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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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2.执法职责和权限: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他们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具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等权力。

3.监督检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运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水平和卫生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执法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4.行政处罚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执照等。

这些处罚措施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惩治了违法行为。

5.执法督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执法督查制度,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督查机制,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信息公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执法部门,配置专业的执法人员,确保执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3.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数据的自动分析,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精度。

4.加强执法督查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督查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5.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执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执法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法_第四章

卫生法_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一切有权机 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卫生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 法、合理进行的监督。 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卫生行政部 门内部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对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等情况进行 监督。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需要同 时具备以下要件: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必须合法;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必须合法;(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 3.卫生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是卫生行政执 法机关管理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发生了应当由卫 生行政执法主体处理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应当承受相应的权利、 义务。 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 5.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6.卫生行政执法的形式必须合法。(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形式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也称为代表机构的监督 或立法监督) 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 批准财政预算案;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 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 等。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依法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3.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内 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督方式包括:工作报告;调查和检查;审 查和审批;考核;批评和处置等。
3.社会舆论监督 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 卫生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 揭露,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卫生监督中存在 的问题等来实现监督的目的。 4.公民个人监督 方式:提起诉讼;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 批评和建议。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章名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第十六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章名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
(5)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但还没有构成犯 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三)卫生行政强制 ❖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了
保障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 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对已经 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利益的卫生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物品以及特定的相对人 或场所,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具体行政 行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4)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5)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 (6)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 (7)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
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 (8)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2)审查与决定 ❖ 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 审查内容:形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
料;实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决定:决定的期限;决定的内容;决定的形
式。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2、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 (1)受理: ❖ (2)立案 ❖ (3)调查取证 ❖ (4)调查终结 ❖ (5)合议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谢谢
(6)鉴定结论 指依法核准成立的医药卫生技术机构接
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或其他有关组织的委托,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检验手段,对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判断意见。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7)现场检查笔录 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检查时,
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运用文字记载或绘图 拍照等手段对现场实况或物品所作的如实记 载.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卫生行政执法被认为是维护公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权益。

本文将就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机构与卫生利益相关人员的资格,其权力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卫生部门。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保障公民健康,如对违反卫生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卫生规定。

二、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公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也为卫生行政执法及惩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除了被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同时,卫生行政执法在工作中如果存在过错或者不当行为,也可能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到处罚。

四、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行机构必须深入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在处理卫生事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所有执法情况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机构还应该向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普及,以达到卫生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效果。

五、总结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卫生执法机构必须遵循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

同时,必须注意卫生执法和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使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提高卫生监管和服务的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名称: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接为顾客服务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名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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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20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9.1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16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5.13
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8.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10.1
1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5.26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8.29
7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4.8.29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7.9
9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7.6.19
1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1997.6.5
11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10.23
河北省人大常委

1989.12.23
部门规章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0.15
2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
保总局
2004.6.1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8.12
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9.12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2
1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6.1
19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5.11.18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12.1
21护士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5.12
2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6.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1991.12.6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8.23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9.1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2.3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6.20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0.1
地方性法规1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6.19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5.11
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1995.9.13 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2003.10.1 5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2000.11.27 6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2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2002.7.31
26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 28
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卫生部2003.11.7
报告管理办法
2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2.28
2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2003.10.15
18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1.22
1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名称: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依据
统计表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容城县卫生局(公章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容城县编委文件:容机编(2006号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1.10.23法
1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14
卫生部1999.7.23核考试暂行办法
1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
16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2001.8.26
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10.23
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执行处室:医政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名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执行处室:医政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5.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9.1
行政法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
2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公共场卫生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卫生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九十二项
名称: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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