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志·土地志》通过终审

《黑龙江省志·土地志》通过终审
篡 把 质 量 关 。 、 组 互 检 、 确 权 办 检 查 ” 的 方 式 , 严 ! | !

地在 1 9 8 6 ̄ - 2 o o 5年 间 的 发 展 沿 革 和 变 化 , 真 进 一 步做 好 农 村集 体 土地 登 记 资 料 的收 集 | = : ; 实 地 反 映 了 我 省 土 地 历 史 发 展 情 况 ,为 各 级 领 导
新 闻 动 态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局
衄田 曲 娟 四 趋题围@ 曲固鼹
为 彻 底 改 善 因 矿 业 开 发 而 破 坏 源 型 生 产 生 活 区 打 造 成 生 态 良好 、 环 该 市南 山煤矿 塌 陷坑 矿 山地 质 环境 的 生 态 环 境 , 实 现 矿 业 经 济 与 自然 境 优 美 的 山水 园林 化 城 市 。 环 境 的 和 谐 发 展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 治 理 项 目治 理 后 的 面 积 为 4 5 . 7 9公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为 改 善 全 市 顷 , 被收储整理后 , 重新出让 , 已 吸 局 从 加 强 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管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 2 0 0 7年 至 2 0 1 1年 引 包 括 汽 车 销 售 和 物 流 公 司 等 6家 理入 手 , 因地 制 宜 , 多措并举 , 努 力 共 向 上 争 取 资 金 5 7 2 2 zr 元 , 用 于 矿 企 业 的 入 住 。 通 过 矿 山 环 境 项 目综 探 索 符 合 鹤 岗 实 际 的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经 过 5年 多 合 治 理 ,合 理 利 用 露 天 采 矿 形 成 的
灾 害 治 理 工 作 早 在 上个 世 纪 五 十年 代 矿 区 的 地 面 塌 陷 、 塌方 、 偏 帮 等 致 灾 用 ,特 别 是 兴 安 大 峡 谷 省 级 地 质 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编纂委员会〕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除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评议、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三)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宣传推广地方志文化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史志文化服务;(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保密、档案、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责任制度〕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
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2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关于启动新一届修志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第二届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记录地情,记
述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黑龙江省服务。

要把创精品作为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精神,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从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多出“名志”、“佳志”。

要严格执行志书评审、验收、出版程序,未经审定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志书。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文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10号省图书馆,省艺术研究院,省考古研究所:根据部门职能和省政府指派,《黑龙江省志》之《图书馆志》《艺术志》《文物志》由文化部门负责编撰出版,我厅主要负责人已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

按照省里编撰工作统一部署和省地方志办公室督导要求,根据厅领导指示,现对加快我部门承编的三部志书的工作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编撰上述三部志书,是省政府指定给文化部门的政治任务,是厅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最初省地方志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编撰工作。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尽快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组织有力人员,专门负责志书稿件的编审和沟通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要制定编撰工作方案。

要明确组织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时间任务要求,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计划,倒排时间表。

没有完成稿件编撰的要明确在2016年9月完成初稿,已完成初稿的要按照2017年初出版制定工作计划。

三、建立督办工作机制。

由马军副厅长主抓,厅办公室主任直接督办。

办公室将依照编撰工作方案进行督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

马军副厅长将定期听取各单位编撰工作汇报,宋宏伟厅长也将在重要时间、工作节点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今后各单位在汇报部门工作时,应同时汇报承编志书编撰情况。

四、各单位在编撰工作进程中,遇有需要对上、对外协调的问题,请承编单位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厅里将帮助协调。

五、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领导和主要编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办公室。

请于8月15日前,将《编撰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

联系人:李文娣82648983 187****8983。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档案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本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
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