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
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

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近期,日本政府做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决定,即将福岛核电站事故后遗留的大量核污水排放至海洋中,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个决定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跨国环境问题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应对。
本文将分析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
首先,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核污水入海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有权进行合理的利用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确保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日本将核污水排放至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似乎是符合国际法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其他国家对该行为没有发言权。
接下来,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核污水入海是否会对国际社会造成潜在的环境危害。
福岛核电站事故导致的核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其释放到海洋中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以及沿岸国家的人民健康构成风险。
国际社会对此普遍关注,所以其他国家有权要求日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最小化。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海洋法,国际社会有权对跨国环境危害行为提出质疑并分享相关信息。
在核污水入海这个问题上,其他国家可以要求日本提供详细的监测数据和核污水处理计划,以确保日本的处理方式安全可靠。
此外,其他国家还可以要求参与相关的环境监测工作,以监督并确保日本的行为不会对其他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构成威胁。
另外,国际法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和补偿机制。
如果核污水入海事件导致其他国家或其领土遭受损失,这些国家有权要求日本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这个赔偿责任涉及到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以及日本国内法的适用。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最后,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来解决。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核能事故和核废料管理等跨国环境问题。
日本核污染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思考

已经 派 出两名 核 专家 前往 日本 , 管理 委员 会忙 着 监测 日本 核 泄漏情 况 , 核 随时 向美 国人 民播 报 。临近
日本 的 中国也 将受 到 影 响 ,丹 东 、大 连 、沈阳三 个辐 射监 测 自动 站开 始 2 小 时 连续监 测 ,辽 宁省核 4 安全 局开 展监 测 工作 ,密切 关 注事 态 发展 。
方面 的国 际条 约和 公 约 ,主要有 1 3 年 8 96 月通过 的 ( ( 禁止核 武器试 验条 约 9 8 7 、1 6 年 月通 过的 ( 《 不
福 岛 ,将在 人 员不 宜靠 近 的放 射 物质 含 量极 高 的场 所从 事救 灾 。 核辐 射 也是 没有 国 界 的 , 界 多个 国家和地 区陆续 在 空气 、 、 品 以及 蔬 菜 中发现 了来 自福 岛 世 水 食 核 电站 的辐射 物 质 。美 国 、 罗斯 、 俄 澳大 利 亚 、 中国和 韩 国 已对 日本核 电站 放 射性 物质 外 泄事件 表示 关注 。虽然 美 国官方 曾表示 ,日本 的核 泄漏 还 不会立 刻对 美 国构 成威 胁 , 美 国核管 理 委员会表 示 , 但
环 境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由生物 技术 改变 的活生 物体 , 以及利 用 、 营 、 输 、处理 、处置这 些物质的活 经 运
动 ,包括 有 关的技 术和 工艺 过程 。① 为和平地 利用 核 能 , 防止核 能利 用给 人类带 来危险 , 国际社 会通过 许 多关于 防止放射 性和核污 染
出来 的微观粒子 流 。核辐射 可 以使 物质 引起 电离或激 发 , 故称为 电离辐射 。核泄漏 一般情况 下对 人类
的 影响表现 在核辐 射 。放 射性 物质 以波 或微粒 形式 发射 出一 种能量 ,包括 阿尔法 射线 ( ) 、贝塔射
日本核污水排海国际事故法问题研究

日本核污水排海国际事故法问题研究作者:孙瑾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6期摘要:在日本作出将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排海的决定之后,遭到沿海国家的一致反对,该决定也促使各国开始重视国际海洋核污染的治理和国际事故法的研究。
事故法研究的前提是生命与效率、正义与公平问题。
目前事故法风险分配规则中有三种观点:(一)最大可能最广泛地分散损失;(二)将损失施加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主体;(三)施加给造成损失的活动。
而日本则是以“集体认同”实现广泛分散,把风险损失分散给了海洋沿岸的美、中、俄等国。
这反映出目前国际核损害赔偿机制和国际海洋核污染治理责任分配制度的严重缺憾。
对于完善核污染事故法体制的建议:成立国际管理社会保险的部门机构,以“社会保险”形式分散风险;采用“一般威慑方法”,制定严格的事故处理守则,实施更严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事故法;核污染;风险分配;事故成本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130-03前言自从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爆发以来,该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今仍在持续,截至2021年3月,核电站内已产生125万吨核污染水。
2020年10月下旬,日本政府就核污水的处理方法作出最终决定,计划将核污水渐次排入大海。
该决定立刻引发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反对,日本迫于压力不得不推迟决定是否排海,但该决定同时也导致世界各国谈核色变,对核能的未来发展充满了矛盾心态。
2021年8月24日,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已经决定,通过海底隧道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至近海,原因是更易让核污染水在海洋中扩散[1]。
