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
如何利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利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时间:2016-06-2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摘要: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编者按: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原标题:从“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专利无效案件看权利要求的解释2012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8200号无效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200420073412.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铁质的旋转轮体(5)内腔放置加热线包(9);在旋转轮体内腔放置的加热线包(9)为:线圈骨架(2)固定于固定轴座(1)上,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线圈绕组(3)缠绕在导磁体(4)表面,导磁体(4)、线圈绕组(3)、线圈骨架(2)封装为一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解释。
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磁体按轮体的轴向在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均布”为一种上位的概念,涵盖了导磁体为圆筒状的方案,圆筒状由于其在整个圆柱面上具有均匀的厚度,即可理解为一种“在圆柱面上均布”,而这种圆筒状的导磁体已经被证据1公开。
第18200号无效决定对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认为应结合说明书内容和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进行理解。
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了“14个铁氧体4按轮体5的轴向A方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进一步结合附图可知,本专利中作为导磁体的铁氧体是多个离散的部件,每一个铁氧体均沿着轮体的轴向设置,14个铁氧体均匀分布于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法26.4细则20.1122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应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说明书引言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仅应当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技术特征,还应当从技术领域、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方面来理解技术特征的含义,分析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说明书中包括多个实施例,申请人为了寻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采用较上位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那么在确定这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结合说明书认真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地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给予正确的评价。
下面以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简介2004年6月25日,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任意一项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
审查员于2005年5月20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经修改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于2005年12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上述专利申请。
专利阅读技巧

专利阅读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最新的技术动态、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避免侵权风险等。
然而,专利文献通常都是由专门的专利语言编写而成,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阅读起来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掌握一些专利阅读技巧是很有必要的。
了解专利文献的结构对于阅读理解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专利文献包括标题、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等部分。
其中,摘要是对专利的简要描述,是了解专利内容的重要依据。
说明书是专利的主要部分,包括了技术领域、背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等,对于深入理解专利的技术细节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核心,是发明创造的具体范围和要求,阅读时需要仔细分析其中的技术要点。
附图则是对发明内容的图形化描述,有助于理解专利的实施方式。
注意阅读专利的前导部分。
专利的前导部分包括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等内容。
技术领域部分主要描述了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有助于我们了解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背景。
背景技术部分介绍了相关技术的现状和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该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
发明内容部分则对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描述,是我们理解专利的重要依据。
然后,重点关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核心部分,也是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在阅读权利要求书时,我们应该仔细分析每一项权利要求,理解其具体技术要点。
通常,权利要求书会使用一些特定的术语和语法结构,这些都是为了准确描述专利的技术特征。
在阅读时,我们应该注意这些术语的含义,以便准确理解专利的技术内容。
专利的附图也是阅读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图通常是对专利的发明内容进行图形化描述,有助于我们理解专利的实施方式。
在阅读附图时,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图纸中的标注和箭头等信息,来理解专利的具体实施细节。
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方案,附图可以更直观地展示专利的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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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部分,用于明确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的要求范围。
它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以下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首先,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遵循字面解释原则。
即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来解读权利要求范围。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具体术语的定义和描述,将决定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应考虑到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的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补充,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参考说明书,可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概念和范围。
此外,专利案例法也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类似专利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和界限。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考虑到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和类似发明的专利。
最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可以参考专利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解释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结合说明书的解释、参考专利案例法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并确定对发明创造所要求的权利范围。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摘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简单的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如果上位概念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就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上位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如果上位概念是现有技术,并且该上位概念在本技术领域是有明确的含义的,则不需要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做过多描述。
关键词:权利要求;上位概念;解释;说明书专利代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最常见的手段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找到适当的上位概念,从而将委托人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适当地扩大到合理的范围[1]。
上位概念的引入,不仅要考虑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以下结合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笔者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涉及到上位概念的理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
”单纯从字面理解来看,只要有上位概念中所包含的一种下位概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上位概念所概括的下位概念应当受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的限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脱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以cn200510034731.9号专利申请为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壁挂件贴膜与基座的粘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具体步骤:第一,在基座底面涂抹液态胶或溶剂或以瞬间高热将基座底面熔化;第二,将贴膜弯折成弧面状;第三,将贴膜压向基座底面,使弧面中间最凸出点与基座相触,再逐渐将贴膜下压,使贴膜与基座逐步贴合。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引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关系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如果仅仅通过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理解其技术方案,可能会产生偏差。
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定义,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无论是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
