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公司负责、公司监管、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通过有效的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各级人员及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六条董事长职责(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三)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审定批准职业病防治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奖惩。
(五)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审定批准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5篇)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识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定。
2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发现异常应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4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器具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6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7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职业危害防护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2)职业危害岗位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对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有一定的威胁。
例如,化工企业的操作工、建筑工地的高空作业人员、医院的放射科医生等,都属于职业危害岗位。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实行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计划、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岗位上,并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履行的防治措施。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岗位带来的危害。
具体的意义包括:1. 保护员工的健康:职业危害岗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例如化学品、尘埃、放射物质等,对员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威胁。
通过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可以规范和强化企事业单位对于职业危害岗位的管理,减少员工接触危险因素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健康。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是指企业或个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承担起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负有制定、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并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2.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安全生产责任人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职业危害隐患,确保职工安全。
3.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设备,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及时报告职业危害隐患和安全事故。
4.部门协作责任:各级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机构、工会组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监督和指导,提供相关技术和管理支持,共同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可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对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3. 员工职业病防护责任:员工应当服从职业病防治措施,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参加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培训,并按照规定接受职业病健康检查。
4. 职业病防治机构责任: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
5. 劳动监察部门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问题。
通过建立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可以明确企业和员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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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篇11、总则1.1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4、管理要求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指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相关主体根据法律和规定,负有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责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____字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生产安全,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政府负有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职业病预防知识的认识。
第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七条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审查,确保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二)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三)保证劳动者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四)落实职业病监测和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五)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七)落实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业病病人提供工伤保险和工作能力评估等相关服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员工的职业病防治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并认真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岗位健康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对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完整记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数据和信息,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管理负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负有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等。
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和指导,确保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提供职业病防治培训等。
3. 相关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管机构,负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合规,加强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技术研究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是指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各方责任如下:1.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及时提供职业病发生的信息。
3.职工个人责任:职工个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病危害的情况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主动保护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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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总则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组织机构与管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厂长:朱文壮常务副组长:厂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副组长:厂各副厂长成员:安保部、办公室、党群办、运行设备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后勤部负责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安保部和运行设备部全体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安保部。
安保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工会、人力资源、运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3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3.1.2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3.1.3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1.4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硫化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5.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6.作业场所管理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设备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7.职业病诊断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