日本的行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海洋核污染国际治理的重要性,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便是国际核污染事故中责任承担的问题,该问题也见证了对国际事故法兴趣的重燃[2]。
目前事故法的研究、制定和完善较多的处于国家法层面,不同国家内又称其为侵权法、责任法,都是针对于国内日益增长的事故、无过错责任归责倾向以及福利立法体系等方面;而在国际法领域,许多国内法层面的事故法规则不能很好地解决国际事故责任问题。
福岛核泄漏背后的法律问题

福岛核泄漏背后的法律问题作者:赵宇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日本福岛核泄漏后,东电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措施是否违反法律颇具争议。
为验证东电公司是否违反国际法,通过对比国际法,日本东电公司在灾后事故处理中确实违反国际法,并对周围各国造成危害。
本文旨在强化认识福岛核泄漏背后的法律问题,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福岛核泄漏国际法法律问题作者简介:赵宇鹏,哈尔滨工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59-02一、引言2011年3月11日下午,日本东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
日本福岛核泄漏后,东电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文通过将东电公司处理措施与国际法进行对比得出东电公司在处理过程中违反了国际法。
二、描述基本背景2011年3月11日下午,日本东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
位于日本本州岛东部沿海的福岛第一核电站停堆,且若干机组发生失去冷却事故,3月12日下午,一号机组发生爆炸。
3月14日,三号机组发生两次爆炸。
日本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承认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大气中,方圆若干公里内的居民被紧急疏散。
从4日晚开始,东京电力公司将存储在集中废弃物处理设施中的约1.15万吨低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以便腾出空间处理高放射性积水。
三、论述问题,日本的处理方式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后,日本当局所采取的一些举措存在不当,尤其是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面,显然“功课”做得不足,间接性的造成核事故的“二次”伤害。
那么,具体而言,其不当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核电站存在设计缺陷早在2011年,日本官员就层承认,福岛核电站在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在诸多安全要素上考虑不足。
如,控制棒、发电机同时失效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机制尚未建立,以至于核电站事故发生之后,日本当局在事故的处置时显得手忙脚乱,核安全问题一直存在。
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综合法律解读——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的统筹分析

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综合法律解读——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的统筹分析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背景。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于2011年3月,导致核电站的核心燃料棒熔毁,释放出大量的放射性物质。
为了应对事故产生的核污水,日本政府计划将这些核污水排入太平洋。
然而,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担忧与争议。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核污水排海问题涉及到许多国际法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根据UNCLOS第192条,国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向海洋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
然而,UNCLOS并没有明确规定核污水的具体处理方法。
因此,有关国家是否违反了UNCLOS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国际社会还普遍承认核污水排海问题涉及到国际公害的性质。
根据国际法上的“国际公害责任原则”,国家应承担起预防与修复国际公害的责任。
当涉及国家因核事故造成的核污染,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因为放射性物质的持久性与广泛性可能对全球环境与人类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日本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国际公害责任原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全球环境。
在国内法层面上,日本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核污水排海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核污染等紧急措施特別法》。
该法案授予了日本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以应对核事故产生的放射性物质。
然而,这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核污水的最终处理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核事故责任的界定。
因此,日本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核污水的处理与国际责任的履行。
除了UNCLOS和《核污染等紧急措施特別法》,国际社会还普遍承认核污水排海问题涉及到其他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例如,核事故责任的分担原则,即核电站运营者应承担核事故的责任与赔偿义务。
此外,一些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也可能适用于核污水排海问题,并对相关国家的责任与救济提供指导。
综上所述,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上责任救济规定。
日本核废水泄漏国际法律与责任的界定

日本核废水泄漏国际法律与责任的界定近日,关于日本福岛核电站核废水泄漏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作为一个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本核废水泄漏事件引发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担忧和争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律与责任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国际法律准则的分析,探讨日本核废水泄漏事件中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一、相关国际法律准则的适用国际法律上,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和核能安全相关的准则和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公约》(IAEA公约)。
