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衢政办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一般有七线,其中“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下文是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
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城市绿线作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城市中的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海口市的城市绿线,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海口市政府确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明确规范城市绿线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定义和范围海口市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地带,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的景观、文化和历史遗迹等。
城市绿线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海口市境内,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海口市将城市绿线划分为主干线和支线。
主干线主要连接城市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绿地资源,而支线贯穿城市的各个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
城市绿线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理的绿地比例:海口市政府将确定城市绿地占用比例,确保城市绿线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
2.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海口市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绿线区域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在城市绿线内部建设适合居民休闲娱乐的绿地公园和活动场所,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完善城市绿线网络:通过合理的绿地规划和道路共享,形成系统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休闲路径。
三、城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线,海口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详细的保护与管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城市绿线保护与管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城市绿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生态环境和绿地资源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绿线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各方行为。
4. 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绿线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违法建设和破坏城市绿线的行为,保护城市绿线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版)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3-7-14 16:51: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己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为建立并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线法规,建设部与2002年9月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1月1日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该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规划的编制与控制。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城市绿地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4)绿线内用地控制。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阳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阳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各镇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1 -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农林水产、交通、公安、财政、城建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林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 2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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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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