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87720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五条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第十八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第二十一条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第二十二条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供热计量第二十六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第三十二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第五章用热服务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第三十五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第三十七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第四十一条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第六章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六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第四十八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七爆破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五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后期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冬季供暖收费标准

邯郸冬季供暖收费标准
xx年度邯郸冬季供暖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供暖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对供暖缴费事宜公告如下:
1、面积计费标准:①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的90%计价)热价为21元/.年;②非居民用热热价为35.5元/.年;③城市低保户供热价格为18.2元/.年。
2、热计量计费标准:总热费=根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
①居民用热价格:根本热价为10.50元/,计量热价为0.12元/kwh。
②非居民用热价格:根本热价为16.8元/,计量热价为0.18元/kwh。
xx年邯郸供暖暖意为:xx年11月15日至xx年3月15日,敬请大家注意。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请还没缴纳暖气费的朋友要尽快前去缴纳,如果到供暖时期还未缴纳进水,那么在供暖时间到了之后很有可能享受不到取暖的哦!
随着热力公司开始收费,今年的冬季供暖问题开始受关注,目前,市民比拟关心是xx邯郸暖气费收费标准。
一起来看一下。
据邯郸广电网10月13日消息,xx年度邯郸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供暖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对供暖缴费事宜公告如下:1、面积计费标准:①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的90%计价)热价为21元/.年;②非居民用热热价为35.5元/.年;③城市低保户供热价格为18.2元/.年。
2、热计量计费标准:总热费=根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
①居民用热价格:根本热价为10.50元/,计量热价为0.12元/kwh。
②非居民用热价格:根本热价为16.8元/,计量热价为0.18元/kwh。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21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0日邯郸市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主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邯发〔2013〕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制范围管制范围包括邯郸市区高速铁路以西,南环、北环、西环以内的范围,涉及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和邯郸经济开发区。
二、管制目标(一)管制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用煤和城中村农户用煤,必须使用符合含硫份小于1%、灰份小于16%的优质燃煤(以下简称洁净煤),设备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2013年11月15日前无法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取暖锅炉,要制定明确的改造计划,务于取暖期结束后改造到位。
取暖期内必须使用洁净煤,配套完善除尘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三)1蒸吨及以下消毒、蒸汽、茶浴等燃煤锅炉,必须于11月15日前拆除到位;确需继续使用的锅炉,经燃煤管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迟至取暖期结束拆除,但必须使用洁净煤。
三、用煤管理(一)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照控制燃煤二氧化硫、烟粉尘污染的要求,供应低硫煤、洗煤或固硫型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87720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核心提示: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
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实行热电联产供热的,热电厂应加快供热机组改造,配置相应的供热设施,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实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单台锅炉容量应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应不小于70%。
第七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计量、安装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八条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系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邯郸暖气收费标准
邯郸暖气收费标准邯郸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
在冬季寒冷的时候,暖气是每个家庭都必不可少的生活设施。
那么,针对邯郸市的居民来说,暖气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邯郸市的暖气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暖气收费是按照每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来计费的。
这意味着,使用面积越大的家庭,暖气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补贴。
其次,邯郸市的暖气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供暖方式来确定的。
目前,邯郸市的供暖方式主要有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
对于集中供暖的家庭来说,暖气费用是由供暖公司统一收取的,而对于分户供暖的家庭来说,暖气费用则是由居民自行缴纳的。
不同的供暖方式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居民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再次,邯郸市的暖气收费标准是根据季节和气温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冬季的暖气费用会比较高,而在其他季节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当气温较低的时候,供暖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供暖效果,这也会对暖气费用产生一定影响。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在缴纳暖气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不能拖欠。
否则,可能会面临停供、罚款等后果。
另外,如果居民对暖气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邯郸市的暖气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同时也要关注供暖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自己的生活质量。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对邯郸市的暖气收费标准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
邯郸供暖实施方案最新
邯郸供暖实施方案最新
随着冬季的临近,供暖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供暖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提高供暖效率,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邯郸市政府最新出台了供暖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供暖设施进行了全面升级。
邯郸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供暖管网进行了全面检修和更新,确保了供暖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引进了先进的供暖设备,提高了供暖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
其次,加强了供暖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邯郸市政府加强了对供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健全的供暖服务体系,提高了供暖服务水平。
同时,加大了对供暖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确保了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
另外,提高了供暖保障水平。
针对居民的供暖需求,邯郸市政府制定了更加完善的供暖保障政策,确保了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温暖的供暖服务。
同时,加强了对特殊人群的供暖保障,如老年人、儿童等,让他们在寒冷的冬季也能够感受到温暖。
最后,加强了供暖宣传和服务。
为了让居民更加了解供暖政策和服务,邯郸市政府加大了对供暖政策的宣传力度,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供暖服务渠道,让居民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到供暖服务。
总的来说,邯郸市政府最新出台的供暖实施方案,从设施升级、管理监督、保障水平、宣传服务等方面全面提升了供暖工作水平,为市民提供了更加舒适、安全的供暖环境。
相信在新的供暖季到来时,邯郸市的供暖工作一定会有一个更加出色的表现。
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全文
