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交易平台入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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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四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但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条挂牌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协议出让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公开协议出让情形且纳入煤炭资源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协议出让,经批准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三十八条申请公开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二)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三)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四)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公开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会议研究制度。

会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参加。

第四十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协议出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节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煤炭勘查或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地质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24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专家、场所、人员、电子平台等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根据《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建立矿业权有计划公开出让制度,现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计划的报送程序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对新设立的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年度公开出让计划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公开出让计划选择符合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市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省厅从上报的计划当中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经厅规划、地勘、储量、地质环境、矿产开发、执法监察等部门会签审查后,经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公开出让计划。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一、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辖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服务,实行管办分离。

1. 市政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辖市(区)政务办负责本辖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综合管理。

2.市区范围内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列入目录的所有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3.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分中心,其编制体制及隶属关系不变,将工程交易(含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职能归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信息系统、操作平台,互联共享、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整合辖市(区)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辖市(区),满足全市工程交易、政府采购、— 1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市、辖市(区)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操作。

按照省专家资源库建设要求,凡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标(评审)的专家应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密封打印,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推荐专家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

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对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见证 - 山西省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见证 - 山西省公共资源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采用招标出让方式
进场交易流程及服务指南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6号)文件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均应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及服务指南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6号)文件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均应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及服务指南如下:。

山西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岀让政策

山西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岀让政策

山西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岀让政策摘要:1.背景介绍:山西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实施2.政策内容: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3.政策目的:促进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具体措施:政府对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支持措施和实施效果5.存在问题: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6.对策建议: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促进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山西省政府决定实施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以更好地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二、政策内容1.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具体规定:山西省政府将通过协议方式,向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

企业需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矿业权。

2.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要求:申请企业需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具备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等。

同时,企业还需承诺在获得矿业权后,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确保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合规性。

三、政策目的山西省实施大中型矿山深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具体措施1.政府对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支持:山西省政府将加大对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矿业权申请。

2.政策实施效果:实施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有利于激发矿山企业积极性,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效率,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五、存在问题1.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企业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矿业权,影响资源开发和利用效果。

2.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如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六、对策建议1.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核的把关,确保资质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晋财综〔2018〕2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2019)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

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七月四日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

第八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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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交易平台入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
拍卖方式
公开出让,市场行情遇冷时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3、拍卖出让报名不达三家的,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出让
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纪要及委托公开出让文件,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公开招标出让工作。

2、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探矿权评估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与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双方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

根据《矿业权出让底价制定方案》规定,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招标底价的参考。

标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3、公开招标出让
(1)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公开招标出让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3)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4)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5)获取招标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7)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10)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2)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3)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现场,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不予接受。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5)招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4、招标工作结束后,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6、矿业权招标出让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建档。

拍卖出让
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纪要及委托公开出让文件,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公开拍卖出让工作。

2、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探矿权评估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与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双方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

根据《矿业权出让底价制定方案》规定,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拍卖底价的参考。

拍卖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3、公开拍卖出让
(1)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公开拍卖出让公告,公告期2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3)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5)获取拍卖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7)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10)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2)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3)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1)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3)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4)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2016年第5期 (总第74期)26
5)竞买人应价;
6)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4)拍卖会竞价结束,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2)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5)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6)拍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竞得的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4、拍卖工作结束后,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6、矿业权拍卖出让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建档。

挂牌出让
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纪要及委托公开出让文件,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公开挂牌出让工作。

2、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探矿权评估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与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双方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

根据《矿业权出让底价制定方案》规定,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挂牌底价的参考。

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3、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集体研究决定,确定矿业权评估出让的起挂价和增价幅度。

4、公开挂牌出让
(1)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公开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期2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3)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5)获取挂牌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7)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10)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2)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1)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2)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4)挂牌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的竞买人,为该宗矿业权的竞得人。

5)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竞得的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5、挂牌工作结束后,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开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场所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7、矿业权挂牌出让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建档。

2016年第5期 (总第74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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