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视角下的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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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视角下的纠纷研究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及再社会化的重要任务。在传统观念中,监狱被视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场所,成为纠纷解决的“终点”,但是很少有人去关注在这“终点”中发生的纠纷。因此本研究选择监狱作为田野调查点,以华北某省监狱康复监区“老病残”服刑人员为例,对纠纷产生的空间,纠纷的过程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为当下从制度角度研究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纠纷产生的空间:康复监区的产生及其特点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利,①很多监狱成立了专门关押“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康复监区。各省监狱管理部门或承担关押“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监狱对康复监区的关押对象进行了详细规范的界定:一般而言是年龄超过60岁或65岁的服刑人员,或者是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但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服刑人员。②康复监区的功能定位是“康复”,为了给“老病残”服刑人员更好的康复环境,在康复监区中还会安排一些具有生活护理能力的服刑人员(一般是患病较轻或是健康的)对“老病残”服刑人员进行生活上的护理。

也就是说,康复监区的服刑人员包括两类,一是“老病残”服刑人员;二是从事生活护理的服刑人员,当然这类服刑人员在数量上是相对较少的,一个从事生活护理的服刑人员可能要照顾多名“老病残”服刑人员。

然而在本文的调研中发现,康复监区中的“老病残”服刑人员与身体健康③的从事生活护理的服刑人员相比,反而更容易因使用暴力而受到监狱行政处罚。“老病残”服刑人员在身体素质上,体力上都大不如后者,但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的感知不同,对于纠纷走向的推动作用也不同,相对的“弱者”成为了暴力的“强者”。

二、纠纷的过程: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严管集训④是监狱为适应监管安全形势,强化法律强制性,改进监狱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监狱对罪犯管理的约束力,提高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能力,对违规违纪罪犯行使行政处罚及高强度恶习矫正、行为养成等一系列强制的手段。⑤

根据笔者对华北某省监狱康复监区近三年的调研发现,该监区参加严管集训的服刑人员16人⑥当中身体相对健康的仅有2人(尽管这一监区以关押老病残服刑人员为主,然而在这其中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的严重程度都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这些年龄大、残疾程度高、身患疾病严重的服刑人员更容易成为严管的对象,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和思考。

在笔者面前的这些被严管的服刑人员,或是患有心脏病、脑梗塞或是患有美尼尔综合症,或是难以独立站起,这很难将他们与违规违纪、抗拒改造这些标签联系起来。他们受到严管的起因往往是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那么这些小事是如何发展成让纠纷主体付出延缓减刑代价的事件呢?⑦矛盾是如何积累的?纠纷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仅仅从严管申请单⑧中寻找原因,而应当关注纠纷事件的主体以及纠纷的发展过程。

(二)研究的路径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在纠纷处于弱势的“老病残”服刑人员,运用疑难个案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因为生活总有一部分是矛盾和问题,疑难个案就成为这部分生活的集中展示,麻烦事件是一扇最好的窗户,透过它研究者可以观察被共同接受的规范、惩罚、补救机制以及社会的冤屈及其解决。⑨

通过与研究对象的深度访谈能够追溯事件的发展过程,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处境以及对于矛盾的理解和对问题的态度,从而勾勒出纠纷产生、发展、解决的脉络。当然这样的调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被调查人倾向于回忆起那些以某种方式令其印象深刻的事件,而遗忘另外的事件,也可能会根据现状和目前的标准、而不是纠纷发生时的状况和标准来评估。

对此,笔者除了对当事人进行访谈,还注意对旁观者进行访谈,以求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希望通过这些服刑人员的口述,让我们能够透过日常琐碎之事看到纠纷产生的过程。这些易被忽略的琐碎小事,恰好是我们走进他者世界的钥匙。正如Smith所说,了解一个社会的唯一方式就是从内部着手,因为

