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财税处理政策解析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作者:傅萍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是解决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的一条途径。
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融资较难以及适应多种融资形式的发展,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这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进一步补充,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企业融资的范围将得到拓宽,并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向自然人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
一、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
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类型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此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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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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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时,把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
企业发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这类特殊借款业务时,双方如何进行与利息相关的涉税处理。
第一,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j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
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公司借款给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如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个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进一步确认了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规定与风险防范在个人向公司借款时,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关注合同中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利率标准,且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
2.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3.合同还应明确款项交付的方式,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4.还款期限也是合同中应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应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5.在担保方面,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能够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三、诉讼时效与担保要求 1.关于诉讼时效,对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保护。
2.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
3.在担保方面,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外,还应特别注意担保的有效性。
(1)对于房产、股权等担保物,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能生效;(2)对于动产担保物,出借人需要实际占有才能起到担保作用。
4.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且可能导致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文8篇

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文8篇篇1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公司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因个人原因暂时缺乏资金,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在考虑乙方还款能力及信誉的基础上,决定向乙方提供借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次借款仅用于乙方个人消费需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借款挪作他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一、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圆整)。
二、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一、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个月。
二、还款方式: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若乙方提前还款,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利息及费用一、本次借款按照简单利率计算利息。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利率为每月______%。
二、乙方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保证条款一、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如逾期未还,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得将本次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担保条款(如有)一、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需提供以下担保措施:(具体约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某公司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6年6月归还。
2016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一、个人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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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王晓义)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时,把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第一,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第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第三,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第四,票据使用。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
这样既不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
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如果因为没有获取合法的票据,从而失去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为此,咨询员提醒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
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 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