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5949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任命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6.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意识,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7.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并为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4.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扩散的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密封、密闭和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3.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害或较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工具和材料。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一、政府责任制度1.1基本原则:政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1.2职责分工:政府应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不同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确保各部门有条不紊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3管理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上级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促,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
1.4资金保障:政府应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保障资金,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地。
二、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度2.1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单位,应负有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体责任。
2.2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3培训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2.4安全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标准。
2.5检测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员工健康检测,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
三、个人责任制度3.1安全防护:每个劳动者都应自觉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呼吸器等设备,确保自身安全。
3.2自我保护:每个劳动者都应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注意个人卫生,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病的症状。
3.3汇报上报:每个劳动者都应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汇报自身的职业病防护情况,如有发现职业病危害或其他职业病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3.4培训学习:每个劳动者都应接受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总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个层面进行,明确各方责任和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会大大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篇)

202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引言:职业病是工龄较长劳动者及其他特定劳动者在长期接触、吸入、吞咽种种可以引起职业病病因物质时所患的疾病。
在中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2024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以确保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我们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同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使其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加强监管力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有效履行,我们将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机制,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入场、在场和退出机制,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多次发生职业病事故的企业,将采取暂停生产、责令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三、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环节之一,我们将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宣传职业病的危害性、预防方法、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我们将加强对工作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工作。
针对不同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较高的企业,要求其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职业病事故处理和救助职业病事故的发生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我们将加强对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和救助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第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部门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方案。
2.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的组织实施。
3. 负责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监测的组织实施。
4.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5. 统计、分析和报送职业病发病情况。
6.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评估和督导。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1. 组织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岗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 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根据各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职责分工确定,但都应遵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一条本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职业病的定义、分类、病因及其防治知识。
2.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3.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和各类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4. 职业病监测、诊断、评估和防治策略。
5.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技术、方法和措施。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应根据职工的不同岗位和工种特点进行分类,采取多种形式,如培训班、讲座、宣传资料等。
第三条新进职工应在入职培训中接受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考核。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应由责任部门定期进行。
第二条监督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部门的组织运行情况。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是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职业病防治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以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设施和条件,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职工权益: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有权了解自身职业病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参与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政府监督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促使相关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4.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5. 职业健康监测责任: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和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特征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评估职业病危害。
6.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责任: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通过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能够促使各方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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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任命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6.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意识,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7.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并为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4.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扩散的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密封、密闭和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3.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害或较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工具和材料。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公司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公司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责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分管负责人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由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共同参与建立的一套制度,旨在推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设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宣教,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政府部门的责任: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政策,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职业病监测和报告。
3. 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和调查研究,提供职业病诊断和康复治疗。
4. 职工的权益和责任: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要接受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培训和宣教,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加强政府监督和管理,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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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厂长的职责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总则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噪音、粉尘、高温。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