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税费
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一、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二、前期费用三、建设时期费用四、后期费用五、税个税扣除标准:市地税局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点教育进展费的通知»销售额的1‰六、房地产交易税费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截了当组织、治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爱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运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承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运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运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运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运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运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运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1. 税费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以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2.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其中一种重要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增值税。
具体税率会根据企业所在地和开发的房地产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销售总额扣除销售成本和费用后的税额作为增值税进行缴纳。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核算销售成本和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国家或地方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和销售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土地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类别等因素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土地面积计税法、土地价值计税法和土地租金计税法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需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和使用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房产税的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企业需要按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定期对房产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应缴纳的税费。
地方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按照土地面积、土地地理位置和土地用途等因素计算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依法申报相关信息。
企业应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按时、准确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费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费,例如: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税费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得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利润、收入或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一、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2种,分别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作考虑。
二、各项税费介绍1、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余营业税纳税地点参见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工程发票时需要加以甄别,以规避风险);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7%、5%、1%三档,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等文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4、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一、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1、契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2、营业税自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率税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已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税费明细

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税费明细1、营业税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缴纳;出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5%缴纳;2、附加税按营业税10-12%缴纳3、土地使用税房产开发商自用、出租、出借房屋,应自交付使用次月缴纳。
面积*税率(4、6、10、18、25元);如果出售就不用缴纳;4、房产税出售前不征收,如果出售前自用、出租、出借房屋,应按房屋余值*1。
2%缴纳;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3%;6、企业所得税按利润0。
25%(厦门)7、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适用税率8、契税非普通住宅是(面积高于144平.单价高于15000以上。
商业,别墅等)3%,普通住宅(积小于144)1。
5%;二套3% ,■避税渠道1:拖延工期不过无论如何征税,都必须等待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具备核算成本的可能.因此事前只能通过1%或0.5%的预征来解决,一旦项目还有哪怕一点没有完工,国家就无法征收本税、企业也就可以不交纳本税。
设想一个小区,完工95%,另外5%拖着不完工,本税就可以不缴、迟缴,与法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相信如果国家严格征税,由于影响太大,必然迫使一些企业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去避税. ■避税渠道2:提高人工对于股份公司来说,一旦经过平衡核算发现提高人工可以归避税收,就极其可能提高尤其是高管的工资.尤其是类似内部人控制的万科。
当然还有类似购买巨额保险等传统的避税办法可以应用。
所以,在这里,先要预祝类似万科等上市房地产企业、私营企业的高管们了,等着加工资吧. ■避税渠道3:搞精装修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毛胚房为主要供应,使得土地增值部分较大.开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相信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更愿意加大成本,做精装修房出售,以减少增值部分从而避税。
也就是说,未来的装修市场,面对购房者的份额要萎缩,而面对发展商的大盘、同意装修将增加。
■避税渠道4:项目公司那些通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商多聪明,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归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
房地产开发经营税费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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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税费
1.2 流转税-------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计征的 一种税。
增值额的计算
1.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增 值税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 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 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 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 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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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税费
1.3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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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税费
房地产税的种类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 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 不动产销售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地产所得税等。
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还可将房地产税划分为流 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四类税种,其中,流转税包 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 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的扩大,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种及税率。
一、税种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进行销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在3%至5%之间,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除了销售房地产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从事的其他业务,如金融租赁、装修、佣金等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是经过国务院核准的法定税种,主要是对房地产购销、抵押和租赁等交易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的时候,需要缴纳印花税。
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也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3. 房产税房产税是在中国的税制改革中被废除了,自2011年至今,在中国国内缴纳房产税的规定都被取消了。
4.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出售的房产进行了重新评价,若新价格高于前次价格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通常在30%左右。
但是,在一些政策比较松散的地区,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土地增值税会相对较低。
二、税率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税率是根据制定的计税基础来确定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税率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1. 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利润中,增值税通常是最大的一项缴税。
在大多数地区,增值税的税率是5%左右,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其他的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时,除了会有一些抵扣项目之外,例如一个地区的政府可能会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印花税,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2. 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在大多数地区会在0.5%左右。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在北京城六区外的地区,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在0.1%左右。
3.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大多数地区的税率会在30%左右。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扩大。
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税费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房地产税费的一览表,以便更好地了解房地产投资的税费成本。
1.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不动产时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
其计算方式为房屋交易总价的比例,不同地区的印花税税率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一手房的印花税税率在1%-3%之间,二手房的税率在0.5%-2%之间。
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需要根据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印花税的具体金额。
2.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房地产交易也适用于增值税。
不同于一般的增值税,房地产交易的增值税是按照差价计算的,即房屋交易价格减去购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10%,具体税率根据地区和房屋性质而定。
3. 营业税营业税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租赁等业务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
不同于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算的,并且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不同,一般为5%-10%之间。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卖方出售土地或房屋时,根据土地或房屋增值部分计算的一种税费,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而定。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在30%-60%之间,计算方式为土地或房屋增值金额乘以税率,卖方需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缴纳。
5.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承租人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值交纳的一种税费。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房产税税率可在0.5%-1.2%之间。
房产税的计算方式为房屋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属于固定金额。
6.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交纳的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乘以适用税率,税率在3%-6%之间,具体根据省份的规定而定。
7.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房产所有人在出售房产时根据差价计算的一种税费。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0%,属于居民个人所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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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税费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8元/平米。
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8*2/12=37333.33*2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山东省规定的出让土地契税税率为4%,其他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济地税函[2010]2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1-02-15 09:18:12)转载▼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合理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鉴于我市不同地域、不同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利润水平及相关费用的差异,经研究,决定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设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普通标准住宅项目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各类经营用房产项目3%。
(二)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全面开展市局于2004年下发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该项政策的出台对确保我市土地增值税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确保预征率达到100%。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授权,结合全市房地产经营状况,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房为2%;(二)非普通住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3%。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房5%;(二)非普通住房及其他应税房地产转让行为6%;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通知》(德地税发【2006】69号)中,“一、房地产商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作废。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日期:[2015-7-6 13:19:36] 共阅[61]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预征第九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的,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额×预征率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协议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节清算申报受理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发展和改革部门下发的《立项批复书》、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确认清算项目。
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二十八条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