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代收代付费用涉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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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税计税依据×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免征营业税的。

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代收款项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一切代收款项应一并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并不用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问题。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售房收入1000万元;该县人民政府要求代收政府基金50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代收取暖费100万元。

则代收款项的营业额=1000+100+50=1150万元。

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国税发〔1995〕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介绍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介绍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介绍一、税收体系概述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房地产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涉及多种税种,并且这些税种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下面将对这些税种进行逐一介绍和解析。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流转和劳务报酬过程中,按照销售额或者劳务报酬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主要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自开发的商品房所需交纳的增值税;二是销售他人委托代理的商品房所需交纳的代理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税法规定,按照其利润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必不可少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一般采用年度汇总和当期实时的两种计算方式。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年度利润申报纳税,同时也需要按照当期的利润实时缴纳预缴税款。

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按照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成本。

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后,如果将土地进行开发并销售,其中的土地增值部分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比例和计算规则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契税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买卖中,按照房屋交易总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契税是在房屋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项税款。

契税的征收比例和计算规则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是按照房屋交易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契税。

六、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个人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种。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作为一个中介方,代理其他人或单位收取或支付款项。

在代收代付过程中,涉及到税务规定,以下是关于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的一些要点:
1. 代收款项的税务规定:
- 代收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代收的款项加以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 代收人应当在代收款项的发生日或到期日后的30日内按照实际收入金额计算代收款项的应纳税额,并将应纳税额上缴给税务机关。

- 代收人在代收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后,应将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委托人,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给委托人。

2. 代付款项的税务规定:
- 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代付的款项加以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 代付人应当在代付款项的发生日或到期日后的30日内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计算代付款项的应纳税额,并将应纳税额上缴给税务机关。

- 代付人在代付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后,应将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受益人,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给受益人。

3. 代收代付款项的税务登记和报告:
- 代收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 代收代付人应当保留原始票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
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如有特殊情况,代收代付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或免税手续。

总之,代收代付款项涉及到税务规定,代收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登记、缴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同时,代收代付人应保留相关凭证,并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

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的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方面介绍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契税契税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按照规定缴纳的税费,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税费。

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交易价格而定。

目前,我国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税税率是1%至3%之间,税率越高,则所应缴纳的契税也就越高。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较高的契税标准,目前最高的契税税率已经达到了3%。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因此,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试行较低的契税标准,旨在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按照规定缴纳的税费。

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卖方在交易中获得了巨额的收益,那么将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按照房产的购置年限和收益额度来分别计算。

其中,购置年限不足5年的房屋收益,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购置年限超过5年的房屋收益,则需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收益,因此,透彻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十分重要。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所应缴纳的税费。

在房地产交易中,土地增值税往往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其标准是根据实际卖房价格的比例来计算。

此外,不同城市的土地增值税标准也存在差异,其中一些高价城市的土地增值税标准更高。

总体而言,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税费制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费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要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购房者来说,选择合适的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标准,可以为自己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保障自身的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按应缴纳税额的税负顺序依次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等,下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介绍如下:1、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应在收讫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房款)凭据后,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与包销商签订合同由其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客户开具房地产发票,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部分若由包销商收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房屋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包销商将房产再销售,对包销商也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应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依建筑业税目所适用的税率3%纳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30%、40%、50%和60%。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

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当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级市场)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契税:其纳税人是以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形式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的承受人。

契税是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按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具体由各省、市、区决定,如安徽省为4%。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在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初装费等,还有代政府收取的大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基金等规费。

这些收费中有是全额上缴给相关部门,有的是部分结缴到相关单位。

而这些费用怎样核算?怎样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涉及的政策较多,业务较为复杂。

对此,笔者从会计核算记及涉税处理的角度来分析处理相关问题。

一、会计核算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程序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程阶段、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

在以上四个阶段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将发生许多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广告费、销售费、信贷资金利息费,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中,有些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有些则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可以直接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直接费用;经分配后才能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间接费用;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

(一)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

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1.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房屋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房地产企业代收代付费用涉及的税收

房地产企业代收代付费用涉及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要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代收,然后再转交给委托部门和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①.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2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小编提示:除了上述规定列举的不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费用和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的代收费用都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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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转付费用要交哪些税
2017-09-0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要代有关部门和
单位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
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
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
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代收,然后再转交给
委托部门和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
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
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
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小编提示:
除了上述规定列举的不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费用和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的代收费用都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
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
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
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
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小编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关键在于是否将代收费用计入开发产品价或者开具发票。

1.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开发产品价或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具发票,那么就需要将相关的代收费用计入开发产品
销售收入;
2.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并由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
则可以将代收费用视为代收转付处理,不计入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只作为往来款项核算。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
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
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
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
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
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实际支付的
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
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
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
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
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
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
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
数的情形。

小编提示:
代收费用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售房时一并代收的,需要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属于代收转付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只作为往来款项核算。

2.其他无法直接判断的代收费用,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
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
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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