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探(1)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现状分析1. 司法公正不完善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司法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施。
首先,部分法官在司法裁决时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利益诱惑,导致裁决结果产生偏差。
其次,一些地方庭审流程和程序规范不够严谨,容易导致案件关键证据被忽视或误解。
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平等待遇与感受。
2. 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科技进步与网络发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推动信息化建设是未来发展趋势。
但是当前我国有很多基层法院对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无论是设备支持还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都会拖慢审判效率与质量提升。
3. 执行力度薄弱执行力度反映了司法系统能否保障民众权益并保持社会秩序的能力。
然而当前我国仍存在有执行难、失信行为频发等问题。
执行成本高、执行周期长、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都是导致问题的原因之一。
这些问题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1.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培训为了确保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对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
通过专门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加深他们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并向其灌输客观审判、依据事实和证据裁判的核心理念。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避免外界影响干扰。
2. 规范庭审程序和流程庭审程序和流程规范化能够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减少误判与错案发生。
应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庭审平台的建设,在诉讼过程中记录关键证据以及辩论情况,并提供在线备案、在线传票等功能,以减少人力资源投入并提升效益。
3.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是努力构建智慧司法体系首选方案之一。
政府应提供支持,增加对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完善相关设备与软件,推动基层法院数字化、自动化管理水平。
4. 增强执行力度和效率为了增强司法系统的执行力度,在执行难问题上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力的措施。
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债务不还、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等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审判管理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案件分配、庭审组织、裁判质量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审判管理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体部分1. 案件分配不够科学合理1.1 案件分配缺乏透明与公平性现行的案件分配制度往往缺乏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一些地方存在权力任性行使,导致案件被不恰当地分配给特定法官或法院。
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引发舆论质疑,更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1.2 案件负荷不均衡由于案件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一些地区庭内积案严重,而另一些地区却相对空闲。
这导致部分地区以应对案件堆积为重点,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庭内积案也会加大审判周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策:(1)建立全面透明的案件分配制度,明确权责和标准,并给予当事人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2)加大区域间协作力度,通过在线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地区调剂、协助审判工作。
(3)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 庭审组织不规范2.1 庭审时间过长一些庭审程序冗长繁琐,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消耗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敏感案件,在适当时候结束庭审又成为一个难题。
2.2 庭审质量参差不齐庭审中存在部分法官处理失当、程序违规或证据收集不充分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庭审质量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对策:(1)压缩诉讼环节、简化庭审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益。
(2)建立明确的庭审纪律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违规行为。
(3)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3. 裁判质量亟待提升3.1 判决书质量不高一些判决书存在用词不当、逻辑混乱等问题,缺乏明确、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尽管司法系统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一审案件处理时间过长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一审案件处理时间过长。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导致案件处理过长主要有以下原因:庭前程序冗长、办案效率低下、证据收集与审理缺乏专业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简化庭前程序:取消繁琐无效的程序环节,并加大调解和和解工作的力度,在减轻法院负担的同时确保当事人权益。
(二)加强办案效率:完善司法组织机构和审判流程,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例如,合理安排庭期,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正常进行。
(三)加强专业培训:增加法官和法律人员的专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水平,具备更好的案件处理能力。
三、法官质量参差不齐在审判中,法官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法官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这种现象主要由于职业选拔不公、德才兼备标准缺失以及考核与激励机制不完善造成。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公正选拔:加强对法官候选人资历和素质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选拔程序真实透明、公平公正。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比较评价、绩效考核等制度,注重对优秀法官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将其工作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三)持续教育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防止知识滞后与能力下降,并及时适应国家政策法规及社会需求。
四、裁判文书语言晦涩难懂审判中的另一个问题是,裁判文书语言晦涩难懂。
对于当事人和一般公众来说,晦涩的法律术语、复杂的句子结构等让裁判文书难以理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一)简化语言表达: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减少长篇大论和重复内容;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者在文章中进行解释说明。
(二)增加示范案例:将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作为参考,通过实际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使文书易于理解。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工作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下将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找到改进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 审判程序繁琐冗长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诉讼主义”体制,在审判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各种流程繁琐冗长,导致司法案件耗时较长、效率不高。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特别在一些涉及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更为明显。
2. 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在办理案件时未严格按照相应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者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惩处等。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接受和理解的结果。
