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及相关承包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控制和要求。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本规定中的“受限空间”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沟、坑(池)、下水道、烟道、隧道、涵洞、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中的“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本制度中的“缺氧和富氧”是指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为缺氧状态,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3.5%的状态为富氧状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生产部领导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生产车间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监督检查及考核各车间对本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审查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在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八条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并负责对本规定进行培训、贯彻和落实。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职责:——作业前,要熟知和了解受限空间作业工作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都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十条监护人员职责:——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石油、电力、冶金、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作业前准备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受限空间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措施。
第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和应急技能。
第七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处置程序。
三、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作业结束后管理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理,确保受限空间内无残留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验收,确认受限空间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总结,分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培训、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收尘系统清理烟尘、检修电炉内部炉体、电炉复燃室清理烟尘、回转窑窑内打窑结、脱硫塔塔内清理硫渣等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一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必须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作业前后必须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必须将作业工器具带出.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必须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出现场,隐患处理后再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要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四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物料的特性,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通风、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隔离,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必须挂牌标识.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六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必须打开人孔、防爆孔、料孔、风门、烟道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七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工作人员要轮换作业,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八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用电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照明电压大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十作业前30 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仪器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要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十一取样分析必须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十二作业中要定时进行气体分析监测,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必须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必须连续监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十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十四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十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十六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或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作业、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十九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二十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必须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五条单位负责人职责: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第七条作业监护人职责包括:一作业监护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三作业监护人必须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制止作业,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呼叫紧急救援,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四作业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须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严禁脱岗、串岗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八条作业人员职责包括: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施工作业.二作业前必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四必须确认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五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六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七在作业中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立即停止作业,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具.第九条审批人员的职责一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一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安全保卫部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12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必须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必须与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相符.四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批准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五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附页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六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十一条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必须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要求通过制度公示、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第十二条术语和定义一受限空间云湘矿冶公司所属管理区域内各类塔、炉、釜、罐、锅筒、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回转窑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二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公司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三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四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编号:。
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四篇)

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维护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层级结构:公司级、部门级、项目级。
第六条安全知识培训:对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受限空间的定义与分类第七条受限空间的定义:指进入、退出或工作时空间有限,通风不良,容易引起人员伤亡的地方。
第八条受限空间的分类:根据受限空间的特征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包括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第九条 A类受限空间:空间狭小,容易导致人员窒息、中毒、高温、高压等风险。
第十条 B类受限空间:空间中有可移动或可转动的机器设备,可能造成人员被夹、被切等危险。
第十一条 C类受限空间:有气体、蒸汽、粉尘等燃爆风险,需采取防爆措施。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作业单位需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受限空间作业,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前的设备、工具等都处于正常状态,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准入与培训:作业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的装备: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章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六条作业前的确认与沟通:作业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将工作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与其他作业人员进行确认与沟通。
第十七条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作业人员在受限空间内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作业期间的监测与报告:作业人员必须持续监测受限空间内的环境,如有异常情况需立即上报。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业人员在受限空间内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文件编号:1 目的为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场所),同时适用于进入上述部门(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分类限制空间可分为以下四类:✧有毒空间:存在有毒物质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易燃空间:存在可燃、易燃物质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贫氧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富氧空间: 氧气含量高于23.5%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4 限制空间的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的气体,如:硫化氢、烃类气体;✧缺乏氧气;✧易燃气体、气化物和液体与静电打火、雷击、电气焊切割火花接触时发生火灾或爆炸;✧电气部件的电击;✧因疏忽而起动的机械设备(如:搅拌器,输送器)等造成的伤害。
✧腐蚀性、刺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伤害;✧通过烟道管道及其它地方流出有害杂质;✧物理危害:热、冷;✧富氧层(如氧含量超过23%);✧自燃物质的存在,例如:硫化铁。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要求5.1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5.3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前进行气体检测时的所有测试结果应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中。
5.4《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上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2小时,间断作业2个小时以上时要重新进行危害分析。
5.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交叉工作及活动。
6 进行限制空间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6.1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6.1.1 监护人要持有合格的监护资格证。
6.1.2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企业内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员工及相关人员。
3. 定义3.1 受限空间:指进入时存在或可能存在有害或不安全因素,对人身安全构成威逼的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储罐、管道、槽坑、井下等。
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指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的维护、检修、清洁、安装、解体等操作。
3.3 监护人:指受命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作人员。
3.4 紧急救援队伍:指受训合格并配备相应救援装备的员工构成的专业救援队伍。
4. 作业前准备4.1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员工了解相关作业风险及安全操作规程。
4.2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任务、人员组织、救援预案等内容。
