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推出小区的管理办法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新老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要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开始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业主、业主大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物价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分)局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及问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衔接、开展提供保证。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5日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稳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牢固树立为民思想,提高业主满意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和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并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相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工作,牵头召开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依法终止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关系,并交接物业管理工作的过程。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及意义1. 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详细描述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2. 物业项目管理的意义:(详细解释物业项目管理的意义)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程序1. 出具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详细说明出具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的程序)2.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房申请:(详细说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房申请的程序)3. 物业服务企业退房审核及确认:(详细描述物业服务企业退房审核及确认的程序)4. 交接物业管理工作:(详细说明交接物业管理工作的程序)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权益保障1. 业主权益保障:(详细解释如何保障业主的权益)2. 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保障:(详细解释如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责任追究1. 违规退出的责任追究:(详细描述违规退出物业项目的责任追究)2. 恶意伤害业主利益的责任追究:(详细描述恶意伤害业主利益的责任追究)六、监督和管理措施1. 监督机构及职责:(详细说明监督机构及职责)2. 监督投诉渠道:(详细说明监督投诉渠道的设置和处理流程)附件:1. 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模板2. 退房申请表格3. 交接物业管理工作清单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关系: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合同关系。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在物业服务期间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使用权等。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办法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项目- 2 -服务退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牵头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项目服务退出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规划、城管、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依法实施解聘和选聘工作,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服务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14.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进入和退出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在调研基础上制订了《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二0一0年二月一日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出原则)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下同)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
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退出物业管理交接方案明细

退出物业管理交接方案明细一、引言物业管理是在一个特定区域内负责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一项服务性工作。
在物业管理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拟人问题、争端矛盾等复杂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方案的明细内容,以期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达到高效、顺利、平稳的交接。
二、退出物业管理交接的背景1. 家具、设备及其他资产信息的确认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核实家具、设备及其他资产信息。
这包括现有的家具、设备清单、相关的物业资产信息等。
核实资产信息是为了确保在交接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争执等情况,从而保障交接的顺利进行。
2. 人员协调和工作分工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人员协调和工作分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需要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交接过程的高效进行。
同时,也需要做好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以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实施。
3. 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是十分重要的。
需要在交接过程中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各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密切,才能保证交接工作的高效实施。
4. 客户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中,客户信息的核实和确认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需要核实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客户信息不会因为交接而出现错误或遗漏。
只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才能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技术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中,技术设备的检查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需要对现有的技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核实设备的使用情况。
只有对技术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从而保障交接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退出物业管理交接的流程1. 退租申请在退出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退租申请的办理。
退租申请是指租户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退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的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细则一、企业资质审核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以及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资质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审核,保证企业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法定资格和条件。
二、服务质量标准本管理办法制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详细制定和实施细则,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时效、服务安全、服务环境等方面。
同时,明确了服务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确保企业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三、行业道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等。
本管理办法对企业及其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服务质量。
四、投诉处理和反馈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建立投诉档案,对投诉事件进行跟踪和回访,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合同管理和纠纷调解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合同格式、内容、履行期限、争议解决等方面。
同时,明确了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引导企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服务退出规则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退出程序、处理流程、责任承担等方面。
企业因故需退出物业服务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约定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服务项目变更管理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变更程序、告知方式、记录保存等方面。
当服务项目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报备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
八、定期审核和评估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审核和评估的相关规定,包括审核内容、评估方法、结果通报等方面。
通过定期对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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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小区物业服务承接、退管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退出住宅小区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日常指导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者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已生效的;(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四)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标准不高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公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就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的,应当于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解聘决定作出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二)解聘决定作出后30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三)解聘决定作出后9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10日内,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应办理交接手续;(五)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报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合同履行情况,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按第八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应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以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业主委员会应于合同期满6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第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有20%的业主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解聘事宜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就退出相关事项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服务企业拟解除合同6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第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退出住宅小区和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依法作出决定后5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退出前的物业服务工作做好协调沟通,指导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后,业主大会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交接工作:(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帮助业主实行自治管理。
(二)暂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业主大会没有通过实行自治管理决定的,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城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物业服务企业“弃管”小区实行临时托管,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社区代为收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有关协议或者约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退还给业主或者转交给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至合同终止之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原合同约定,委托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拒不缴交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在合同终止之日撤出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一)档案及图纸资料;(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收益余额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四)业主清册及业主欠缴、预缴费等相关资料;(五)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也可以直接组织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暂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在业主代表的监督下,由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社区代为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承接查验需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擅自撤离住宅小区的,以及新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进驻住宅小区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有关档案资料、财产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阶段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无法续聘、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指使、强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驻的,致使住宅小区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决定或指使、强迫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臵交接纠纷,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终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和解。
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街道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依合同约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非住宅小区的管理活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