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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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对他人的借款偿还担保,担保财力不但涉及到担保人的个人资产,同时也和债务人的各种经济环境因素相关联。

因此,对外担保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

本文拟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探究,旨在为企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一方面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概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时,企业应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限制,从而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减少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的管理应该具有以下原则:(1)审慎性原则。

在对外担保前,需要科学综合地考虑担保行为的风险性和预防措施,以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发生重大损失。

(2)稳健性原则。

企业在对外担保时,应当主动容许担保金额、期限等因素,制订担保策略,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信任,确保担保的风险精准、有效管理。

(3)合规性原则。

对外担保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透明的担保交易。

2.担保资质审查在进行对外担保前,企业应严格对担保资质进行审查。

担保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信誉度、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

通过综合性的审核,企业会对客户建立完整的担保档案以及收集相关法律文书。

3.确定担保额度对外担保企业应设定担保额度的上限,根据不同借款人的风险情况及进一步风险补偿条件,进行个性化的额度测定,最大限度的预防担保风险。

4.明确担保方式该项制度应规范担保方式选择,明确担保方式的种类、优劣势及适用范围,根据担保风险性等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提供相应保障,例如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5.压缩对外担保总额企业在向外部进行担保时,需要在总担保金额策略上研究其适应方向,并在各个环节实时进行调整,控制对外担保总额的规模,尽量减少外部共同担保金额的比例,规避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性经营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含公司对外供应财务担保、法律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管理标准1. 对外担保申请及审批1.1 对外担保必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批,确保担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 担保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认真内容。

1.3 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接到担保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看法。

1.4 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2.1 公司法务部门应从法律、财务、经营等多个角度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2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还款本领、资金需求等因素,评估担保项目的违约风险。

2.3 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对已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担保合同管理3.1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与被担保方签订。

3.2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内容、金额、期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紧要条款,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担保合同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担保风险防控措施4.1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担保项目的还款来源可靠并进行监控。

4.2 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供应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程度。

4.3 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有风险的担保项目必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避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 担保信息披露5.1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包含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

5.2 担保信息披露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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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财务总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总部会同公司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外担保由财务总部经办、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总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财务总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总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财务总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总部和法律合规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对于第十七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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