的,应及时淘汰。 12、后备母猪在7月龄转入配种舍。后备母猪的初配月龄须达到7.5月龄,体重要达到110K g以上。公猪初配月龄须达到8.5月龄,体重要达到130K g以上. 第二节配种妊娠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1.按计划完成每周配种任务,保证全年均衡生产。 2.保证配种分娩率在85%以上。

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2017-07-26享受自由x...转自blueeyes_617 修改微信分享: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公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参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树丛任明星晓光商国平高金礽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进篪新天列学白晓瑾祖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 99的规定。 1.0.3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本)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6-11-30 生效时间:2007-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确保本标段公路的“畅、安、舒、美”,承包单位应对该标段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保养,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同时应会同业主等有关部门迅速排除交通阻塞,并及时修复被损设施,做到“五修”、“五清”、“五无”,五修:路面要修补,路基要修整,设施要修复,路容要修饰,设备要修理;五清:设备要清洁,边沟要清理,路障要清除,桥涵要清淤,路牌要清楚;五无:路面平整无坑,设备完整无恙,边沟畅通无阻,标志清晰无污,桥隧完好无损。 (一)公路养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道路畅通,设 施处于完好状态。 2.通过巡视等方法及时掌握公路的信息,预测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3.为确保公路设施能迅速得到养护与维修,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 4.在公路设施作业范围内,作业人员必须着标志服,夜间作业着反 光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置施工标志标牌。 5.养护管理人员应搜集与掌握有关公路设施的路况,受灾等动态信 息,以及公路、桥梁构造物的形态、尺寸等静态信息。 (二)资料 1.承包商中标后应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路况及养护 工作台册,格式应按业主规定的格式进行,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由业主规定的报表。2.承包商应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科技含量,配合做好业主推广的设施 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基础资料收集、管理应用工作。 (三)养护维修及作业要求 1.公路设施养护质量 公路设施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以及养护施工安全文明要求适用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标准以及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具体包括: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H20-2007)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 2-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 1-2001) 《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S2-40-2005)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程》 (SZ-21-2002)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程》(SZ-30-2002) 《公路沥青路面预养护技术规程》(SZ-G-D01-2007) 《上海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SZ-36-2004)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国家、交通部、上海市以及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颁布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技术标

蜜蜂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蜜蜂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一、养蜂场的基本要求 1、蜂场环境 (1)蜂场周围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要求。 (2)蜂场应选择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背风向阳、小气候适宜及面积广阔安静的场地。 (3)蜂场附近应有供蜜蜂采集的良好水源,水质符合NY5027中幼畜禽的饮用水标准。 (4)蜂场周围的作物和果园不能喷洒农药,也不能存放农药,如需对农作物进行施药,必须将蜂群转移现场。 (5)蜂场周围3公里内无大型蜂场,无以蜜、糖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厂,无化工厂和农药生产厂。 2、养蜂人员 蜂场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严禁从事蜜蜂饲养和蜂产品生产工作。 3、饲料 (1)饲喂蜂群的蜂蜜、糖浆,花粉或花粉代用品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2)被污染的蜂蜜,生虫、霉变的花粉或花粉代用品禁止用作蜂群饲料。 (3)蜂花粉代用品禁止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抗氧化剂、防霉剂、激素等。 4、蜜源 (1)距蜂场3公里范围内应具备丰富的蜜源植物。定地蜂场附近至少要有两种以上主要蜜源植物和种类较多、花期不一的辅助蜜源植物。(2)半径5公里范围内存在有毒蜜源植物的地方,在有毒植物开花期,应将蜂群移。主要有毒植物为雷公藤、博落回、藜芦、紫全藤、钩吻、乌头等。 5、养蜂机具 (1)蜂箱、隔王板、饲喂器、脱粉器、集胶器、王台条应选用无毒、无味材料制成。 (2)分蜜机选用不锈钢或全塑无污染分蜜机。 (3)割蜜刀选用不锈钢割蜜刀。 6、引种 禁止从疫区引进生产用种王、种群或输送卵虫养王。 二、蜂群管理

