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讲座PPT

0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 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 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 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 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 人代为监护。
针对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 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 、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 担。
9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 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 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 告。
11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 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 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 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 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0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18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 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作犯 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 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 公安机关被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专题讲座

1、家庭保护(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 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 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放羊娃)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 以推迟到七周岁。)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 的职能,还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 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 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教师体罚学生致重伤一审被判刑3年)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
•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 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未成年人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参与权:则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 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则指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XX年X月X日,13岁的秀秀和16岁的小听成了云南XX县XX村的主角。在 鞭炮声中,他们举行了婚礼。
2、学校保护
4 、司法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5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5篇第一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同学们: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讲座,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
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
其主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经常上网,喝酒及抽烟等,没有收入就出去盗、抢。
而且团伙犯罪率很高。
3、连续多次作案增多。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
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
2、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心得精选5篇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老师更应对其进行急躁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忙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简单成为独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通过对此次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对老师这个职业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行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心得总结2
近期,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未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保护法讲座心得精选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给家共享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心得总结,便利大家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心得总结1
6月9日下午我校连续组织了老师一起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地法律,它详细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赵庆敏老师提到“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讲座: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一、未成年人的定义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年龄标准未满18周岁,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与成年人平等,但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历史和重要性我国未成年人约占全国人口的1/3以上,健康成长和发展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因此,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必然的历史选择。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获得通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条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保护工作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
这部法律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享有公民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举例来说,11岁的XXX中了一张彩票,奖金为元。
他的父亲认为XX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没有权利领取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即父母所有。
XXX不服,私自花了5800元购买了一台数码相机。
父母发现后要求退货,但商场人员认为相机没有问题,不予退货。
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此次买卖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讲稿同学们: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
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
是的。
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
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
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
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
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
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小学法制教育讲座资料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学法制教育讲座资料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
以下是关于该法的主要内容及要点:1.法律适用范围:-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包括华侨、外国儿童。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 国家、社会机构、学校、家庭、公民等都有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国家应当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教育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家庭的责任:- 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其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4.学校的责任:- 学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劳动道德和公民意识为目标,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
- 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5.青少年的责任:-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者教唆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未成年人犯罪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对年幼的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规定。
6.社会机构的责任:- 社会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学校和家庭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7.法律责任:- 对于犯罪未遂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了警告、施行教育等措施。
-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行为严重,法律可以给予刑事处罚。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了可以给予教育、帮助等矫治措施。
8.教育、帮助和矫治:- 未成年人犯罪后,应当得到扶助、教育和帮助。
- 国家、社会机构、学校、家庭等应当共同配合,采取措施进行矫治。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更加了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知道如何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该法也着重强调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的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讲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讲座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共计六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应尽义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享有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 受到教育,接受全面的发展。
2. 受到必要的抚养和照顾,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帮助。
3. 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4. 私人信息保护权。
5. 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6. 受到保护不受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
未成年人的应尽义务未成年人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 尊重父母、老师和其他长者。
2. 遵守法律和法规。
3. 勤奋研究、劳动,提高自身素质。
4.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
5. 参加社会公德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政府和社会采取了以下措施:1.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工作网络。
2.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
3. 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指导与支持。
4.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心理治疗服务。
5.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救助制度。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2. 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帮助。
3. 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
4.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5. 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欺凌、虐待、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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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一、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他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公民。
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
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
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现在的72条,并对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怀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宗旨,即该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总的要求,或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
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事,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和其他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智力成果权、荣誉权、司法保护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
凡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
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
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例如:11岁的小强买了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80000元,父亲得知后,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小强不服,悄悄拿着8000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相机,价格为5800元,回家后告知父母,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
商场人员认为相机没有问题不予退货。
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次买卖无效。
第一,小强父母认为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权利。
第二,小强用5800元购买相机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为数码相机与小强的生活关联很小,其价格也不是小强日常所能掌握的金钱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小强的父母没有对小强购买数码相机的行为予以追认,而是要求退货,那么小强的行为就没有生效,商场人员应该退货。
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特有的权利,如刑法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
例如:小丁,男,1990年3月4日生,初二学生。
2005年11月4日,放学后在校园内玩,在一楼看见小学三年级学生丹丹(女,9岁)独自一人在教室做作业,小丁进入教室,发现丹丹的转笔刀好玩,要求丹丹送给他,丹丹不同意,并说要告诉老师。
小丁非常害怕,就把丹丹骗到一荒芜的农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丹丹杀害。
破案后,小丁对公安人员说,“我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小丁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小丁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只有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国家的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第四,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家庭保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开始,父母离婚不能使任何一方丧失监护资格;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家庭保护共7条,家庭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一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残害(溺婴等)、迫使早婚或订立婚约等。
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未成年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是旷课、夜不归宿;二是携带管制刀具;三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是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是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是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应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是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道的不良行为。
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一是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是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是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是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是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
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
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学校保护学校保护,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门学校(原指工读学校)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共10条1.学校教育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爱护学生,对三阶段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生。
例如: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学习成绩很差,班主任赵老师担心王丹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
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
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