3. 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是指审判员、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当前,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少数司法工作者涉嫌腐败。
二、问题原因分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以下是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1. 缺乏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性审判部门中仍然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没有明确责任流程以及各部门间协同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
这导致在具体办理案件时缺乏高效统一的管理模式。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各类审判机关数量众多,并且在资源配置上存在一定不均衡。
一些地区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素质低下,导致该地区审判工作难以高效完成。
3. 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监督和问责机制是治理司法领域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尽管有相关的监督机构存在,但监督力度不够,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对策建议为了改进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提出一些建议:1. 简化审判程序应该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与公平关键环节。
然而,在现实中,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 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法官和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
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2. 司法腐败现象:个别地区和个案中出现了审判腐败问题,包括受贿行为以及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等。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着司法体系整体形象。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某些地方或特定情况下,由于程序操作上的漏洞或者执法者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发生。
例如超期羁押、未经律师确认检取证据等。
4. 执行力度不够: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导致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或拖延履行法律义务。
这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隐患,并且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问题原因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相互交织造成的。
1. 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改革进展尚有差距,相关机构与部门之间协同合作能力弱。
此外,在评价考核机制上可能存在低俗行为容忍度较高等问题。
2. 师资培养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法学研究生和硕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从事审判工作。
同时,培训机构及其内容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升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
3. 外在干扰影响司法独立性:个别案件或涉及重要利益关系时存在外界势力介入、纷争干预、舆论压力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4. 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度不足,导致民众对审判程序和结果存有质疑。
同时,一些庭审过程未向社会公示,法官认知失衡引发争议。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升审判工作质量,还原司法公正与廉洁原则,需要采取以下改善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并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者的终身学习力度,及时更新他们在各个领域的专业技能。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与研究报告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思颖摘要: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既是一“人为制度”,就难以摆脱人类制度固有的局限性。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比较完美地实现法的安定性与法的真实性之间的统一,再审是对既判力的挑战,也是对诉讼中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审判监督程序显出了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太相适应,出现了一些弊端。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亦被称为“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具有四个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
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因此,笔者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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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探⑴内容提要:审判监督改革的基础在于司法实践。
我们通过问卷和实地访谈等方式,从现存问题、工作经验及审监改革等几方面,对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申诉制度、审监程序及工作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出审监程序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异化以及工作体制上的不成熟是存在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审判监督工作实际,本文不仅就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审监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还对未来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设计了构建再审之诉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审判监督制度审监工作体制审判监督改革近年来,法律各界对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改革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改革实践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些探讨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审判监督改革既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改革,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不管是工作改革还是制度改革,须以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而现今的改革研究往往囿于单纯的理论思考或制度借鉴,如何从操作层面上探寻对审判监督工作及制度的改革路径,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进一步思考及行动的目标。
基于此,本文试图立足于审判监督工作实际,从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出发,对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由于法律对审监程序的规范比较少,审判监督庭成立时间比较短,与审监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审监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确,加之审判监督工作承载的法律、社会及政治责任又比较重,其在整个法院审判工作中成为矛盾最为突出的部门。
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化1、向法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途径不通畅。
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一渠道在现实中并不通畅。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全省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仅占各类申诉案件总数的%;同期全省提起再审的案件,仅占各类复查案件总数的%,占申诉案件总数的2%.与此相比较,通过检察院抗诉取得再审要容易得多。
如浙江省全省检察院同期的抗诉率高达%,比上述法院%勺复查再审率高出一倍多。
由于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得到很好救济,而申诉要获得成功又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故而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走上了"曲线申诉"和"关系申诉"之路,向检察院、各级人大、政协、党委以及有关领导申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人大个案监督、党委政协转申诉材料、有关领导及各种关系打招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或再审。
