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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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资源的核心要素,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重要意义。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是涉及到资源拥有权、资源使用权和经济效益分配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以推动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1. 收费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核定和收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情况,根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以及环境保护成本,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金额。

2. 收费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应明确规定,可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质量、估价以及资源持有者拟开发矿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

3. 缴费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方式可由资源持有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或者按照采矿产出量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4. 使用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持有者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

同时,应加强对资源持有者的监督,避免逃避缴费和滥用资源的现象发生。

三、采矿权价款的管理1. 价款核定采矿权价款的核定应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来确定。

通过考虑资源储量、质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款标准。

2. 价款支付方式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资源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可采用固定金额支付、按矿产品销售额支付或按照开采量和价格变动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价款管理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应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资源使用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资源使用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其支付价款的顺序和方式。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资源持有者和资源使用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费用。

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价款。

首先,我们来谈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这一标准通常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的。

以探矿权为例,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的使用费可能为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对于采矿权,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年度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采矿权的正常行使。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定方式。

价款通常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来确定。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款。

评估的方法和参数选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20%,并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两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费用和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费用和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截留、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国土资发[2002]433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引言: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是由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资源的珍贵程度和开发难度,使用费可以根据公开竞拍、招标等方式来决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使用费的具体金额。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评审机制,确保使用费的确定过程透明公开。

2. 价款的管理与支付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到采矿权转让、合作开采等情况,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资产作价等方式进行。

在管理价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价款的合法合规支付。

同时,各相关企业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合法手段获得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价款。

3. 处罚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强资源管理,对于未依法支付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处罚。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处罚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流程的简化与优化为了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流程需要进行简化与优化。

政府部门应当推行“多证合一”制度,简化各类许可证、手续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平台,方便企业了解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进行管理办法的评估,对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运作。

结论:通过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探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探矿权和采矿权所支付的费用。

价款是指在资源开发中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所实际开发出的矿石等矿产资源所得到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控制性接触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费标准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同约定,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按年度、季度或根据开采阶段进行收费。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

分期支付的方式应当按约定时间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遵循高效、节约、环保、安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费用;(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三)矿区环境保护费用;(四)矿产资源科学研究费用;(五)提升勘探开发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费用;(六)其他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资源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论述。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探矿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计算方式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

2. 收费主体和依据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国家,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支付方式和时间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二、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采矿权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式采矿权价款是指矿山企业或开采者需要向探矿权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采矿权的授予条件、储量、采矿成本等因素。

2.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3. 价款管理的监督与审计为保证采矿权价款的支付透明、公正,应建立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价款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合规与规范。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控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性,可以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的现象。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安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矿产资源的安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鼓励技术创新和矿业发展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激发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矿业发展水平,推动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云南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发展。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和收缴,并用于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推动资源开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第二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和收缴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资源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费用标准。

第七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应当在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一次性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应当由探矿权使用人和采矿权使用人依法缴纳,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

第九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收缴第十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并按照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应当在资源开发得到经济效益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云南省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并对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持有者,其所需支付的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以下将介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和开采范围,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取。

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数额。

2.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使用费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4. 使用费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停止使用权利等。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价款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2. 价款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3. 价款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解除合同等。

4. 价款的变更和调整若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对价款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监督机构的设立: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 概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是指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方,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费用和价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办法。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2.1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基于资源储量和品质使用方应根据探矿权或采矿权涉及的矿产储量和品质,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定价,确保资源价值和使用费的关联性。

2.3 经济合理性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能够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能够符合使用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3.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3.1 价款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形式。

支付方式应尽量方便快捷并保证双方权益。

3.2 价款支付时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合同约定或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在约定时限内履行。

逾期支付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或额外费用。

3.3 价款支付凭证使用方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支付凭证,如银行汇款单、支票等,以确保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考核4.1 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确保执行的公平、透明和规范。

4.2 定期报告和相关资料使用方应根据规定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包括资源产量、使用费及价款情况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4.3 处罚措施对未按时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权益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 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解决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

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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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须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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