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地区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地区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负责管理、维护和运营物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技能,依法进行培训和考核,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安全环保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应注重创新和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业主需求。
第七条物业服务管理应与居民自治结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及居民参与的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年度预算,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投诉,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增加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教育和培训,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为举止,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解答业主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员应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员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业主的利益。
成都市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的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标准、费用预算等,并报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六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办法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适应统筹城乡物业管理发展,加强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监督管理,提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全域成都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名册是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或正在受聘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的身份、执业、培训、业绩、行业惩戒等信息的记录簿。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其列入执业名册的名册证书。
第四条名册证书记载专业服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领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有发证机关印章和持证人员照片。
岗位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情况、职业记分和信用状况,在“成都物业”网的名册中予以披露.第五条名册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市物业管理协会受托进行名册证书的填发工作。
第六条名册证书由聘用专业服务人员的组织(以下统称聘用人)负责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免费申办领取.在申办名册证书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信息记录表》;(二)交纳免冠一寸照片3张;(三)交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军人复员、转业、退伍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再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等);(四)特殊岗位需具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交验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聘用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查提交材料的信息与信息系统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审核合格的,颁发名册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向聘用人说明理由.第八条《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信息记录表》作为名册证书的登记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保存。
名册证书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动时,登记资料也应作相应注明。
第九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成房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7〕8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已聘用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应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上完善聘用的上至公司总经理、下至一线操作人员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执业名册)的建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执业名册是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或正在受聘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执业、培训、业绩、行业惩戒等信息的记录薄。
第四条执业名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以下简称系统)上,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关于选聘成都市物业管理专家通知

关于选聘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通知公司全体员工:为提高公司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现组织公司职员参与选聘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活动,相关事项如下:一、报名条件:入选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物业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三)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证书》;(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政策运用水平和良好的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的相关工作;(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及办理时间:2012年7月4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表纸质两份(含电子文档)、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以及符合入选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详见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表相关说明。
2012年7月5-6日由人力资源专员前往成都市人民中路房产大厦进行统一办理。
三、初审合格的人员,须参加专家聘任资格认定考试,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原已聘任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相关人员若需继续入选行业专家,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报名,并参加聘任资格认定考试。
四、咨询电话:82610856 张宇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 2012年6月29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物业小区应当依法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2.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权、职责、解散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章程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提供服务。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四、物业费及共有资金管理1. 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物业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服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服务信息公开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事项、公共收益、物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向业主公开。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检查1.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挪用物业费收入的,由市、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1.2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及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第七条建筑区划内,从事物业经营策划、客户服务以及受聘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绿化维养等服务的,应当由名册中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专职担任;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工程师、经济师。
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作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作用,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第三条在物业服务企业、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研究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可入选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专家:(一)具有工程、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在25岁至65岁之间;(六)物业服务企业的入选专家应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六年,且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不少于五年。
其工作单位具有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七)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的入选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律师资格五年以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专家的入选和管理(一)专家库专家在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资格预审、专业培训、理论实务测试及综合考评后确定。
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四川省住宅与房地产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考评合格人员颁发物业管理专家聘任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的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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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
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专家业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的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定于2008年3月在成都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聘为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成员;
2、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中入选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自愿参加专家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解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2、解读《物权法》及《劳动合同法》;
3、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
具体安排见日程表
三、报名截止时间及地点:
为保证培训班顺利进行,请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务必于2008年3月20日以前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新一号教育宾馆四川银典房地产培训中心
完善报名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及申报资格。
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周六、周日照常报名)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期三楼会议室西华门街33号
(3月28日-3月30日为学习时间)
五、培训费用:
1、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专家:550.00元/人;
2、新申报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750.00元/人;
六、所交资料:
1、参加继续教育的专家: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专家资格聘书复印件;
2、新申报人员: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递交证明材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8-30 来源: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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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物管[2006]2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八月三日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库)的组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人才库包括专家库、项目经理库、服务能手库。
第四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二)分开建设、动态管理;
(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物业管理评标、项目考评、资质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行业培训等需要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有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配备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人员。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
(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政策运用水平和良好的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专家库中的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
(二)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考评;
(三)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评审;
(四)参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
(五)参与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六)参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二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聘任期满,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办理续聘手续;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
第十条根据专业对口原则,对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按不同类型项目进行选用。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专家库中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受委托的项目工作有知情权;
(三)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优先获得物业管理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六)参加物业管理相关的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七)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库中的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负责地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事由书面告知通知人;
(三)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职业道德,保守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私自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在所参与工作结束前,不得私下与有关利害关系人接触;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发现物业管理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专业人才库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库中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家库中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解除聘任,收回专家聘任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