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员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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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

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

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最新版】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资委及所属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三条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要求,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定期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原则、流程和方法,确保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设定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二条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对金融衍生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各中央企业: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对外贸易与工程承包项目明显增多,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

但与此同时,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风险防控和涉外案件应对工作亟待加强。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进行深度转型调整,多双边经济对话谈判频繁,国际经贸规则孕育变革,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更加复杂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加快实现由国内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中央企业必须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上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

要立足于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撑保障作用,注重掌握运用国际规则,遵守所在国家法律以及我国关于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化经营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要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违规恶性竞争,努力塑造“责任央企”、“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实筑牢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

二、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三)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5号)各中央企业: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

(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

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9•【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一)优化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9•【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

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

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XXX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

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

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金融类产品投资监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金融类产品投资监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近期,个别市属国企出现购买的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无法兑付的情况。

目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资产管理业务”的刚性兑付,加大了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资产管理产品的刚性兑付,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市属国企投资的金融类产品种类复杂,国家资管新规出台后,我委对于所出资企业投资资管产品还没有相应明确的制度规范。

为防范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金融类产品的风险管控,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1.《通知》加强管控的金融产品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等三类。

《通知》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严格限制一年以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禁止股票炒作,严格限制信用债投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2.资产管理产品的底层资产种类繁多,多数还对底层资产进行了组合或者包装。

识别底层资产的主体应是企业自身。

市属国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除了投资货币基金、结构性存款等短期理财行为外,也有投资信托等长期理财行为,还有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战略投资行为。

例如规范国企信托投资,目前国企购买的信托产品形式上多是合规的,问题应是加强对信托底层资产的风险管控,评估其风险是否超过企业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的主体也应是企业。

因此,《通知》着重从加强公司治理、投资内部控制角度,来促进加强投资风险管控。

《通知》明确要求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企业,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对底层资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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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员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9]19号
各中央企业:
自2005年国资委开展高风险业务清理工作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严格管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但也有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集团范围内在境内外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清理工作,凡已经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产品风险重新进行评估,不合规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
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各中央企业应当将金融衍生业务清理整顿情况于2009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告国资委(评价局),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内容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基本情况、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

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也应报告清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

各中央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审核关口。

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集团总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内容包括开展业务的需求分析、产品的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等,
并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审核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三、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金融衍生业务前期投入少、价值波动大、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各中央企业要保持清醒认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从,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四、切实有效管控风险。

企业应当针对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特性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制度或手册,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独立的风险报告路径、应急处理预案等,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

要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程序及授权额
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对于场外期权及其他柜台业务等,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交易品种、对手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对于单笔大额交易或期限较长交易必须要由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要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系统,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及时制订应对预案。

要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定期对企业金融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订完善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专业化操作;要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应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保值业务;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时,应当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企业内部估值结果要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如出现重大差异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
况、套值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当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资委;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集团总部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与国资委有关厅局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由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依法追究损失责任。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资委将对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
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防范经营风险,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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