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船员书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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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BSZN-141005-2017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年6月30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 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2. 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船长12m以下或主机功率44.1千⽡以下(含44.1千⽡)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渔船类型为内陆渔业船舶;⼆、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渔业船舶船员书核发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船员书核发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办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三、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四、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

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三、申请资料: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指导一线渔业执法人员、渔港经营人有效识别渔业船舶身份,我厅研究制定了《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7日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适用)一、渔船证书(一)核查内容1.国籍证书;2.检验证书;3.捕捞许可证(适用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二)核查要点1.证书应当为原件;2.证书样式应当与国家和省规定的一致;3.证书应当齐全有效;4.证书无涂改、伪造、变造痕迹。

二、渔船标识(一)核查内容1.船艏船名;2.船名牌;3.船艉船籍港;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和北斗设备。

(二)核查要点1.船名符合国家规定的命名规则;2.船艏船名、驾驶室顶部船名牌、船艉船籍港按规定制装,且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3.船艏船名、船艉船籍港满焊(适用本省籍钢质渔业船舶);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完好无拆卸痕迹,读取标签信息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北斗按规定配备,显示的识别码和船名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

三、渔船技术参数(一)核查内容1.材质;2.外形;3.型宽;4.主机。

(二)核查要点1.材质与证书记载一致;2.目测船舶外形(舵楼、主尺度、船体结构等)与证书照片无明显差异;3.船体中部测量型宽与证书记载一致;4.主机铭牌记载的主机型号、机号、标定功率及转速、制造厂和出厂日期等信息与船舶检验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审批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1.取得国家或省建造批准文件;2.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渔业船舶检验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5、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办事条件:1、申报时间:⑴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⑵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2、按检验种类递交以下申报材料:⑴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承造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⑥造船及技术协议副本。

⑵营运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所有原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⑥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⑦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⑧《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⑨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⑩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

⑶渔业船舶的年度、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③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④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三、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

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由船舶制造地或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材料。

2、申请受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检验。

对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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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1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三、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四、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

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2
三、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2831682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路
七、办理依据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项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八、办理流程
4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
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责任科室承办人审查。

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5个工作日)
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科室组织考试。

考试结束,公布成绩。

(30个工作日,视实际工作情况定,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员证书并通知申请者缴纳费用后送达证书
或书面告知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责任科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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