”在专利制度初期,仅仅有专利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这种制度存在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专利说明书要达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的程度,就必须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对其发明创造作出详细、全面的介绍说明,其中既包括对所涉及的背景技术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的描述;既包括对发明原理的说明,也包括对发明具体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各方面交融在一起,其篇幅常常很大。
面对这样的说明书,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院的法官,都难于归纳出到底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新贡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以简洁的文字概括出专利权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于这种文字的简洁与概括,使得权利要求包括的含义可能超出或不同于说明书中所记载技术方案,因此在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也有人认为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有必要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之后对发明的理解与再阅读整个专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
这表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十分必要,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当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需要进行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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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6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666号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10113914.X、名称为“利用电磁线圈的钢水液位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特开平11-248517A的日本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钢水液位检测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器还包括一个与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嵌套的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186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所公开了,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线圈同轴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表面,不存在两轴线相互垂直的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再次作出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公开了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再次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为同轴邻接结构,在这种位置关系下发送线圈产生的励磁电磁束与直接接受线圈相结合,容易引发二次电压,即噪音成分较多,SN比较低,而本申请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是嵌套在一起且中心线彼此垂直,这样就杜绝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包括“接受线圈与发射线圈的轴线垂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相互嵌套以及还包括一个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认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第[0016]段第48行明确指出发送线圈和接受线圈为同心线圈,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垂直于熔融金属上表面,而不是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样两线圈嵌套且中心线彼此垂直,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为日本专利文件,应结合该专利文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确定其权利要求1的日文文字所表述的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金属液位高度的检测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15]-[0026]段,说明书附图1),其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实施例均是一次线圈为发射线圈,二次线圈为接受线圈,这两个线圈为同轴设置;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也可以看出,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是同轴设置于熔融金属液面之上,并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液面,与其实施例中的描述是一致的。
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中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液面的,且两线圈同轴。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来理解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的日文内容,应当确定权利要求1、2中所描述的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而不应认定为两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且权利要求1的日文中也并无“彼此垂直”或“相互垂直”的文字表述。
在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认定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评述。
经过评述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公开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轴线垂直”这一技术特征,因而就无法获得降低发射线圈的励磁电流在接受线圈中产生的背景信号,从而提高传感器的信噪比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给出将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的轴线设置为彼此垂直的技术启示,且这种设置方式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第14666号复审决定撤销了原驳回决定。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想说明的是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对比文件1是一篇日文专利文献,将其翻译为中文时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但即使其并非外文,如果仅仅通过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理解其技术方案,也可能会产生偏差。
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定义,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无论是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
”
在专利制度初期,仅仅有专利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这种制度存在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专利说明书要达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的程度,就必须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对其发明创造作出详细、
全面的介绍说明,其中既包括对所涉及的背景技术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的描述;既包括对发明原理的说明,也包括对发明具体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各方面交融在一起,其篇幅常常很大。
面对这样的说明书,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院的法官,都难于归纳出到底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新贡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以简洁的文字概括出专利权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于这种文字的简洁与概括,使得权利要求包括的含义可能超出或不同于说明书中所记载技术方案,因此在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也有人认为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有必要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之后对发明的理解与再阅读整个专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
这表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十分必要,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当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需要进行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
”
本案中,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的日本文字究竟应当理解为“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还是应当理解为“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仅仅从权利要求本身文字记载的内容可能无法确定,但是通过阅读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附图所直观表示出来的技术方案,就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具体说来,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实施例均是一次线圈为发射线圈,二次线圈为接受线圈,这两个线圈为同轴设置;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也可以看出,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是同轴设置于熔融金属液面之上,并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液面,与其实施例中的描述一致。
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中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液面的,且两线圈同轴。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描述的是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而不应认定为两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
本案中涉及的是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理解,但在审查实践中,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或授权后的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认定时,也同样要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理解其保护范围。
只有在正确认定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所作出的审查结果是正确的。
(知识产权报作者刘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