我们永远无法外在于一个世界而了解它。人类学的研究不是构筑独立于具体情境的客观知识,而是必须以具体情境和经验立场作为研究的起点。⑩

(三)纠纷个案

在本文的研究当中,笔者从华北某省监狱康复监区调取了近三年被严管的人员名单,在阅读了他们的法律卷宗、病历等文本信息后,逐一对他们进行了访谈,其基本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知,在16个案例中,年龄超过40岁的有13名,占总人数的81%,身体存在疾病的有13名,占总人数的81%。在对服刑人员接受严管的原因进行梳理时发现,仅有2名是因为违反监规纪律而被送去严管,其他14名都是和其他服刑人员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暴力行为而被严管。

对服刑人员接受严管按冲突发生的场景进行分类:1名是因为康复习艺,3名是因为言语嘲弄,10名是在生活环境中发生的矛盾。

这些矛盾都是非常琐碎的,然而为什么这些琐碎的矛盾会使这些“老”“病”“残”服刑人员宁愿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而采取暴力行为呢?走进“他者”的世界,通过这些“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口述可以使我们了解这些纠纷背后真正的原因。

三,“弱者”为何选择暴力: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

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老病残”人员不应当是采取暴力方式解决纠纷的主要人群。然而在调查中,笔者却看到了相反的结果。

那么弱者为何选择暴力?我们需要从法律人类学的纠纷过程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在世界范围内处理不满、冲突或纠纷使用的所谓基本程序模式包括:审判、仲裁、调解、交涉、强制(或按Boulding[1962]的术语,压服)、回避和忍受。麦宜生的“纠纷宝塔模型”理论也曾有过相关表述。那么作为弱者的“老病残”服刑人员是何以溢出“纠纷宝塔”的阶段呢?

(一)“回避”“忍让”的失效

C某,山西人,50岁,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他在整个访谈过程显得很委屈,有时眼角似乎渗出了泪水(笔者通过访谈C某同监合的其他人了解到,C 某是很敏感的一个人,因其肾被摘除而常认为自己不是正常人,对别人开玩笑会比较容易生气,C某同监舍的人都尽量避免和他开玩笑),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经常提及他的孩子。

他说,儿子上大学(这是他非常引以为豪的事情)的地方离现在这个地方(指他服刑的监狱)很远,虽然他很想见儿子,但怕影响他学习,所以很少让儿子来看他。当问及为什么和W某发生矛盾时,C某说因为他的肾被摘除了,W某经常在监舍说他少个“零件”,但是他一直都忍着,平时是能躲就躲,他并不想和别人发生矛盾(笔者了解到,该监舍的服刑人员在近一年中没有因为出现矛盾而被要求调换监舍的情况,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融洽的)。

上次(指和W某打架那次)他排队准备给儿子打电话,W某过来找他说有急事想跟他换位置,让自己先打电话。但W某每次打电话的时候都不想排队,并不是有什么急事,C某怕打电话晚了会影响到儿子上晚自习,就不同意和W某换位置。W某很不高兴,晚上回到监合后就嘲弄他,说C某的儿子“上大学也没用”,并且还辱骂了他儿子,C某非常生气就和W某打了起来。

在上述个案中,“弱者”并非在一开始发生“自认为”的纠纷时就采取暴力手段,而是选择忍受,以及回避,但用回避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忍受”,(12)这种方式虽然能在一时避免冲突,反而会使这种自认为的“侵扰”持续甚至升级。

个案中我们看到这种“侵扰”从最初的戏谑,发展到语言上的侮辱和攻击,最终造成原来受侵害的弱者使用暴力终止侵扰使侵害与被侵害关系的反转。在任何纠纷(或不满、冲突)的境况中,人们是相互影响的,他们被卷入有关如何最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过程。C某在这种自认为的长期“侵扰”的痛苦和暴力解决方式的后果之间进行权衡,但矛盾不断积累,最终一触即发,最后采取暴力终止这种长期的“侵扰”。

(二)诉求的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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