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增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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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标准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标准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标准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约的话,单位可能需要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在劳动法⾥⾯对于合同到期赔偿的内容也有做相关的了解。

劳动者在⾯对合同到期之后都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赔偿标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劳动合同终⽌时⽤⼈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突破规定,原来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解除时,由⽤⼈单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时也要向劳动者⽀付补偿⾦的规定显然是⿎励和引导⽤⼈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同样,这⾥所指“⽉⼯资”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个⽉的平均⼯资。

但是,有⼀种情况⽤⼈单位在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这就是:⽤⼈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这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时⽤⼈单位不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故上述⼩刘的情况是得不到补偿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工作地点为。

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的工作制的人员。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的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的工作制的,须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非法经营主体违法用工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连带责任。
立劳动关系;
2、适度放宽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但加重了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8
3、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之新变化
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起1个月
用工之日起1年
过渡期权利义务: 约定;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但可 不以 建签 立订 劳劳 动动 关合 系同
可应
以当建
签建立

订 劳
立 员
劳 动
动工关
5
2、企业规章制度的新变化
(1)突出了重要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2)明确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讨论;提出方案;协商确定。 (3)规定了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权利:提出问
题,要求协商完善。
(4)规定了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辞职权;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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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之比较
劳动法配套文件:
劳动合 6个月 6月至1 1年至2 2年以上
同期限 以下年Βιβλιοθήκη 年试用期 15日 上限
30日
60日
6个月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 同期限
3 月以 下和完 成任务 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_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具体工作部门和岗位及劳动报酬。

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及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元(其中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基本工资包括公司加班工资、其他假期工资。

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为岗位及综合能力所体现的月度奖金,一岗一定。

如乙方在年底前离职的,按本协议的第4条执行。

)试用期工资为元,上述工资均为税前工资。

3、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的,均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办理的有关离职的其他各项手续。

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乙方未结算工资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离职的,乙方的月度奖金、年终奖、效益奖金及公司各项补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给予发放。

5、乙方属于自离的,甲方不给予乙方当月考勤工资及所有福利报酬。

(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记录的属于自离。

)6、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约,今后若有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7、处罚与赔偿7.1甲方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以给予乙方警告、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调整和社会发展需要,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2023年《劳动合同法》的新政亮点。

一、加强职工权益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加大违法用工处罚力度、扩大合同解除补偿范围、规范特殊群体就业权益等。

其中,加大违法用工处罚力度是近年来热点问题,新法使用多措并举的方法,综合运用罚款、停工停业等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新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强调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三、鼓励灵活就业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灵活就业方面做出了一些创新性的举措,鼓励实行灵活就业形式、提高就业适用性、促进劳动力资源流动。

新法对返乡创业人员、零工经济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群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在就业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四、推动劳动力市场平等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力市场平等保护的亮点在于,规定了性别、残疾人士、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加强了用人单位关于反性别歧视、反残疾人士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

五、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23年《劳动合同法》在强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协调、有效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解机制和协商议事机构建设,提升企业的员工满意度和生产效率。

同时,新法还强调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打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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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增加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云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

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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