2、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
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办结检察院抗诉、人大、政协、党委及其他途径要求法院复查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全年再审案件总数的%。
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01],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3、复查程序不透明。
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对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具体规定。
如今审监实务中的复查程序,在诉讼法律中没有涉及,申诉复查案件的审理长期处于一种没有具体程序规范约束的状态。
当事人既未能规范化地参与到复查程序中去,也很难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复查的过程,故而受到了诸多质疑[02].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再审人及对方当事人的诉辩权利,并尽可能地使复查程序透明化,近年来许多法院试行"听证"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程序本身并无法律规范约束,法院的职权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界定,故其对复查程序公正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4、提起再审的标准不明确。
调查发现,对于提起再审的标准,普遍反映在实务中难以掌握。
形成这一状况,首先是因为法律标准本身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03]相当概括而不确定,法律规定的"确有错误"概念模糊不清,而且对"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等等均未予以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颁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虽对应当再审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明确,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其次,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的掺入也成为司法实务中无法忽视的方面。
由于法律标准本身并不明确,就为其他标准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裁判"确有错误"的理解,往往仅依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及其对事物的个性化判断,不考虑司法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为了达到其申诉目的,经常借助新闻媒体等舆论力量以及种种非正常手段对法院施压。
[04]另一方面,法院对提起再审实务的把握,也未能为社会提供确定的标准和界限。
而且审判监督作为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存在于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大背景之内的,法律规定本身以及实际运行均能够说明,审判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政治需要的,因而政治标准必然紧密地融入了审判监督司法实务。
5、"人人都可申诉却又申诉难"的局面。
由于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申诉的途径并不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实务中也很难对申请再审时限按照法律规定的两年予以严格贯彻,因而申诉权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被泛化和无限化了。
申诉人基于其对终审判决的不信任感,为了获得其内心认为的"公正",可以相当随意地提出申诉。
如浙江省全省法院20XX〜20XX 年审结一审案件603537件,审结二审案件40065件,而全省法院收到申诉来信也有57811件次,接待申诉来访13396人次。
由于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复查极为严格,申诉人获得再审的比例极低。
而提起再审标准的不明确,又可能使法院对提起再审的权力行使存在任意性和随机性,未必严格依据对原审裁判的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再审资源分配不公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诸种原因导致了"申诉难"的局面。
审判监督程序操作困难1、缺乏独立的再审诉讼程序规范。
审判监督庭的业务涵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诉讼领域,相对于一、二审程序,再审的启动和审理程序亦有其独特性。
审判监督工作所涉及的工作内容的广泛性与特殊性,足以要求国家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构建一个独立而完备的体系。
然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却相当简略,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一审程序条文为39条,而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仅为12条,尤其在程序操作上,缺乏独立的再审程序规范,大部分是参照一、二审来处理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得过于简单化,致使司法实践在很多方面无规可循。
比如:再审当事人如何列明、再审庭审程序如何操作、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再审中的主体变化如何处理、再审审理的结果有哪些,这些重大程序问题法律均未予以明确。
2、程序运行先天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有错误”造成的混乱。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其落脚点在于"确有错误"[05],因而对经复查提起再审的案件,其前提是已经认定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适应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对裁判是否正确判断的慎重性,司法实务中的复查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实体审查程序,因此复查程序所得出"确有错误"的结论,是一种实体性判断。
而复查程序得出的结论很容易与再审的结果产生矛盾。
如果复查程序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经再审审理却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并予以维持,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认知上的混乱,这样既不利于服判息诉,也削弱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矛盾重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行政诉讼,打破了民行诉讼中原告、被告、法院平衡稳定的三角关系,检察院的地位难以摆正,给整个程序的运行带来诸多困难[06];二是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强化其作为与法院同等评价力的司法机关地位,对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强调其独立性,造成了当事人认识上的混乱,增加了法院息诉服判工作的难度;三是这一监督方式在近年来有逐步加强之势,抗诉再审的增加致使诉讼成本的攀升。
然而抗诉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并不高。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份,浙江省全省法院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平均仅为%。
可见,频繁启动这一监督程序并不符合诉讼以及监督上的经济原则。
3、复查和再审管辖不科学。
我国法律没有对申诉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诉,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申诉人首先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只有原审法院作出复查或再审决定后,上级法院才对申请再审案件予以受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上述程序设置要求法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予以重新审查,一方面,审理中较难摆脱原判的框架,另一方面,基于裁判的慎重性及法院形象的考虑,对本院案件改判程序要求较高,即使确有错误的案件,改判也很难。
这种程序设置难以保障监督的效果和再审的客观公正,不尽科学。
4、程序烦琐低效。
在现行审监程序下,一个申诉案件要经过信访审查、复查、再审层层"把关",又由于案件管辖上的不确定性,处理方式的多样化,有时法院在选择上,更多考虑的是处理上的方便,而忽视了诉讼的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
于是经常发生当事人为一个案件在几级法院之间频繁来回奔波的"案件旅行"现象。
比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驳回了申诉;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一定道理,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原审法院复查后再次驳回申诉;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审查后,函转下级法院再审。
下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又维持了原判;当事人再次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进行了提审,经审理认为原判漏列了当事人或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