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全文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全文2013年5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规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热计量装置进行用热量计量的集中供热方式。
计量内容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热用户,涉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质监、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结合当地供热参数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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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核心提示: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
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实行热电联产供热的,热电厂应加快供热机组改造,配置相应的供热设施,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实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单台锅炉容量应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应不小于70%。
第七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计量、安装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八条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系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楼、单位用户与居民住宅串联共用的、供热设施老化影响采暖效果的采暖系统应先行改造。
第九条承担分户计量改造的施工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后第一个采暖运行期的保修。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用热,导致热用户要求减免热费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供热单位在确保热用户采暖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线及热力站发展新用户。
新用户应合理分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热与用热第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优质供热。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年供热运行开始前一个月,对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用作结算依据的热计量器具进行校验、铅封。
校验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供热运行期间,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如对计量仪表的精准度有异议,可申请再行校验,校验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三条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实施分户控制的用热率达到80%以上;(二)实施分户控制的用热率达到60%以上;(三)当年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率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凡要求使用城市供热的新用户和需增加热负荷的原用户,应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热源能力及供热参数等评审同意后,用户方可进行采暖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由供热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热入网合同:(一)用热建筑物的属性、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热力系统图等有关图纸资料及文件;(二)庭院管线及室内采暖系统的详细竣工图纸;(三)用热建筑物的名称、居住户数、用热参数及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测温规范在供热范围内选择有代表的热用户进行检测,热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第十七条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热用户,视为采暖期正常用热。
热用户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八条热源厂出墙1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计入供热价格成本。
热用户按照下列方式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一)由热用户投资新建的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供热单位;(二)由热用户投资建设的原有供热设施未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将提取的折旧费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供热单位。
第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在每年供热前对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的用热设施进行冲洗试压。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加装散热设施;(二)安装热水换热装置;(三)在室内供热管道或散热器上安装水嘴;(四)擅自开启供热锁控阀门。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
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采暖期分为常规采暖期(4个月)和非常规采暖期(3个月)。
常规采暖期采暖费按正常热价标准执行;非常规采暖期采暖费在正常热价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热耗价格系数,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采暖收费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住宅采暖收费面积=建筑面积×90%,其他建筑采暖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层高/3×90%。
(二)与邻近层不通透且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不计入采暖收费面积。
第二十六条采用热量表计费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计费标准分为基本热费与可变热费两部分;(二)基本热费按照热用户采暖收费面积热价的30-60%乘以采暖收费面积进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可变热费按照用热量单价乘以热用户实际用热量进行计算;(四)基本热费与可变热费之和为热用户应交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结束后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将所造成的损失在已收取的采暖费中扣除并退还给热用户;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减少或停止供热的,由供热单位补偿热用户损失,并在供热单位给付热源单位的热费中等额扣减。
第二十八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热用户应全额缴纳采暖费:(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单位提出改正意见但未改正的;(二)热用户室内装饰装修影响散热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四)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五)因临时故障,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热的。
第二十九条减免采暖费按下列程序申报:热用户认为供暖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及时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测,测温记录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室温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供用热双方应明确责任。
属于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的,由热用户填写减免采暖费申请单,供用热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供热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补贴。
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给予以下处罚:(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供热单位未能及时退还热用户采暖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给城市供热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点的痕迹,山风呼呼,细雨微微。
人行翦翦,心韵盈盈。
思邃恒古,本义使然,让思想的光芒照亮每个心灵,让身心的热量变作普照大地的明媚,让蠕风的蠢蠢欲动万木复苏的定格。
在这片神圣的土地上,色彩是洁净的象征,静物是可修复的抱朴,人境是可绝缘的尘,合沓车马也无喧。
吾生有无涯而也无涯,知也以有而随无也,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
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摘自于《庄子·齐物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没一事不如了一事,了一事不如空无一事。
人之所以不开心,那是因为想要的太多,人之所以不顺心,是因为付出太少,之所以不如意,也是因为,总计较那些得与失。
一念起千山万水,一念灭沧海桑田。
念人念心念天念地,随心律动,心随所动,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
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自强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
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
她怕见旧时的挚友。
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
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
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
……灯光绿黯黯的,更显出夜半的苍凉。
在暗室的一隅,发出一声声凄切凝重的磬声,和着轻轻的喃喃的模模糊糊的诵经声,(差一段)她心里千回百转地想,接着,一滴冷的泪珠流到冷的嘴唇上,封住了想说话又说不出的颤动着的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