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集下载

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3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晓梅刘婷娜苏娓【审理法官】于晓梅刘婷娜苏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当事人】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连春【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红媛【代理律所】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连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二、被上诉人是否克扣上诉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国际条约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20:51:24吴连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32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某某。

负责人:庞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为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媛,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连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辽宁省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
陕西省
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
甘肃省
3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35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南充炼油厂
辽宁省
5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
辽宁省
5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
陕西省
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甘肃省
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青海省
5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
四川省
5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北京市
8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北京市
8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
北京市
8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
北京市
8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物流分公司
江苏省
8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
北京市
8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辽宁省
2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辽宁省
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
辽宁省
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技术秘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股份企业)技术奥密管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中心竞争力,保护股份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奥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例及股份企业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股份企业总部机关、专业分企业及地域分企业、全资子企业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域企业)的技术奥密管理。

股份企业和地域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技术奥密,是指未公然发布和使用、不为民众所知悉,拥有新奇性、适用性,能为股份企业或地域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实质或潜伏的商业价值,且采纳合理保密举措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

包含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余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源程序、设计、工艺、方法、标准、配方、数据、窍门,以及拥有特定技术内容的技术—15—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因素等。

本方法所称技术奥密管理,是指股份企业和地域企业对技术奥密的开发、认定、保密、实行同意、解密及纠葛办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企业技术奥密管理依照“一致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建,有效保护,着重实行”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企业技术奥密分三类管理:一类:股份企业独有技术、中心技术以及对股份企业主业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重要影响的技术,归入股份企业“油商密★★★”范围管理。

二类:国内、外先进,对股份企业及地域企业生产经营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归入股份企业“油商密★★”范围管理。

三类:可在国内、外市场产生必定经济效益的一般技术,归入股份企业“油商密★”范围管理。

第六条波及国家奥密的技术奥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企业科技管理部是股份企业技术奥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股份企业技术奥密战略、规划计划和管—16—理制度,并组织实行和监察检查;(二)负责组织技术奥密的定密、更密、解密、鉴密和辅助失密事件的查处等工作;(三)指导地域企业的技术奥密管理工作,协调股份企业部门之间有关技术奥密事宜;(四)归口管理股份企业技术奥密的认定、审察、登记、存案、保护、引进、实行同意及赏罚工作,编制有关工作经费估算;(五)组织技术奥密法律法例宣传,辅助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奥密业务培训工作;(六)依照股份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辅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奥密资料的归档工作;(七)负责公布股份企业技术奥密信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c)其它情况(如HSE相关文件等)。
3.3.3.3 投标申请被批准的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资料包,并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3.3.3.4 技术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投标单位综合情况、施工作业经历、经验和业绩介绍;
3.3.1.6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文件应按规定编写。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
3.3.1.7
招标主管部门对拟邀请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复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投标单位资质、信誉、能力等情况,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3.1.1招标项目的范围:
a)单项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勘探与生产项目;
b)工程项目中单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数据处理与解释、生产科研项目。
3.1.2 招标项目必须先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方案审批。
3.1.3 招标程序分为三种:简易招标程序、常用招标程序和重大项目招标程序。可根据项目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选择运用。
3.3.5.3
评标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在开标前由招标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宣布前必须保密。(注:“开标前”是指在开标前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
3.3.5.4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本标准和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低进行评标工作,并提出中标后选单位。
3.3.3.8 投标单位的义务:
a)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单位的质疑;
b)按要求交纳招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c)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第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地区公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股份公司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第十二条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一行车距离不超过2.5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火救援;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四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第十三条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备已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提供执勤、训练的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承担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承担,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务需求单位承担;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流担任;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及时派出增援力量;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督和队伍管理等交流活动;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十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标准;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实行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油气站库、天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第二十七条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地区公司应当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车间站、队每周、班组每班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天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三十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动火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工业动火的分级标准、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及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应当取得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的批准人、作业人和监护人,应当经过动火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审批和从事动火作业;第三十二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二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三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四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超员使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第三十三条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键生产装置开停车与紧急抢修、火灾风险较高的工业动火、生产装置消防水中断、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安排消防车进行现场监护;承担现场监护任务的消防队应当与责任区属地单位共同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编制现场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现场监护记录;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产品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公司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及专职消防队,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四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第四十一条地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的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当持证上岗;地区公司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或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四章专职消防队管理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的设立与消防站的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纳入股份公司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统一规划;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设消防站的,应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方案,并在可研论证阶段报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可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将其灭火救援和现场监护任务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工作量、轮班形式等因素,确定专职消防队的建制、级别、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中选用,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中队以上含中队指挥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聘用;消防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许可,消防车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所操作车型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十六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训练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组织实施、考核评定、教育训练档案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责任区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制定并落实包括基础理论培训、责任区熟悉培训、个人体能与技能训练、战斗编成训练、现场演练等内容的业务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应当明确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科目及考核标准;指挥员每年的脱产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战斗员每年的业务培训不应少于640学时,新上岗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应少于3个月;第四十七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地区公司生产一线员工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第四十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室、办公室、训练塔场、烘干室、消防器材库等业务用房,以及会议室、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并应当满足消防队伍的执勤战备需要;第四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标准,结合执勤战备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车及其他灭火救援装备,为消防员配齐制式服装、作训服和灭火救援防护装具;第五十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执勤战斗装备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装备与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管理要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车操作规程;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辽10民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当事人-个人】李晓欣【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岩庄严【代理律所】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被告】李晓欣【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因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管线的管道破裂,造成周边农户土地被淹,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污水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水污染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自认传闻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因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管线的管道破裂,造成周边农户土地被淹,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污水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水污染责任纠纷。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三大石油公司简介