UNCLOS是全球海洋法律的主要框架,而IAEA公约则负责监管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和安全性。
针对核废水泄漏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两个公约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根据UNCLOS的规定,每个国家有责任保护和保护海洋环境。
在核废水泄漏事件中,日本的行为可能会对国际海洋环境产生广泛和长期的影响。
根据UNCLOS的原则,日本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控制和防止核废水对国际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另外,UNCLOS还规定了国际共同利益的原则,即国际社会对核废水泄漏问题共享责任。
其他国家也有责任在相应的范围内与日本共同努力,减少和控制核废水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因此,除了日本,其他国家也要承担一定的国际法律责任。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公约》的适用作为全球核能监管的权威组织,IAEA在核能安全和核废物处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IAEA公约,每个成员国有责任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和安全性。
对于日本核废水泄漏事件,IAEA有义务对日本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根据IAEA公约的规定,如果日本核废水泄漏威胁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安全,那么其他国家可以要求日本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威胁。
如果日本未能履行这一责任,相关国家可以寻求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帮助来解决争端。
四、国际合作与共同责任在日本核废水泄漏事件中,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加强合作与共同努力来应对挑战。
日本核废水事件引发国际法律争议

日本核废水事件引发国际法律争议日本是世界上核能利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然而,由于核事故、核废水处理等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争议。
最近,日本计划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决定引发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法律争议。
本文将就日本核废水事件引发的国际法律争议展开论述。
1. 事件背景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十多年后,核废水积累到了无法忽视的程度,迫使日本政府不得不寻找处理方法。
其中最为争议的是,日本政府提出将处理后的核废水排入海洋的方案。
这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涉及到国际海洋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2.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享受利用海洋的自由,但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
对于日本核废水事件,一方面,日本有权利选择海洋排放的方式,但另一方面,日本必须确保核废水排放不会给其他国家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排放核废水对周边国家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3. 环境保护法的约束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
日本核废水事件引起的争议也牵涉到这些国际环保法律的约束。
国际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预防原则和审慎原则,确保任何行为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损害。
因此,日本政府需要充分评估排放核废水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国际社会的反应日本核废水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反对声音。
多个国家和地区表达了对日本核废水排放计划的担忧和反对。
韩国、中国等亚洲国家表示严重关切,要求日本政府停止核废水排放计划,并提出诸多法律上的质疑。
一些国际环保组织也发出声音,对日本的处理方式表示质疑,并呼吁采取更加环保和安全的措施。
5. 解决途径和建议鉴于日本核废水事件引发的国际法律争议,解决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并遵循法律原则。
在国际社会层面,可以通过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并寻求国际公认的解决方案。
同时,日本政府也应当倾听国际社会的担忧和关切,并在决策过程中加强透明度和科学性,确保核废水的最终处置方案符合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
日本核泄漏事件触及国际法和海洋污染问题课件

事故对周边地区和海洋环境造成 严重污染和危害。
事件概述
01
02
03
04
福岛核电站位于日本东北部, 由东京电力公司运营。
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燃 料泄漏,涉及多个反应堆。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 对周边地区和海洋环境造成严
重污染。
事故对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 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02 国际法视角下的核泄漏 事件
VS
马尔代夫水母事件
2010年,马尔代夫海域出现大量水母, 原因是海洋酸化和过度捕捞导致珊瑚礁死 亡,从而使得水母大量繁殖。该事件引起 了国际社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破坏和人类活 动影响的关注。
国际合作解决核泄漏和海洋污染问题的实践经验借鉴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IAEA在核安全和核能发展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各国加强核安全措施和应对核泄 漏事件。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根据核事故的严重程度, 评估其等级,并启动相应 的应急响应机制。
提供技术援助
