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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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超源化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为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运行与维护、检查与检验、安全附件进行控制。

2 职责2.1设备管理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管理工作。

2.2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技术培训、取证管理。

2.3安环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

2.4基层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使用、日常管理。

3 控制要求3.1 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3.1.1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3.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机动部组织设计审查。

3.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机动部书面告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将施工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1.5 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15日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1.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将改造、维修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3.2 运行与维护3.2.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

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首先,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设备在正常操作范围内运行。

其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测。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的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另外,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总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为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温度都相当巨大。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特别重要,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应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

按照这些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定期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在监督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责任划分。

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维修单位等相关责任,并强调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应该进行详细规定。

现场管理包括设备的标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尤其超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作为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平稳操作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

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

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防止超载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

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状态监控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设备状况,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入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安全装置,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紧急停运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

这些现象主要有: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液位失去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部劳人锅[198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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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法》3 职责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2 锅检站负责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工作。

3.3 安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压力容器订货, 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4.1.1 订购新压力容器前, 材料部门通知锅检站,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进行了解,无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一律不准订购。

4.1.2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锅检站人员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 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

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各有关部门、锅检站共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4.1.3 投用。

4.2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4.2.1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 由锅检站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并携带下述文件于投产前一个月向上级锅检中心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4.2.1.1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4.2.1.24.2.1.3产品竣工图(包括必要的部件图)。

4.2.1.4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4.2.1.5 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2.2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 2 级者, 不得使用。

4.2.3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发放4.2.3.1 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 级或2 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 由上级锅检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3.4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厂锅检站和上级锅检中心各保存一份。

4.3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1.4 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 级的, 由上级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 级的, 由上级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后, 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 但不发使用证。

安全状况核定为5 级- 的压力容器, 予以报废。

4.1.5 未经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4.1.6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周期, 没有按有关规定检验又没有申报者, 不得继续使用, 该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4.1.7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 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 应停止使用, 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4.4 压力容器的标示4.2.4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 应在明显位置悬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4.2.5 压力容器编号命名, 按上级中心要求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和命名, 并在明显部位标示, 一旦命名, 不得随便更改, 如确有必要更改时, 应报锅检站, 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压力容器变更与判废4.2.1.6 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4.2.3.2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 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并在报告上写明。

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 生产技术部门锅检站应及时将报告送达上级锅检中心, 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4.2.3.3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若由高一级降到低一级时, 由有关车间同生技部共同研究, 是否能维持原参数运行。

如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 应考虑降压使用。

并尽快研究决定如何在下一次检修中修复升级或更换新容器。

4.2.1.7 过户变更4.5.2.1 压力容器过户前, 新使用单位应向锅检站索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向省检定办理注销, 过户手续。

4.5.2.2 压力容器过户时, 锅检站应将《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检验报告, 竣工图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容器的使用单位。

4.5.2.3 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4.2.1.8 使用变更3.5 如改变压力容器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 压力容器归属单位, 应及时向锅检站报告, 以便向上级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6 如压力容器需长期停止使用, 使用单位应在1 个月内办理封存手续。

即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厂总工程师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交锅检站存档。

如再次启用, 使用单位应重新全面检验, 并向生技部锅检站办理使用手续。

4.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范围:4.1.8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省煤器、水冷壁、汽水管道及其系统。

4.1.9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各类压力容器:426 最高工作压力> O.IMPa (表压下同)(不包括液体静压力)427 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 0.15米,且容积(V) > 0.025立方米。

4.2.8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如除氧器、加热器、空气储罐、氢气储罐等。

4.1.10 生产用常压容器:如大气式疏水、排污扩容器、仓泵储灰筒等。

4.1.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

4.7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应贯穿于设计、制造、安装、检修、运行、事故处理等整个过程。

4.8 各有关部门均应组织学习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集团公司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有关规程、标准及管理制度,以及上级主管局的有关指示,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9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分工4.2.1.9 锅监工程师职责:4.2.3.4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并监督执行。

4.2.3.5 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4.2.3.6 全面负责做好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检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4.2.3.7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4.2.3.8 将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

3.7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村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3.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3.9 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0 压力容器检测站:4.1.12 严格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大纲的要求对全厂发电用压力容器做好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4.1.13 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停用在役压力容器,有权对容器的运行方式,检修规程提出质疑。

4.1.14 在接到有关部门检验委托单二个星期内,书面下达检验所要求的配合工作;检验结束一个星期内,向容器所在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4.11 检修专职4.2.9 负责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方面的工作。

协同督促化学、金属、运行、检修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管理工作。

建立和健全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记录和技术台帐。

4.2.10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并协助制定受监设备损坏的修复方案和事故防止对策。

4.2.11 参与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重大改进措施的调查研究,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4.2.12 每年对本专业受监设备的工作提出总结,向总工、锅监工程师和部主任、技术组长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

4.12 各有关部门:4.2.1.10 落实专人(或兼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4.2.1.11 对所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防爆工作负责,指导班组防爆专职人员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防爆措施,及时安排消除缺陷。

4.2.1.12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4.2.3.9 参加事故调查及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5.2.4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技术登录薄的填写工作。

4.5.2.5 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或上次检验报告确定的检验日期,提前三个月向压力容器检测站提交检验申请书。

3.10 各有关检修班组:4.13 作制度建立相对稳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必要的工。

4.14加强对专职防爆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思想教育,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4.15 配合压力容器检测站结合大、小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16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做好详细的技术记录,分析原因并制订对策。

4.17附件。

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保温工作,尤其是高温高压蒸汽管道、阀门及4.18加强防爆人员的培训工作。

3.11运行部门4.1.15 运行人员在运行操作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各参数(温度、压力、液位等),要符合设计参数或检验所确定的运行参数。

4.1.16 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启、停要符合相应运行规程的规定(如温度、压力的升降曲线、液位的波动情况等)。

4.1.17认真做好设备异常记录,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4.1.18加强燃煤调度管理和燃烧调整,改善锅炉燃烧。

4.1.19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水平。

4.1.20加强巡回检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4.1.21锅炉、压力容器的自动、保护装置应保证正常投入。

4.1.22加强对停用锅炉的保养。

3.12化学监督专职:4.2.13加强水、汽监督,水汽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

4.2.14 搞好有关技术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如运行日报、水汽化验资料、热力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有关资料、设备大、小修有关腐蚀、结垢的检查、化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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