中国三大石油公司简介

从4000万元上升到117亿元,资产总值从28亿元上升到971亿
元,净资产由22亿元上升到591亿元,累计上缴税收169亿元。 中国海油连续三年在中国大型国企中,经营石油公司
中国三大 石油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是于 1999年11月5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 油集团”)重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中国石油集团向中国石油注入
了与勘探和生产、炼制和营销、化工产品和天然气业务有关 的大部分资产和负债。 中国石油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及H股于2000年4月6日及4月7 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化工 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公司生 产的化工产品包括:中间化 工产品、合成树脂、合成纤 维、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 合成橡胶及化肥。2002年, 生产乙烯272万吨,生产合成 树脂400万吨,合成纤维115 万吨,合成橡胶45.8万吨。 乙烯生产企业5家(上海石化、北京燕山石化、齐鲁石化、扬 子石化四套乙烯装置生产能力均达45万吨/年以上 ),合成树 脂生产企业16家,合成纤维原料及聚合物生产企业10家,合成纤 维生产企业8家 ,合成橡胶生产企业3家 ,尿素生产企业8家
业和化工品生产商和销售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
日、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
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内公众股28亿股。
其下属有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中原油田分公司、河南油田 分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江汉油田分公司、南方勘探 开发分公司、新星石油天然 气勘探开发分公司、上海海 洋油气分公司等8个油气生 产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新21民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个人】刘康【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新佳【代理律所】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被告】刘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2011年1月1日,刘康与吐哈油田分公司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

2012年5月,刘康被井下技术作业分公司安排到新疆轮台县工作,工作期间头部受伤,2012年7月,刘康出现精神分裂症障碍,无法正常工作;2012年7月15日,吐哈油田分公司派人护送刘康到甘肃老家治病。

刘康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吐哈油田分公司是清楚的,故吐哈油田分公司以刘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直处于旷工状态,严重违反吐哈油田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地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董事长应出席股东年会,并安排审计委员会及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主任,或在该等委员会的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在股东年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关联交易或任何其他需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批准的事项,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应出席股东大会并回答提问。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此等公告之中文及英文本亦须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刊登。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指定会议的召开方式、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