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管理制度9-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1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定稿

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安全[2009]552号)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凡是没有作业许可管理手续、未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施工作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细则,各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八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理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同时包括专门程序规定的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
第九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2.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41-2009)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2、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

2、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爱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治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HSE治理内容第四条施工作业HSE治理的差不多要求(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爱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爱护和谐进展”的环境爱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连续改进HSE治理体系,并通过HSE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治理人员。
监督治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觉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
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把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有关作业票。
第五条施工作业HSE安全治理(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排除危险因素;禁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同意甲方治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关于印发《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的通知

长油安字〔2010〕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关于印发
《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和高危作业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2-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3-长庆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4-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
附件5-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6-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7-长庆油田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8-长庆油田分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9-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附件10-长庆油田分公司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九日
— 2 —。
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HSE管理制度15-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范》Q/SY1239—2009的要求,油田公司推行工作循环分析方法,为规范工作循环分析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的操作、施工和检维修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工作循环分析job cycle analysis(简称JCA)是以操作主管和员工合作的方式对已经制定的操作程序和员工实际操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
2、协调员coordinator负责制定工作循环分析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人员,一般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担任。
3、操作主管operation supervisor负责执行工作循环分析计划的人员,一般是基层单位班组长、井区长、队长或站长。
4、关键作业critical operation可能对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带来重大危害和影响的生产操作、检维修作业等活动,或者与关键设备有关联的活动。
5、关键设备critical equipment是指一旦停止运转或运转失效,可能会引起异常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或伤害员工健康的设备。
第四条职责(一)安全主管部门:1、各级安全主管部门是工作循环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作循环分析管理程序的制定、管理和维护;2、负责对工作循环分析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指导、监督检查和定期审核,必要时组织工作循环分析管理专项审核,保证操作程序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并保持持续改进;(二)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主管部门1、负责分析工艺流程、技术、设备操作技能的把关;2、负责工作循环分析中主管业务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3、参与工作循环分析活动。
(三)操作主管1、负责工作循环分析计划具体组织和实施;2、负责向员工解释工作循环分析的目的、作用和程序;3、负责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验证员工对操作程序的理解程度及操作程序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并填写初始评估表;4、针对现场评估出的偏差、缺陷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安全事项,确认改进建议,整改隐患(包括现场隐患和操作程序缺陷),负责填写现场评估表;5、负责建立员工执行工作循环分析的所有相关记录。
HSE管理制度12-长庆油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 1245—2009)的要求,为确保油田公司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安全投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条油田公司对新、改、扩建的工艺设施、设备,重大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天然气净化(处理)及油气化工装置、油气生产场站、输油气管道的停车检维修、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等项目必须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启动前安全检查是装置、设备、设施投运前的一个先决条件。
第五条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
并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六条启动前的装置、设备、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设计规范、规格和安装标准;——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操作卡、应急预案等准备就绪;——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所有工艺、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七条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由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
组长选定组员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八条启动前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安全职责1、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为项目启动前的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审核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跟踪落实待改项的完成;——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1.引言动火作为加油站日常运营中常见的作业活动之一,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管理。
为了确保加油站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动火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提升加油站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动火工作责任2.1 加油站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加油站动火作业的负责人是指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具备承担动火作业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2.2 动火作业的指定人员动火作业的指定人员是根据实际作业需求和工作安排,由负责人指定的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加油站工作人员。
指定人员必须在动火作业前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动火操作证书。
3.动火作业准备3.1 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在动火作业开始之前,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场所和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
必要时,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场所进行维修和整改。
3.2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防护准备动火作业前,负责人要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程序。
指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戴上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毒面具、耐酸碱手套等。
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动火作业操作4.1 动火作业前的通知和警示负责人要提前通知加油站内的其他作业人员和来访人员,确保他们了解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安全要求。
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明确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 动火作业的操作流程动火作业的操作流程分为三个步骤:准备工作、具体操作和收尾工作。
在准备工作中,指定人员要按照作业计划进行设备检查和准备。
具体操作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操作指令。
收尾工作要将动火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清除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危险物。
5.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控制5.1 防止火源泄漏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易燃物品,同时要控制好作业现场的温度和湿度,避免火源泄漏导致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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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 SY 1241-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第三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分为工业动火作业(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线上的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指除工业动火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同时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参见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2)的要求,先在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计划书》,开始作业前现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各类工业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提升一个级别。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HSE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动火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各级HSE监督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监督。
第十二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级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10000 m3以上(含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输油(气)干线上动火;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硫磺回收装置;集配气站内设备及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管线上的动火;输油(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8.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9.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10.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内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工业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四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及权限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生产单位编写,送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生产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生产单位的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巡视安全监督。
第五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十六条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和设施:——动火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安全工作方案;——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均应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监护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批准人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该问题解决方案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作业人、监护人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和申请人的批准。
第二十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动火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机生命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状态下。
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
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期限内。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延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二条延期申请提出后,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相关方及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四联:保留批准人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在做任何修改。
工作完成后,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申请人、批准方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
许可证存档并保留一年(包括取消作废的动火许可证)。
第六章安全职责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一)生产运行部门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动火种类、动火时间;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3.从动火步骤、动火程序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一)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审批;(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三)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四)审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五)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负责制定、批准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二)负责施工作业前安全培训,使施工作业人员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五)负责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六)及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终止动火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七)负责指派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