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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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意义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市场将面临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任务日趋繁重,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福建、湖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山西、宁夏、江苏、浙江、天津、河北、江西、内蒙古、新疆、宁夏、黑龙江、北京、山东等21个省份都陆续以政府令或人大条例的形式颁布了地方价格监测规章。

相比之下,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价格监测规章制度建设明显落后,导致我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出台《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对推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服务于政府决策,建设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体系的需要。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价格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把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增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科学性、有效性、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实现决策目标、监控经济运行和价格变化的重要手段。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进行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同一时期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成本监审项目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或从事成本监审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7
•【字号】琼发改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2〕2号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海南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我委对2016年公布的《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3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2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经济特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依法成立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外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第三方监测服务评分表(试行)(附表1-4)

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第三方监测服务评分表(试行)(附表1-4)
附表4.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评分表(试行) (考核内容:药品集中采购,考核对象:医疗机构)
数据推送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月日
一级考核 指标
二级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总分值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按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协议采购率的 协议完成率 药品达到85%以上的,积20分;每减少5%扣2分,最多扣10分。 20
10
(20分)
被税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其他不良行为 的,近一年发生一次扣10分。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无相关行为的 10
积10分。
合计总分
100
评分建议
备注:此表由第三方监测系统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可登陆系统查看,账号密码将单独发放,本评分结果将作为集 中采购年终考核参考指标之一。
至监测数据推送日的时间段内,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采 购金额占比在110%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一个5百分点扣1分, 直到扣完为止。
5
(35分) 药品费用)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 占比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 量低于50%的药品品种达到90%的,积5分;低于90%的,每减少 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不足5%的按5%计算)
执行药品 集采规定 (45分)
30天回款率
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款支 付,凡30天内支付比例达95%的,积20分,低于95%,每减少 5%,扣2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20
得分
销售价格
按中选价格销售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积5分。在一个评分周期 内违反一次,扣5分。
5
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该通用名药品总采 购金额低于70%的药品品种达到90%的,积5分;低于90%的,每 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5%计算)

价格监管工作考核

价格监管工作考核价格监管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而价格监管工作考核则是对价格监管工作成效的评估和检验,对于提高价格监管水平、推动价格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价格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价格政策的有效执行。

价格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核可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

其次,能够促进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方式。

但如果存在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就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考核,可以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再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价格不合理、不透明,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价格监管工作考核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那么,价格监管工作考核应包含哪些方面呢?一是价格监测工作的考核。

价格监测是价格监管的基础,要考核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监测数据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格动态,是否能够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是否能够全面涵盖各类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等,都是考核的重点。

二是价格执法工作的考核。

这包括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效果的评估等。

例如,对于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处罚是否得当,是否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等。

三是价格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考核。

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是反映价格问题的重要渠道,要考核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理和反馈情况。

是否能够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是否能够认真调查处理,是否能够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都是衡量价格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四是价格监管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考核。

完善的制度是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的保障,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了价格监管各项制度,如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价格执法监督制度、价格诚信制度等,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2•【字号】琼府办〔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自然资源调查第四章自然资源监测第五章自然资源评价第六章数据库建设和成果管理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发挥海南生态优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年监管体制,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涵盖陆地和海洋、地上和地下。

第四条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统筹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0]38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383号 2010年8月13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9〕2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适当降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免收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和集贸市场小型器具检定费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

三、下列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督方面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免收计量检定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1、钢卷尺(长度计量器具);2、电压互感器(电磁计量器具);3、工频频率表(电磁计量器具);4、验光机(光学计量器具);5、机械天平(力学计量器具)6、压力表(力学计量器具);7、体温计(热工计量器具)8、听力计(声学计量器具);9、脑电图机(无线电计量器具);10、X辐射防护仪器(电离辐射计量器具);11、非介入X射线管MAS表(电离辐射计量器具);12、酸度计(物理化学计量器具);13、烟尘浓度测定仪(物理化学计量器具);14、一氧化碳测定仪(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今后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督方面的计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目前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从低核定。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省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分别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7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7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价格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列入本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和运行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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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海南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范价格监测行为,充分调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其他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监测工作需要临时布置的监测工作任务。

三、考核方法
海南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采用记分制。

考核标准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二项组成,基本分由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监测数据和报送信息考核分值组成,奖励分由基本分以外的数据、信息报送采纳分值组成。

考核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基本分为100分,其中上报监测数据考核总分为70分,监测信息(文字材料)报送考核总分为30分。

全年基本分总分400分。

(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情况(70分)
1、及时性(20分)
凡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的得满分。

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视为缺报,缺报一次扣5分,累积扣20分为止。

2、准确性(25分)
上报每个规定品种数据准确无误的为满分。

凡出现数据错误一处扣1分,累积扣20分为止。

数据错误主要是指单位不符、数据失实、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内说明情况。

当监测品种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价格监测数据未及时更新,多次出现上报同一价格的现象视为错误数据(政府定价品种或市场价格确实未变的品种除外)。

由于报送信息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3、全面性(20分)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品种总数无漏报、缺报、空项为满分。

(包括上级布置的专题性、临时性价格监测调查任务)每漏报、缺报、空项一个品种(一项指标)扣1分,累积扣20分为止。

(确实没有的品种或价格,须在备注中说明)。

4、领导审核(5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重视价格监测工作,对所有上报的监测报表要审核把关,要在备注栏内注明填报人和审核人,未经审核签字的扣1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文字材料)报送情况(30分)
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的评比,主要考核信息报送的基本数量、质量。

考核采取报送信息基本分和奖励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本分为30分,奖励分为基本分以外的分值。

1、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基本分按以下二项内容分别评定
(1)按照监测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综合分析预测报告及其他分析材料,而且报告内容有具体情况,有数据支持,有原因分析,有趋势预测的,报送单位每季度记20分。

分析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酌
情扣分。

季度内每少报1篇次,扣减报送单位4分,扣完为止。

(2)考核季度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要求,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专题性监测调查任务;同时报送单位自选调研课题,贴近政府工作重点,抓住社会关注价格热点,及时上报市场价格动态,做到有情况及时反映,有问题及时分析,并带有政策建议的,报送单位每季度记10分。

每季度内未自选调研课题,未上报专题监测调研报告,扣10分。

2、报送信息奖励分按以下二项内容分别评定
(1)上报价格监测信息被国家价格监测中心采用刊登的,每篇记10分;被省级相关部门采用刊登的(包括在海南价格网上刊登的),每篇记5分。

(2)上报价格监测信息,得到省发改厅、省物价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记15分;得到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3)直报的价格监测信息被当地政府或媒体采用的每篇加记5分;被当地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记10分。

本办法规定的各报送单位某季度奖励得分,为该季度内上述各项实际得分之和。

年度奖励总分为全年各季度奖励得分之和。

报送方式及时间: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收集的上季度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和当地政府信息采用情况以网上办公系统或传真的方式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采用的书面材料须传真上报。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并将具体名单和联系方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四、考核评比通报与表彰
海南省物价局定期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对优秀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评比结果将在海南价格网站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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