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
医疗纠纷风险预警三个级别

医疗纠纷风险预警三个级别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可能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患者本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了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需要根据风险程度对纠纷做出预警,划分不同的级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1.低风险级别:低风险级别的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一些轻微的、不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是医疗行为中的小瑕疵或误解,不会引发较大的争议。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及时的沟通和解释,以及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化解纠纷,避免进一步升级。
2.中风险级别:中风险级别的医疗纠纷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危害。
这些纠纷往往是医疗行为中的一些明显的错误操作或者疏忽,导致患者遭受了一定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进行沟通和解释外,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如提供适当的赔偿或者协商解决方案,以及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改进。
3.高风险级别:高风险级别的医疗纠纷往往是指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或丧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于医疗行为中的重大错误、失误或故意疏忽所造成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相关医疗服务、立即抢救患者以及展开相关的调查和重大处罚。
同时,还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体来说,医疗纠纷的风险预警级别的划分,旨在及时识别不同风险程度的纠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才能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产生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服务态度类纠纷:主要涉及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如冷漠、不耐烦、不尊重患者等。
2、医疗技术类纠纷: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操作不当或误诊误治等原因导致的纠纷。
3、医疗费用类纠纷:包括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费用过高或重复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医疗管理类纠纷:如医院的管理不善、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二、投诉渠道和受理部门1、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医院设立的专门投诉窗口,位于门诊大厅显著位置。
投诉电话,号码为_____,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医院官方网站上的投诉邮箱,邮箱地址为_____。
书面投诉信件,可邮寄至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
2、医院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涉及科室和人员等信息。
对于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应先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再进行登记。
2、初步调查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基本情况。
调查人员应包括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当事医护人员等。
3、反馈沟通初步调查结束后,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沟通,告知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疑问和不满,应耐心解释和说明。
4、深入调查如果投诉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应由医院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事故,那么患者则需要承担有关院方是否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院方出现过错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那么,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怎么确定呢,想必还有很多人不太清楚。
现在就由小编整理一下有关▲医疗纠纷的范围定界等相关知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页眉可删)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导读:医疗事故的等级一共分成4级,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都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以后的处理流程是,先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患者进行通报解释,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1、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3篇)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或者其亲属之间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困扰。
本文将结合2024年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总结分析2024年医疗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术事故类:2024年,手术事故类医疗纠纷依然是主要的争议点。
在一些手术中,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例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在进行开颅手术时操作失误,造成患者重要脑功能损害。
这类案例的发生,既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
2.用药问题:2024年,用药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较为突出。
有些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开药时,未能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以及其他药物的使用情况,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甚至过敏反应。
比如,一位患者在住院期间用药过敏,造成了严重的皮肤损伤。
这种情况下,患者和其家属常常会对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诊疗能力提出质疑。
3.医患沟通问题:医患沟通不顺畅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医生工作压力大、时间紧迫等原因,有些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态度不友善,言语不当,导致患者情绪激动,最终演变为纠纷。
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问题的理解和预期与医务人员不一致,也会导致沟通困难。
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医务人员应当在临床技术的同时,加强医学伦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接受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
2.改善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该注重与患者及其家属的良好沟通,明确解释病情、诊疗方案和治疗效果,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争议。
浅谈医疗纠纷

浅谈 医疗 纠纷
谢 吉建
( 中江县第 四人 民医院 , 四川 中江 6 8 0 ) 1 1 1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 天 , 卫生体系推人市场 已成 为现 实, 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知识 的普及 和新《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逐渐深入人 心, 加之新闻媒体 的过分关注 , 医疗纠纷 困扰 着各个医院的领导及临床 医生们 , 现就医疗纠纷 的常见原 因做
对“ 老病友” 面对朋友介绍 的病人, , 就大大放宽诊疗原则 。 该检
定 的敏感性 , 对就医人群的观念 意识需求 的客观变化缺乏全 查 的不检查 , 该住院的不住 院 , 仅做门诊留观治疗 , 连必须的血 常规 、 尿常规 、 x线胸透 、 血凝 、 心电图等均不检查 , 急于治疗或 仅做 口头简单交待 , 讲的未讲 到, 到的未记 录到 , 书面签 该 讲 无 字文书作依据 。甚 至在 陪护人员违规要求 下也 不尽力劝 阻, 忘
我看得多啦 , 问题 ”“ OL 没 ,d 科一个 ” “ ,保证给 你治疗好 ” 等等 。
一
粗浅的剖析 。 1 观念滞后 。 法律知识淡薄 。 服务质量差是 医疗 纠纷 的导
旦病情 出现不 良后果 , 病员及家属会指责你 , 不理解你 , 引发
火 绳
纠纷 。 另外 , 对疾病认识肤浅 , 满足于简单 的诊断处理 , 比如“ 肺 炎” 重症肺炎危险性就大得多 , , 尤其是在儿 科 , 忘记 了或根 若 本没有想到有“ 中毒性心肌炎” “ 、呼吸衰竭 、 心律失常 、 败血症 、 循环 衰竭” 等并发症 的及 时交待 , 早发 现 、 治疗 , 早 若病 员在貌 似好转 的过程中突然死亡 , 病员家属难 以理解 , 找你扯皮。 有手 术同意书签字时也是如此。 若你沟通不详细 , 思路不宽 , 治疗方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 严重程度:评估医疗事故的对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影响程度,包括轻微、中度和重大三个级别。
2. 可预防性:评估医疗事故发生的可预防性,包括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可控制性等因素。
3. 知情同意:评估医疗事故中是否存在患者对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后果等事项未充分知情的情况。
4. 过失程度:评估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或疏忽,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正常医疗行为。
5. 法律责任:评估医疗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伦理、法律违规等问题。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综合评估,可以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不同的级别,如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以便医院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手段。
医疗纠纷的名词解释

