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司发通〔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14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行为,教育引导戒毒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戒毒人员行为规范是戒毒人员在所期间生活、学习、医疗康复、生产劳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是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服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第四条戒毒人员不得交流吸毒信息,不得传授犯罪方法,发现其他戒毒人员有违反规定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
第五条戒毒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活规范第六条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衣物、被褥。
按规定统一着装,衣着整齐。
第七条按时打扫宿舍卫生,洗漱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听到起床号令立即起床、整理内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床位就寝,保持安静。
第九条列队行进时保持队列整齐,不喧哗打闹。
第十条就餐时按照指定位置入座,保持安静。
爱惜粮食,不乱倒剩菜剩饭。
第十一条自由活动时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防止固定资产的毁损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及标准(一)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三)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四)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登记。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真实地反映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动态,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地进行。
(二)实行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形成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财会人员必须依照《会计基础规范化》和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标准、目录、分类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三、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分工(一)办公室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财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盘存数,及时进行财产的清查、报废、核销工作。
(二)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分工1、所机关所有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录放机、传真机、电视等现代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2、各科部室或领导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由各科部室或领导管理。
3、车辆、网络、视频通讯设备等由办公室统一维护管理。
4、各科部室、所领导办公室内配套的桌椅、书柜、床、沙发等设施由相关科室、所领导管理,日常维护由办公室负责。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科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完毕,将政府采购货物质量验收证明及办公设备购置发票登记入库,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办公设备的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由办公室收集、归档、保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课件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对吸毒行为的一种有效干预措施,它秉持着重教育、重管理、重监管的原则,旨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恢复。
以下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份建议,具体制度内容如下:一、宿舍卫生管理1.每个戒毒人员的宿舍应保持整洁,床铺被褥定期更换,地面、家具及窗户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2.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建立宿舍区淋浴和卫生间清洁卫生制度,保证卫生间设施的清洁和卫生,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染疾病。
二、饮食卫生管理1.食堂要保持整洁,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搭配饮食,保证戒毒人员的营养需求。
3.饮水卫生,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三、个人卫生管理1.戒毒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洗澡、理发、剃须等个人清洁,保证环境整洁。
2.定期进行体检,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心理健康管理,及时处理疾病问题。
四、康复活动卫生管理1.制定康复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卫生清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保证场所的整洁并防止传染病传播。
2.开展各类康复活动,如文体活动、心理疏导等,引导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行为规范。
五、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环境杀菌、通风、消毒等管理,保持整体环境的清洁和卫生,防止疫病暴发。
2.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环境整洁,健康。
六、卫生督导管理1.建立明确的卫生督导管理机构,监督全面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对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戒毒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自我管理能力。
以上所述即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希望这些制度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个卫生良好、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以促进他们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9b22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2.png)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13]227号)收悉。
经商司法部,现批复如下: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并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同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按照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的规定,对其开展诊断评估。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便转送的,可以依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
必要时,羁押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监狱或者看守所转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公安部2014年5月23日——结束——。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公安部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