1、基础管理技术 (1)蜂群的箱内检查。 检查箱内有无蜜蜂、蜂王、王台、产卵情况、幼虫发育情况,箱内有无花粉,是否有分蜂热,有无蜂螨、蜡螟或其它病害。 (2)蜂群的箱外检查 检查箱外死蜂多少、有无病、进蜜情况和采花粉多少,有无盗蜂发生、胡蜂等敌害情况。 (3)蜂群的饲喂 ①补饲:当检查蜂群无糖时进行补饲。糖:水=2:1,用文火化开,放冷后喂蜂。每天晚上喂,饲喂量以蜂群当晚能搬尽为准。 ②奖饲:当需要刺激蜂群繁殖时,进行奖饲。糖:水=1:1.5,一次喂量100-200克。 ③喂花粉:在蜂群内无花粉时,就要喂粉。用花粉加糖水(糖:水=0.5: 1)混合饲喂,其混合比例为花粉:糖水=1:0.8,喂法分为脾上梁喂、饼喂、灌脾喂三种。 (4)分蜂 在外界有蜜、粉源时,为扩大蜂场的蜂群数,采用人工方法把一群蜂分为2群或数群,然后介入蜂王或介入老熟王台。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0-02-01 09:25:30 | 来源:建筑企业网|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摘要: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云南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论文设计 2014城市规划专业城市地理学课程期末作业 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专业城市规划 年级城规101班 姓名李开啟 学号 201011002111 指导教师郑溪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一、昆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一、区域规划层面) 一、昆明市的定位(概括) 昆明主要有中央商务区、金融次中心、主城副中心……昆明主城区各区域的功能将得到明确,昆明由主城、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组成核心区域,城市拓展空间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其中首次明确未来昆明将主要依托米轨线的改造,组成服务主城和呈贡及市域重要城镇的线网。 二、昆明区域功能 昆明是东南亚门户开放的枢纽,是国家级的历史名城,是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是西南部中心城市 集中西山、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城市生态控制带;集中轿子雪山风景区、寻甸红色旅游风景区、九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昆明市重点的风景区为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 三、昆明市区域范围,城市形成五轴一核心的局势。 1)、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含昆明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 部行政辖区;西山区的主城二 环路内以内地区的福海、前卫、 马街、碧鸡四镇;呈贡县的洛 羊、龙城、斗南、吴家营、大 渔、马金铺六乡镇。总面积为 1722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 域10.7平方公里)为经济贸易 区。 2)、昆明城市的空间拓展方向 应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 远景向滇池流域外拓展空间。 昆明南北向发展主轴,北翼以 昆曲高速公路为主,南翼由昆 玉高速公路、昆洛公路、南昆 铁路、泛亚铁路等组成,是昆 明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发展 轴。 3)、昆明主城区将形成“核心 —网络、两轴、两带”的开放 式城市空间结构。两轴是中心 城————海口,昆明———

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前言 为保障肉兔健康养殖,规范肉兔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兔肉产品生产安全性能,参考国内有关肉兔生产科研成果,结合我省肉兔生产实际,制定本部分。 DB33/T 426-2003《无公害肉兔》按部分分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2部分:肉兔饲养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第3部分:兔肉质量标准。 本部分为《无公害肉兔》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桐庐冠华兔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敏、严冰、江卫东、周华英、蒋建一、谷根林。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兔舍设施、环境、饲养、饲料和饮水、管理、种兔的繁殖、病死兔处理、废弃物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肉兔的饲养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

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407.3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NY 5130 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1 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32 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DB33/T 426.2-2003肉兔饲养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3兔舍设施 3.1 兔舍 3.1.1 兔笼采取三层“面对面”或“背靠背”式排放。 3.1.2 兔舍顶高不低于2.5m,门宽一般为1.2m~1.5m,高度不低于2m,地面采用水泥地面。 3.2 兔笼 3.2.1 兔笼规格 宽64cm~70cm、长60cm~70cm、前高46cm、后高29cm~40cm。 3.2.2 兔笼材质 可采用水泥、木板、竹片,金属、塑料等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组装而成。 3.2.3 必需设备 3.2.3.1 笼门 门框宽度一般为30cm左右。 3.2.3.2 食槽 可采用陶土或金属等材料制成。金属制成半月形自动食槽,长20cm,槽口宽10cm,高8cm。 3.2.3.3 草架 一般悬挂在笼门下部,上口宽为15cm,长约30cm。 3.2.3.4 饮水具 可选用乳头式自动饮水器或鸭嘴式自动饮水器。 3.2.3.5 产仔箱 采用长方形的抽屉式产箱,长40cm、宽25cm、高13cm。 3.2.3.6 笼底板 用竹片间隔固定在笼架上,竹片长59cm~64cm,宽2cm~2.5cm,竹片间隔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全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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