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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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一、引言珠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二、招标范围1.珠海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2.珠海市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工程项目;3.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招标,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投标单位报名;2.邀请招标:按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拥有相应资质证书等;2.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投标书、担保书、资格证明等;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准备,投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六、投标流程1.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地点;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选中标单位。

七、中标公示1.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2.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八、违约处理1.若中标单位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被处以违约金等处罚;2.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文件或参与串通行为,将取消其竞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招标单位有权随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为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促进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珠建招[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建招〔2008〕11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及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启用《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采用网上招标的除外)等与招标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的业务须通过访问珠海建设信息网(http:///)登录《系统》(点击珠海建设信息网首页右下角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根据《系统》返回的提示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二、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使用《系统》之前,须从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获取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凭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联系人:石斌、赵忠平,联系电话:25838801、2538842)。

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首先将初始密码修改为使用密码,并妥善保存登录账号和密码,尽量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和管理,确保《系统》应用的安全。

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经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确认身份之后,才能获得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

五、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之前应当详细阅读《招标代理机构系统快速操作指南》(登录《系统》之后可在下载专区下载),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意见、建议可向服务部门(联系人:滕东静,联系电话:134****6609)或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联系人:石斌、谭海滨,联系电话:2538801、2538802)咨询、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8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一、背景珠海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之一,其招投标法规对于促进投资发展、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珠海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适用范围、招标流程、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二、法规适用范围珠海招投标法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招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依法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需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将在确定后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投标人须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责任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司法诉讼等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今后的招投标参与权利。

六、结语珠海招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规,提升自身能力,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助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创新。

以上内容为珠海招投标法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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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珠建招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3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管理平台招标代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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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日期】2010-02-23【生效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珠海市【文件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钟世坚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第二条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第四条 3.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方式及范围第二章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七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第八条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第九条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4.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第十条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第十一条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第十二条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 5.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第十三条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

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第十四条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招标第三章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第十五条(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第十六条其他组织。

6.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第十七条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第十八条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第二十一条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 7.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第二十二条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至少第二十三条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

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并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二十四条(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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