医疗纠纷的名词解释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不当操作而导致患者或患者家属出现不满、抗议或诉讼的情况。
医疗纠纷通常引发法律、道德、医学及医疗伦理等问题,对医生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冲击,同时也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医疗责任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职业行为中存在失职、过失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例如医生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伤或死亡、医生诊断错误导致延误治疗等。
2.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例如医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医院未能提供合同中承诺的服务等。
3.知情同意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患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导致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质疑。
4.医疗保险纠纷:是指医保公司与患者或医务人员之间因保险理赔、费用结算问题产生的争议。
例如医保公司拒绝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医院过高标价或虚假收费等。
5.医疗道德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职业行为中违反医疗伦理道德规范所引起的纠纷。
例如医生泄露患者隐私、医生与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途径:1.协商解决: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积极、平等的协商,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2.仲裁解决: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中立、公正的仲裁,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4.医疗事故调解解决: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调解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常常需要涉及专业的法律、医学和伦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需要依法、公正地处理,以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医师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医疗质量,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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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1、医疗事故1987年颁布的《医疗是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上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区别:主体不同。
原来的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1988年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把医疗事故的主体解释扩大到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但是我们发现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许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例如,因医院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药品,从而给患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损害(南方周末披露的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非法购药事件)。
再如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检修和保养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事件(湖北省人民医院不合格暖箱造成龙凤胎残疾,最后被判290万的高额赔偿)。
9月1日刚刚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把医疗机构包括在内。
发生时间不同。
原来医疗事故的发生仅仅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现在新的处理条例用的词是医疗活动过程中。
我认为这个词语变动主要针对拒绝救治危急或严重疾病的患者的行为。
原来的今日说法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孤身女子身患疾病,生命垂危,被好心人送入医院,医院害怕该女子无力支付医疗费,将该女子视为精神病人,弃与荒野,致使病人痛苦死去。
在世界上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走得更远,在马里兰州的一个案子中,一个医生以自己没有救治能力拒绝为一名病人提供治疗致使病人患疾而死,最后法院认为尽管该医生并非时刻负有急诊义务,但由于该医生是病人在该医院唯一可以找到的医生,它应当负有尽其可能提供治疗的义务而判其败诉。
这些案例说明拒绝提供急救义务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纠纷,但是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扩大了过失范围。
原来仅限于违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与常规,现在则扩大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作为认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规中。
适用的因果关系不同。
原来是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现象,况且在许多情况下间接原因在特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直接原因,因此原来处理办法中仅以医疗主体的过失是患者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承担医疗责任的条件未免有失公允。
这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听取了相应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及推定因果关系。
造成的后果不同。
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最少也要造成明显的人身伤害。
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即明显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而现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用了一个很模糊的说法,即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作为事故造成的后果法定条件,不承认精神损害(从理论上来说,我认为逻辑不严密,精神卫生科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但是考虑到万一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标准不好掌握,第二会引起高额赔偿诉讼)。
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
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
本例手术医生疏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差错。
或者现实当中的小病大治的问题,我认为对待这个问题:第一是确定该医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有,可以依据《消法》主张双倍索赔。
第二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只是有过失(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可以主张返还多余的医疗费用。
如果这种诊疗方法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纯粹的对治疗方案的技术上不同对待,不构成法律纠纷,当然,总体来说若没有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小病大治不属于医疗事故。
2、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纠纷非医疗纠纷是指除医疗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
这类纠纷有些是由于医生或者医院方面侵害病人的权利引进的,如下面马上谈到的某些侵犯病***利的情况;有些则是因为病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在这一类内的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医生或医院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简介一下两者的概念)1、医疗意外与并发症纠纷在临床诊疗护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并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虽经医务人员百般努力,仍然给病员造成了不良后果。
对此病员及家属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残酷的的现实,对医务人员合乎科学的解释不能接受,却认为是医务人员未尽职尽责,因此产生医患纠纷。
2、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
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就是医疗意外。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医疗意外是意外事故的特殊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引起的。
医务人员只能就依常规所能发现或预料的情况承担注意义务。
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是超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范围以外的。
第二,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新的条例将难以预料和防范并列规定,是不尽合理的。
有些情况下,即使医务人员实际预见到治疗活动如手术会带来损害后果,但为了保住病员生命仍不得已而损害病员的某个器官。
这种情况仍属医疗意外。
3、并发症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
当发生并发症情况时,病员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
4、病情的自然转归简单地讲,病情的自然转归,就是指病员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
实践中,医务人员常会遇到一些危急重症和疑难杂症病员,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采用各种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和方案,去救治病员,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同时还要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安慰,给予鼓励。
大部分逝世者都是病情自然转归而离开人世的,因此绝大多数情况则属病情自然转归,由病情自然转归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是很多。
但如果医务人员事先不能交待清楚,取得病员及戎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发生纠纷的强能性也很大。
实践中,有些因病情自然转归引起的医疗纠纷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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