IAEA向受影响的国家和地 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他 们应对和处理核泄漏事件。
监督核安全措施
IAEA对日本的核设施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 际核安全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角色
定义污染责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 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污 染责任。
03
赔偿责任制度
国际海洋法建立了关于海洋污染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船主和运营人
在污染事件中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海洋污染法
海洋污染的来源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废水、船只排放、农业污水、 固体垃圾等。这些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损 害,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彭丁带陈玮日本大地震及引发的海啸,造成了福岛核电站机组事故,该事故已经达到并超过国际标准中最严重的第7级,影响范围已经超出日本国界并扩散到周边国家和地区。
本文分析了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其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不当行为,认为这些行为已经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主张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应对核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最后提出了我国针对该次事故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国际法;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8-0159-06彭丁带(1973—),男,法学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及国际私法;(江西南昌330031)陈玮(1978—),女,赣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江西赣州341000)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课题“控制国外污染转移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0066)的研究成果。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强震并由此引发海啸,造成了福岛核电站机组事故,其消极影响,已经超出日本本土而扩及韩国、俄罗斯、朝鲜、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核事故的放射物甚至已经在全球扩散[1](P8)。
周边国家和地区、相关国际机构对福岛核事故予以密切关注,并做出了相关反应。
一、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的不当行为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既是天灾,更是人祸。
如果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恪尽职守,应对得当,在设计、建设、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核能安全利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事故或可避免。
日本及东电对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福岛核事故的防范、发生、发展及处理过程中,日本及东电存在以下一系列不当行为:(一)设计有缺陷2011年3月22日,日本核安全委员会委员长班目春树公开承认,福岛核电站设计不周,未考虑非常用发电机和控制棒等重要机器同时失效时的危情处理。
[2](二)核电机组设备老化在日本,运行30年的核电机组即被视为“高龄”机159江西社会科学2011.10组,但截至2011年3月26日,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寿命已有40年,称得上是“超高龄”机组。
2010年3月,东电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继续运营至少10年。
而在2011年2月,早就成为其利益共同体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批准了这一申请,福岛第一核电站随后决定为其“延寿”20年。
如此“超龄”的核电机组,为福岛核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3](三)防范意识缺失、应急方案不科学早在2007年,一些研究人员便提醒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存在遭遇海啸破坏的风险,但东电未予理会。
2004年,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遭遇强震并触发海啸,影响印度洋周边多个国家。
印度南部一座核电站受淹,引发日本国内对核电站安全的担忧。
当时,东电工程师阪井年明带领一个团队分析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安全状况。
研究人员着重分析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地震触发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遭海啸袭击的几率多大?第二,按设计标准,福岛第一核电站海堤可防6米高海浪,海浪超过这一高度的几率有多大?2007年,阪井团队发布的研究报告称,50年内,福岛第一核电站遭遇高度超过6米海浪的几率为大约10%。
报告说:“由于海啸现象的不确定性,存在海浪高度超过(核电站)设计防护高度的可能。
”不过,东电没有依据这一研究结果修正任何安全方案。
东电副社长武藤荣当时说:“专家没有就这个观点达成共识。
”然而,3月11日的地震触发海啸后,福岛第一核电站遭遇的海浪高度大约为14米。
另外,东电内部的灾难应急方案虽然获得了日本监管机构的批准,也提供了应对小规模紧急事故的指导,但整个方案能够解决的事故规模与此次福岛第一核电站面临的灾难相差悬殊。
此外,该方案没有对出现核电站自身无法应对的事故的处理方法,甚至没有向附近核电站寻求帮助的条款。
[3](四)对本次核事故的危害估计不足、对事故处理能力过于自信、拒绝国际社会援助、贻误最佳处置时机东电在应对核危机的处理上,过低地估计了灾难影响,同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应对能力。
强震后的一系列事态表明,如果及早判断核泄漏的严重程度,将大大有利于核危机发生后的后续处理。
核事故一出现,最了解核电站内部构造的核电机组制造商技术专家第一时间赶到东电本部,希望能出谋划策,但一直未被东电接纳。
直到地震3天后,事态失控,东电才开始与外面的技术专家沟通。
同样在最初被东电拒之门外的,还有来自美国的援助。
日本政府官员透露,核泄漏事态一发生,美国方面就提出支援要求,但遭到东电拒绝。
据分析,东电担心,美方出于保险起见,可能会建议马上用海水冷却反应堆,而东电一心想保住核电站。
东电之所以迟迟不愿意使用海水,是担心这样做会损害其对电站的长期投资,因为注入海水可能会使核反应堆永久无法运行。
而当东电后来被迫接受海水冷却时,大势已去。
由于屡屡贻误战机,东电最终未能将这场灾难控制在更小的范围之内。