4.3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进行必需的设备和工具检查,确保其良好状态和可靠性。
4.4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确认通风、排气和供氧系统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必需的测试。
4.5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手套等。
5. 作业操作5.1 作业前,必需检查受限空间的进入口,确保其安全可靠,并配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
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需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员工进行,并由监护人全程监督。
5.3 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需进行充分的通风和排气,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5.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需严格依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出作业权限,避开私自更改作业内容。
5.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需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监护人保持联系并报告作业进展情况。
5.6 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发现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需立刻停止作业并报告监护人,等待相关指示。
6. 救援与应急措施6.1 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需设置特地的救援响应队伍,确保救援能够快速到达和打开。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蜗壳、气罐、油罐、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或场所。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从事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关作业规定。
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
并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四条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按安规的相关规定,至少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受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
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疏散。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配备的救护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位置、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受限空间内外的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输送氧气;强制通风时,宜采取措施将通风管道延伸至受限空间内部,有效去除可能存在的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空气流通。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50℃以下的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的轮换工作或休息。
第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查现场已根据工作票要求做好的系统隔离措施,与其相连的设备已停用并拉电,阀门已可靠关闭,没有汽、水、油或有害气体流入的可能性。
第八条在有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不准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护具。
第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照明。
进入金属容器或者特别潮湿的工作区域作业时,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有限的进入出入口、通道狭窄、通风不良、存在毒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条件的空间内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风险控制有效。
第五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六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受限空间作业。
第七条公司领导对受限空间作业活动负有最终责任,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制度的规范。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报管理人员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受限空间的位置、结构、通风设备、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紧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安全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检测、作业人员装备管理、急救设备准备等。
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受限空间的特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作业规程等。
第十三条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作业活动按照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作业记录和安全评估,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针对受限空间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整改措施必须及时落实,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应当根据作业任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风险等级高的作业活动应当提高安全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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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场所),同时适用于进入上述部门(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分类
限制空间可分为以下四类:
✧有毒空间:存在有毒物质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
✧易燃空间:存在可燃、易燃物质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
✧贫氧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
✧富氧空间: 氧气含量高于23.5%的房间、容器等各类空间.
4 限制空间的危害因素
✧有毒有害的气体,如:硫化氢、烃类气体;
✧缺乏氧气;
✧易燃气体、气化物和液体与静电打火、雷击、电气焊切割火花接触时发
生火灾或爆炸;
✧电气部件的电击;
✧因疏忽而起动的机械设备(如:搅拌器,输送器)等造成的伤害。
✧腐蚀性、刺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伤害;
✧通过烟道管道及其它地方流出有害杂质;
✧物理危害:热、冷;
✧富氧层(如氧含量超过23%);
✧自燃物质的存在,例如:硫化铁。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要求
5.1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5.3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前进行气体检测时的所有测试结果应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中。
5.4《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上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2小时,间断作业2个小时以上时要重新进行危害分析。
5.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交叉工作及活动。
6 进行限制空间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6.1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6.1.1 监护人要持有合格的监护资格证。
6.1.2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6.1.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6.1.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进入受限空间前要与腰系信号绳的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1.5 作业监护人要随时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
6.2.1 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6.2.2 未见《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不得作业。
6.2.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6.2.4 作业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6.2.5 对违反本程序而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2.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
7.1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7.2 施工单位技术或生产人员负责组织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7.3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识牌,并设专人监护。
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7.4 作业负责人不得让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应经过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7.5 在进行限制空间内气体取样分析时,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7.6 进入受限空间如须进行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活动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7.7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7.8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7.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设备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在金属设备内
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时,其安全行灯的电压应不超过12伏且绝缘良好。
7.1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7.11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12 作业人员在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13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7.14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7.15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7.16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8 《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办理程序
8.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8.2 作业负责人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8.3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指定有资格的人员对限制空间内的空气进行检测,检测仪器必须经过校验,且经过安全管理人员确认。
委派具有资格的分析人员会同工艺人员确定检测项目,分析人员将分析数据填入《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上并签名。
8.4 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安排作业监护人,并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
8.5 作业负责人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底后签名。
8.6 现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入受限
空间工作许可证》。
9 作业中应注意的问题
9.1 作业中应按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监测作业环境中气体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
应对可能引起气体浓度发生变化的作业,保持必要的连续监测或测定次数。
人员中途撤离后又重新进入时,必须再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9.2 在无法彻底排除易燃易爆物质的限制空间内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静电产生,雷雨天气应停止作业。
9.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出、入口的门或盖打开并固定,防止自动关闭。
9.4 进入受限空间内使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外面等待人员不算在内)。
9.5 在侧面和顶部都有人孔的限制空间,须从侧面进入。
9.6 限制空间内情况复杂、危险性大,必须使用救生索或安全带,并把它的一端系在限制空间之外的固定物体上。
9.7 在限制空间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以上,或者使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9.8 应急情况下要求
9.8.1 当限制空间内工作人员发现危险时,应立即中止作业并报告监护人,然后有秩序地向外撤离。
监护人得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组织人员撤出限制空间。
9.8.2 发生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员应与限制空间内的人员保持不间断的联系。
9.8.3 限制空间内发生紧急情况后,不允许人员再次进入。
在特殊情况下人员必须进入时,应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控制进入人数到最低限度。
9.8.4 进入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毒气或缺氧的限制空间的人员,均应使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10《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的管理
10.1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要妥善保管。
10.2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由监护人持有备查,作业结束后交还给许可证签发人。
10.3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一式三联,由作业人、使用部门、安全环保部各留存一联,保存期限为2年。
11相关文件
11.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1.2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2 相关记录
12.1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12.2 隐患整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