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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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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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cc支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建立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

支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保密。

支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四条支行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营业部及工作人员发现洗钱活动向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或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知悉该情况的任何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六条支行及营业部主动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做好账户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并对
调查涉及的客户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对营业部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调查可疑交易情况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共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资料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泄密事件的处理及保密责任等有关要求,履行本行反洗钱义务,保证本行反洗钱所有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三条本行设立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任主任,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主任,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建员为委员会委员,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为成员单位。

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

总行各部室反洗钱保密工作由本部室负责人负责;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由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指导和沟通协调;负责制订和完善反洗钱保密规章制度;负责反洗钱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保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反洗钱保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行职工或员工均有责任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章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内容第七条实施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关于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形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一、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一)自然人客户。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等。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保密的内容和要求。

作为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反洗钱保密是指本行员工对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 职责与权限分行、支行全体员工负责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 政策无6 流程图略7 风险控制要点略8 流程描述8.1反洗钱保密的内容8.1.1本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8.1.2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行)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信息。

8.1.3本行员工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风险管理部门,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8.1.4 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员工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8.2反洗钱保密具体要求8.2.1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向员工询问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怀疑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询问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2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3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将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后,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报告可疑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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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
(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三)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

包括:涉及反洗钱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有关文档;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的账户名和密码等。

第八条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二)各级信用社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三)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四)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印件和摘抄件应当予以收回销毁。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时,应严格履行身份审查程序,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确定配合人员,同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六)不得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本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

第九条各级信用社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涉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塞漏洞,尽力挽回损失。

第十条各级机构凡出现失、泄密事故,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适时续报追查情况,结案后及时上报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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