在核事故发生后,本来应该及时派专业队伍处理福岛核电站的机组停电、冷却系统故障等问题。
但由于这些问题没能得到及时处理,致使福岛核电站发生氢爆、堆芯融化、带辐射物质蒸汽挥发、乏燃料棒等险情发生,导致核泄漏日趋严重。
[2](五)不及时通报事故信息地震发生后,东电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福岛核电站冷却系统失灵的消息。
12日,福岛1号机组厂房爆炸后,东电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日本当局汇报。
这两个节点,被认为是以最小代价应对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关键,但都被延误了。
由于瞒报事故,东电也让日本政府错过了应对福岛核电站事故的最佳时期。
[2](六)违法排放核污水2011年4月4日,在事先未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东电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厂区内1.15万吨含低浓度放射物质的污水排入海中,以腾出空间容纳部分机组内所积高辐射污水。
按韩国媒体的说法,这些污水所含放射物质浓度超出日本法定排放标准100倍。
这一做法引起邻国关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4月8日就表示,希望日方按照有关国际法行事,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中国方面通报有关信息。
美国媒体3月29日的报道就称,日本在地震后一直默默接受各种国际援助,但对本国核事故污染全球一事却很少提起。
[4]160二、日本及东电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如果日本及东电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没有上文所述的不当行为,那么此次事故应该可以避免。
上述一系列不当行为的事实,已经证明日本及东电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违反了《核安全公约》福岛核电站设计缺陷、核电机组超期服役、应急方案不科学等行为违反了《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中有关国家应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基本原则,并证明日本没有采取充分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核安全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是国际核安全条约框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条约。
截至2010年11月11日,公约共有72个缔约方,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等国家都是缔约方。
[5]该公约基本目的是通过国家和国际合作措施的增强,在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保持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体系,建立和保持对核设施潜在的放射性物质危害的有效防护,以保护公众、社会和环境免遭这些设施可能的放射性物质的伤害影响,防止有放射性物质危害后果的事故及当这种事故发生时减轻其后果。
它要求各国实施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基本原则,但没有详细的安全标准。
各国在其国内法中采取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履行公约义务。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方对其民用核设施安全和监管负有的义务和执行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该条约的实际执行力非常有限。
[6](二)违反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日本及东电没有及时准确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有关国家通报核事故、详尽具体地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已经违反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的相关规定。
该公约于1986年9月24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1986年9月26日和10月6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始签字,1986年10月27日生效。
截至2002年2月5日,共有87个缔约方,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等国家都是缔约方。
[7]《公约》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超越国界的辐射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公约》的主要规定是: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核事故的通报内容,应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有助于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事故发生国既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间接地向实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机构(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通报;各缔约国应将其负责收发核事故通报和情报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通知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该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
因此,事故发生地国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向可能受跨界影响的国家及民众告知该事故的潜在危险,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受影响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或寻求替代措施。
(三)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日本及东电排放核污水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2部分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其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第194条规定了各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要求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各国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
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