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1日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指标与监测评估指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情况三部分。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一、分区分类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发文之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019年2月1日起要达到1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20%以上;东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性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邯郸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其中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地产开辟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小区内道路、区域绿地、公共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防止小区停车难、停车乱。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遵循绿色发展理念,选择环保材料,合理安排绿化和道路亮化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环境整洁、安全、文明。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不得伤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业主处获取不合理收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
第四章组织与监督第十一条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用清单,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邯郸市物业管理相关规章。
附件:1、邯郸市物业管理条例2、邯郸市城市管理服务标准3、邯郸市小区规划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小区:指城市居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团、楼栋、单元和小区配套设施的集合体。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16
•【字号】邯政字〔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7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2007〕6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国企改革政策。
2009年以来,为继续大力推进我市国企改革,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7号)、《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和邯政〔2009〕13号文件的通知》(〔2012〕99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3〕9号),将〔2007〕6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月。
2017年,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国企改革“两年攻坚、三年扫尾”的目标要求,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供销社、市物资总会六大系统制定了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启动实施了国企改革。
为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市政府〔2007〕68号文件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邯政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数字经济作为引领未来的新经济形态,既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蓝海,正在前所未有地重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图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0〕23号),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邯郸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出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发展路径,突出应用牵引、产业支撑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持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加快邯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邯郸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持续动力,推动邯郸迈入数字经济新蓝海。
(一)数据赋能、融合发展。
坚持把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着力构建数据资源体系,高效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开启数据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邯政办字〔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净空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任:艾文庆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马聚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万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金江市规划局局长王保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海民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崔仲民磁县政府副县长范文博丛台区政府副区长李洪魁复兴区政府副区长郝桐邯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富魁冀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杨献仲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丛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网信办主任张海林市政府督查室副县级督查员张玉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邯郸机场公司董事长豆利刚市规划局副局长李涌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马顺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光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戈市建管办副主任李建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专员王文涛市体育局调研员杨雪川市气象局副局长徐义邯郸无线电管理局调研员蔚凯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白存福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副支队长白和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党委委员市净空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净空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万春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一)市净空委:定期分析邯郸机场净空安全形势,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民航局、省政府、民航华北局和民航河北监管局有关净空保护的方针、政策等;研究解决净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巩固和维护机场良好的净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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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
接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7]17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气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
人员接收标准》,邯郸供电公司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
(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避免新建;
(三)维修改造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四)坚持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同一标准、同一政策;
(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费用不包括运营管理费及人员安置费。
二、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范围:一是已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职工家属区现有一级水表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门止。
二是由独立水源井或矿井水供水,可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城市供水系统新取水点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门止;不能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对现有供水设施整体维修改造。
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内容包括计量表、管网、供水设备及加压泵站(二次供水)等。
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后的维护与管理责任,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和人员接收标准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供水设施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
维修改造内容包括楼内立管、入户支管、水表等。
对目前已实现水表出户的,现有水表计量精度不满足要求的可进行更换。
多层建筑采用普通机械式水表。
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九条规定,宜采用串联叠压供水方式,不推广使用分区减压供水方式,并采用具备远传抄读功能的智能水表。
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水表智能化计量管理。
楼内立管及入户支管、高层住宅立管选用衬塑钢管,多层住宅、平房选用PPR管。
(二)室外管网。
室外管网维修改造包括一级表以下小区庭院管网及必要的附属设施、水表井砌筑及表井内相关设施安装等内容。
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室外管网全部进行更新,未超过20年的根据供水管网材质及小区供水运行情况进行更新改造,小区庭院管网选用球墨铸铁管。
(三)自备井供水设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纳入城市集中供水。
不能纳入城市集中供水的,要以维修改造为主,自备井维修改造内容包括水源井范围内与供水相关的设备、设施。
水
源井供水能力满足供水用户需求,设备设施完好,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水源井的设备应达到供水企业自用设备的标准,设备设施包括电气控制部分、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四)加压泵站(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应达到接收单位现行设备标准,采用无负压叠加供水设备,对不达标的进行更新改造。
二次供水设备应满足《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规定,保证恒压供水。
(五)矿井水厂供水设施。
对具备纳入城市集中供水条件的应优先考虑纳入集中供水,改造标准参照室外管网改造标准执行;不能纳入集中供水的,要以维修改造为主。
(六)人员接收问题。
因原有供水设施需要更新改造,原有资产不存在移交问题,原有人员不再接收。
四、维修改造费用标准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多层建筑维修改造费用不超过1800元/户。
高层建筑维修改造费用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执行。
未核定的,按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
(二)室外管网维修改造按球墨铸铁管材计价,更换DN200每延长米按1200元计算,更换DN150每延长米按1100元计算,更换DN100每延长米按1000元计算,更换DN75每延长米按1000元计算。
上述管道价格包括管道、阀门井、阀门、消防栓、水表井等相关设施建设费用。
(三)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具备纳入城市集中供水条件的,置换自来水改造费用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室外管网和加压泵站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执行;不能纳入城市集中供水的,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按照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自备井维修改造由产权
单位负责。
(四)加压泵站(二次供水)维修改造费用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执行。
未核定的,按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
(五)矿井水维修改造参考自备井供水设施维修改造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参考依据
(一)《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及专家解读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四)《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六)《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八)《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九)《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
(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