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计常用规范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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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计常用规范与表格

4.1.4 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经

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 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1.5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表4.1.5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燃气

DN10 DN1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管

套管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25 DN150 DN200

表4.3.2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4.3.3 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3.20 室内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

管子公称尺寸<DN25 DN25~DN40 DN50 >DN50

与墙净距(mm) ≥30≥50≥70≥90

.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

4 当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得使用管件将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支架应安装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应设支架1处;

表4.3.2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

表4.3.27-1 钢管支架最大间距

表4.3.27-2 铜管支架最大间距

表4.3.27-3 薄壁不锈钢管支架最大间距

外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垂直敷设(m) 2.0 2.0 2.5 2.5 3.0 3.0 3.0 3.0 3.5

水平敷设(m) 1.8 2.0 2.5 2.5 3.0 3.0 3.0 3.0 3.5 表4.3.27-4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支架最大间距外径(mm) 16 18 20 25

水平敷设

1.2 1.2 1.2 1.8

(m)

垂直敷设

1.5 1.5 1.5

2.5

(m)

表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表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6.1.6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 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 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 和表6.3.3-2 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 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

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 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的规定。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 的规定。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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