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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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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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doc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实物出资则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

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权属转移,并且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二、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时间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完成,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

但是,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不能通过虚假手段出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

股东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应当相符,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出资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管理制度,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股东应当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出资人制度

出资人制度

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是指公司或组织中的出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出资人是指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或组织中,以获取利润或实现特定目标的人。

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公司和组织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出资人制度明确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在投资公司或组织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共同决策的权利、资产分配的权利等。

出资人也有义务对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投资安全。

其次,出资人制度规范了股东大会的运作和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是公司或组织中最高决策机构,由出资人共同参与。

出资人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议题决策的程序和表决权的行使等规定。

通过制定出资人制度,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运作公正、透明,充分发挥出资人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再次,出资人制度规定了资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人对公司或组织的投资往往是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投资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等。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投资回报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提高他们对公司或组织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

最后,出资人制度还规定了出资人的退出机制和赔偿机制。

有时,出资人可能需要退出公司或组织投资,或者面临无法回收投资的情况。

出资人制度为此规定了退出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可能的赔偿机制。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降低他们的风险,提高他们对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

总之,出资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和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出资人制度的规范和实施,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和回报率。

同时,出资人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和组织的发展,促进其健康稳定的运作。

因此,各个公司和组织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为出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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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目录
•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股东出资制度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关系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定义
总结词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由股东出资构成,表现为注册 资本、发行资本等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公司资本的重要性
总结词
公司资本对公司运营、债务承担、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用于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扩张和研发等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债务 承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司资本还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如股息 分配、股票转让等。
出资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股东出资 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03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制度的关系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在设立公司 时必须按照要求出资,否则公司
无法成立。
出资方式与比例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 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和出资比例,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 比例出资。
资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案例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以及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进行缴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稳定。同时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资 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出资人管理制度

出资人管理制度

出资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出资人管理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资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公司出资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

2. 出资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

3. 出资人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信息。

4. 出资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行使投票权,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章出资人大会1. 出资人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2. 出资人大会职责包括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和分红方案等重要事项。

3. 出资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出资人均应遵守。

第四章出资人监事会1. 出资人监事会是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出资人选举产生。

2. 出资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 出资人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出资人代表1. 出资人代表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

2. 出资人代表应当熟悉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情况,维护出资人利益。

3. 出资人代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章出资人之间的关系1. 出资人之间应当建立和谐、互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2. 出资人之间如有分歧,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 出资人之间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

第七章其他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 公司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持信息透明。

3. 公司应当落实公司章程规定,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为出资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及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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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出资制度公司出资制度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出资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员工贷款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首先,公司可以推出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的发展与运营。

购买公司股份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责任感,进而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后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与收益,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员工购买公司股份也是一种投资,如果公司股价上涨,员工还能够获得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贷款资助,帮助员工解决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

员工贷款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员工解决借款难题,节约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更专注于公司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员工贷款的利率一般会比银行贷款利率低,这样不仅降低了员工的负担,也增加了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员工贷款制度还可以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高企业的人才吸引力。

最后,公司可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分配一定数量的股份,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享利润,参与公司的决策。

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通过成为公司的股东,员工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红利,增加员工的财富积累。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公司内部的协作与合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推行公司出资制度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应该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人情偏袒或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要合理设定条件和限制,避免制度被滥用或为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司出资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力和忠诚度,增加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公司出资制度的推行,员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提高个人财富水平。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abstractthe capital system of china is a kind of conservative legal capital system, which observes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the unity of investment form, and the certainty of value strictly, the initi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bove-mentioned systemis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redit, keep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and make sufficient capital to the merchant, however, the formationof the capital system did not re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totally, there are not any mistakes in the formation of our capital system, and we shouldn’ t transform the system even in a long period, but make i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perfectly in the process ofadjusting the investment system properly, aiming for the investment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form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drawback ofthe system nowadays with referenc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believes that it need a process to transform the company capitalsystem and that abasing the capital volume and multiplying the investment form is a irreversible trend.key words: capital investment credit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联系,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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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制度(2015年重写)(P144)(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1.注册资本(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P172)【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

4.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实缴出资的验资要求①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P145)【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12章)(二)出资方式1.一般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2015年调整)①已被设立质权;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债转股的具体规定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1.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股权出资(P14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四)出资义务履行纠纷的解决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处理(P145)(1)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评估时点:出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1)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①可补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不得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第12章)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五)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1)补足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教材未直接提及)(3)股东权利的限制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抗辩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提出抗辩。

换言之,被告股东有权主张公司对债权人的抗辩。

③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

3.其他责任人(1)涉及设立出资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②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涉及增资出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六)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主要适用于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责任(1)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不论是否为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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