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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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一、引言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问题。

随着工业、交通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和迁移,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土地利用的主要障碍。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于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1. 土壤污染源调查:对周边工厂、化工厂、加油站、垃圾填埋场等潜在污染源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排放、运输和储存情况的数据。

分析其对土壤环境的潜在影响。

2. 土壤采样及分析: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选择不同区域和土地类型的样点,进行土壤采样分析。

主要分析有机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评估土壤污染程度。

3. 土壤环境评估:结合土壤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评估土壤环境质量。

确定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范围。

4. 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土壤污染物的潜在迁移途径和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调查方法1.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土壤污染的特点和建设用地规划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采用现场调查、采样分析、遥感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研究。

2. 样品采集方法: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和污染源位置确定采样点位,采用标准土壤采样器和方法进行采样。

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 实验室分析方法:对土壤样品进行化学、物理和生物学分析,使用先进的仪器和技术进行准确、快速的分析,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生物传感器等。

4. 土壤环境评估方法:参考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土壤环境质量。

四、风险评估方法1. 风险评估原理:通过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确定土地利用规划中的污染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

考虑土壤污染物的类型、浓度、分布和迁移路线,结合人体暴露途径和生态环境的感受性进行评估。

2. 风险评估模型:采用多种模型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如多元统计方法、地质信息系统(GIS)技术、土壤表层水模型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2023环保公司实操指导)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2023环保公司实操指导)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2023环保公司实操指导)《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一、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二、调查分类1、调查地块1.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2.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3.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4.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5.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6.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调查主体1.土地使用权已收回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壤调查;2.有使用权人的由使用权人开展调查。

三、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1.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级生态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二)评审方式1.通常为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结合现场踏勘;对于委托由县级审查的报告根据相关要求审查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3.市生态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其他方式(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列入生态主管部门及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同级财政预算;(四)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1.调查单位和审查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判断建设用的的土壤污染状况;2.明确各技术环节具体负责人信息做到可追溯,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调查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有效管理和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需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本文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类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和土壤酸化等。

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如铅、镉、汞等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较为常见。

有机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药等。

土壤酸化则主要来源于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

1.野外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样品进行采集和分析,了解土壤污染物的类型、浓度和分布情况。

2.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相关的土壤污染数据,包括历史记录、地下水和土壤质量监测数据,用于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影响程度。

3.遥感技术: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

通过遥感图像的解译和分析,可以了解土壤污染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

4.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利用GIS技术建立土壤污染的空间数据库,可以进行土壤污染的空间分析和预测。

1.污染源识别:通过调查和分析,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农药使用情况等。

2.污染物浓度评估:根据采集的土壤样品数据,使用统计分析方法计算建设用地土壤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并与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对比,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

3.潜在风险评估:通过分析土壤污染物的迁移和转化过程,评估土壤污染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4.生态风险评估:评估土壤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植物生长、土壤微生物和土壤动物的影响等。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与治理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

包括工业废水治理、农药使用控制、土壤修复和植被恢复等。

六、结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评审指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一、概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是当代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因此,针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风险评价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的评价成为必要的工作。

本评审指引旨在为相关报告的评审提供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评审内容1.报告概述与目标: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概述和目标进行评审,确保报告目标明确和与调查场地相关。

2.调查方法与数据采集: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调查方法和数据采集过程进行评审,包括采样点位选择、采样方法、样品分析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污染物列表及限值: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列出的污染物列表和相关的限值标准进行评审,以确保报告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4.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现场实测数据的分析、风险评价模型的选择与应用等,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风险评价方法与结果: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结果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风险评价、对不同受体的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风险管控措施: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出的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风险阶段的管控策略和方法的评价,以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7.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修复前后土壤污染情况的对比分析、评价指标选择和修复效果的定量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8.报告结论与建议: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结论和建议进行评审,以确保结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需要确定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图表和结果进行核对和验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3.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涉及的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和可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引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评估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本文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24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和改进。

【主体内容】一、报告评审1.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定进行评审。

a.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b.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评估过程中是否涉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d.评估结果是否具有可靠性,是否考虑了不确定性因素。

e.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等因素。

f.是否提出了合理的修复方案,并评估了修复效果。

g.报告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3.评审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审要点。

二、报告内容改进1.在报告中应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提供清晰的背景介绍和问题陈述。

2.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应详细说明,包括采样点的选择、采样方法、分析方法以及数据质量控制。

3.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进行详细的风险源识别和排放特征描述,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人体接触途径。

4.评估过程中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评估和生态评估等综合因素。

5.在风险管控方面,应提出详细的管控策略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

6.修复效果评估需要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方法和评估指标,并根据修复实施情况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三、报告评审流程改进1.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认识。

2.评审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评审结果应为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意见应明确指出问题和改进方向。

4.结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评估指南,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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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环环相扣。

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

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对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要正确区分客观不确定性和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3.因报告编制质量问题造成的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因报告编制质量评审未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应当重新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一)申请1.申请人(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可参考附件1);(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关键资料。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如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专家评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包括查阅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抽样检测。

(二)建立专家库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建立本行政区域专家库。

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者选取专家。

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

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三)专家组成1.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2.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从业经验。

3.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者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效果评估从业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或者效果评估从业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评审组织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六、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5.原则上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所评审类别的项目。

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七、评审意见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

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

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

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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