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1.卫生机构的管理2.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4.卫生监督与卫生事件的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督管理2.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标准3.药品的注册与审批4.药品的进口与出口管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1.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和注册2.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许可3.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五、所涉及附件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全文2.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3.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文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机构:指依法设立,提供医疗服务或相关服务的法定机构。
2.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药品: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物质。
4.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器具、设备、用品。
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疗机构申请药品生产许可面临的审批难题。
解决办法: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批流程,提供完整的材料和准确的信息。
2.困难:药品进口与出口管理的复杂性。
解决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申请许可,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合规操作。
3.困难:医疗器械注册和审批过程的耗时问题。
解决办法:提前规划并妥善安排时间,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充分,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4.困难:医疗机构卫生事件的处理和卫生监督的应对。
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的卫生事件处理机制,加强卫生监督与内部管理,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卫生事件。
,详细介绍了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附件中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同时了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常用医疗法律法规

常用医疗法律法规概述在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以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
同时,患者也需要了解自身的医疗权利和医疗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医疗法律法规,以提高医患双方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医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执业医师注册、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七项基本规范:医德规范、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质量规范、医疗安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规范、医学伦理规范和保密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规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规定了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护人员执业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调解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旨在通过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
该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服务等产生的纠纷。
4.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界定、报告、处理、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明确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并要求医务人员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和积极赔偿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登记、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的管理体系和质量要求,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设备质量。
总结医疗法律法规是保障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医务人员和患者需要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谐、安全、顺畅的医患关系。
同时,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履行职责,维护医疗卫生秩序。
第三条患者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纠纷调解制度,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切实履行调解协议。
第五条国家加强医学科技、医学教育、医学伦理等方面的研究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行为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公布的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确保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及时、文明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和决策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选用合适的治疗方法和药品,不得违规开具处方药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合理规避和处理医疗风险,对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原因和赔偿情况。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接受患者的监督和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患者。
第三章医疗机构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水平,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定详尽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医疗收费、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评价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药品配送、废物处理等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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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员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卫生计生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卫生计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服务、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标准,以及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卫生工作的目标、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卫生工作中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等要求;药品的审批、注册和备案要求;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用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医疗营养配方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传染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规定了医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资格、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医师执业注册和资格认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医师执业行为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等。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模板: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文档一、引言旨在提供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以便参考和执行。
以下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
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法》- 注释:该法规规定了医院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益,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 《卫生法》- 注释:该法规对卫生和医疗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人员卫生保健、公共卫生、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
3. 《医师法》- 注释:该法规规定了医师的执业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医疗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4.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注释:该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5. 《药品管理法》- 注释:该法规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6.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注释:该法规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以促进医患双方的合理权益。
三、所涉及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法》全文2. 《卫生法》全文3. 《医师法》全文4.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文5. 《药品管理法》全文6.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全文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院法:- 注释:法律规范医院的组织形式和管理2. 卫生法:- 注释:法律规范卫生和医疗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3. 医师法:- 注释:法律规范医师的执业条件和行为规范4.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注释:法规管理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5. 药品管理法:- 注释:法规管理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6.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注释:法规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和程序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医疗纠纷频发,纠纷处理不及时。
-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促进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实行及时、公正、公开的纠纷处理流程。
2. 困难:医院管理混乱,导致医疗质量低下。
- 解决办法:加强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推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确保医院的职责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医疗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医疗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本文档旨在为医疗行业提供法律法规的概览。
以下是一些医疗
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
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涉
及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销售及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与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治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医疗
事故发生后的救治程序和责任追究,以保障患者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主要涉及疾病
防控的组织管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以上仅为医疗行业法律法规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法规涉及医保、医疗广告、医疗知识产权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医疗领域,存在着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和保护患者权益。
以下是一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列表:
1. 《卫生法》
这是中国的基本卫生法律,规定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原则、义务和责任。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3.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该法规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并提供了解决医患矛盾的指导。
4. 《医疗损害责任法》
此法规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5. 《药品管理法》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6.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此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
7. 《医师法》
该法规规定了医师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医师执业的注册、考核和纪律问题。
8. 《药店管理条例》
此法规规定了药店的经营和管理要求,以确保药店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9. 《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的规定,以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0. 《医学伦理学指导原则》
此法规明确了医疗行为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医生患者关系、隐私保护和研究伦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在医疗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并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前言】医疗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医疗涉及的各种问题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基本了解。
【一、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医疗行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领域,其中的法律法规涉及医生执业、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监管等多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定了医疗行业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该法明确了医生的职责和权益,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是医疗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法律责任和规范。
通过对药品的准入许可、质量监管和不良反应的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该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准入许可、质量监管、临床试验等方面。
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了患者的用械安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的解决途径。
通过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了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涉及患者和医生的个人隐私及患者的医疗记录保密等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在医疗行业中也不可忽视。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范,包括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通过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健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保健行业中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信息安全。
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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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定义,“医用三源”是指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
二、为保证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谢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检测管理工作。
此复。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近来,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肆意夸大病情,甚至出具假诊断报告,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由此所导致的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和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依法取缔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主管部门要以**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在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二、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发布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医疗活动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要及时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清理整顿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健康保健知识宣教工作,以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择医的能力。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药店行医”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
坚决取缔非法医疗活动。
严格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执业医师要严格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参加“义诊”、“医疗咨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德阳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省人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筹备组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医〔2001〕57号)收悉,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复如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和执业地点的,应认定为无证行医,适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川省卫生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卫生部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安徽省卫生厅:你省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能否按“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予以处罚的请示》(卫监〔2001〕1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1995)的规定,对经营过期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
此复。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延伸点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1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卫生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