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及其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旅行社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3. 旅行社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负责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旅行社车辆管理(1)旅行社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3)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4)旅行社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信息。
2. 导游、司机安全教育培训(1)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
3. 游客交通安全教育(1)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向游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游客遵守交通规则。
(2)旅行社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游客的交通安全责任,确保游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1)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5. 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后,导游、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旅行社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游客通报事故情况。
(3)旅行社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景区交通安全规定内容(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开放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1. 景区交通安全管理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2. 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2)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3)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4)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5)负责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四、景区交通安全设施1. 景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2. 景区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如损坏、缺失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3. 景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由景区管理部门承担。
五、景区交通安全规定1. 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2)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违章停车;(3)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超车、强行变道;(4)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5)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6)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7)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8)不得驾驶报废、拼装、非法改装的机动车;(9)不得在景区道路上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 景区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停放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或指定区域进行;(2)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的区域;(3)不得在景区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4)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3. 景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2)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景区广播、宣传栏、告示牌等形式,向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3)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旅游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旅游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管理1、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4、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购物点。
5、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旅游景区管理1、旅游景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范围和容量接待游客。
2、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合理疏导游客,确保游客的游览安全和舒适。
3、旅游景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旅游景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美观。
5、旅游景区应当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
(三)旅游饭店管理1、旅游饭店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2、旅游饭店应当保证客房、餐饮、娱乐等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卫生。
3、旅游饭店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饮食安全。
4、旅游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5、旅游饭店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游客。
(四)旅游交通企业管理1、旅游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线路和班次运营。
2、旅游交通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旅游交通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4、旅游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甩客、超载。
旅游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旅游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游客权益,维护旅游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执法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器材,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确保执法过程安全有效。
第六条对于旅游执法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旅游执法车辆的建设和配置第一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具备必要的功能和性能,满足执法需要。
第二条旅游执法车辆的建设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器材,确保执法能力和效果。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旅游执法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安全评估,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旅游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和要求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车辆的合理使用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旅游执法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合理规范,确保车辆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旅游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车辆的有效使用和发挥作用。
第四条旅游执法车辆的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旅游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定期对车辆和使用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简介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对旅游交通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旅游交通企业管理:对从事旅游交通服务的企业进行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 旅游交通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从事旅游交通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要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3. 旅游交通安全管理:设立旅游交通安全规定,要求旅游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旅游交通投诉与纠纷处理:规定旅游者对旅游交通服务存在问题时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 旅游交通市场秩序管理:建立健全旅游交通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重要意义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提升旅游交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通过规范旅游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旅游者的满意度。
2. 保障旅游者权益:设立旅游交通安全规定和投诉处理机制,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旅游业发展:健全的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创造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应积
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共同推动旅游交通管理
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旅游景区内的交通安全,维护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所有交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客自驾车辆、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景区内的行驶和停放等。
三、交通流控1.景区内道路交通流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交通流控措施,包括限制车辆进入景区、调整道路交通流向等。
2.游客和车辆需遵守交通流控的指示,不得违反规定行驶或停留。
四、车辆管理1.游客自驾车辆进入景区需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定,如限速、禁止超车等。
2.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景区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和备案。
五、停车管理1.游客自驾车辆需按照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
2.旅游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需按照景区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区域和停车位进行停放。
六、安全设施1.景区内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警示牌等设施,提醒游客和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2.辅助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带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确保交通安全。
七、责任追究1.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客或车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对违规游客或车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八、其他规定1.本规章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以上为旅游景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景区内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请游客和车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车辆管理,维护景区交通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车辆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第一、方便游客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车辆管理责任主体为景区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景区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景区交通秩序良好。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满足游客停车需求。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停车安全。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明确的交通标志,引导游客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游客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七条旅游景区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遵守景区内的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旅游景区内的车辆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
第九条旅游景区车辆应遵守环保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等。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内的居民、单位及游客应遵守景区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三章通行证管理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设立通行证管理制度,对进入景区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第十三条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包括:景区内部居民、单位、经营户等。
第十四条通行证应按照景区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申请、发放、使用和注销。
第十五条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应遵守景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景区车辆管理制度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旅游景区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用车行业经营秩序,加强旅游用车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旅游用车经营的单位和驾驶人员。
旅游用车包括旅游大巴、旅游中巴、旅游小巴等各类载客车辆。
第三条旅游用车应当依法取得合格的旅游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车内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设施有效。
第七条旅游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设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处理。
第八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在路上运行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车辆使用说明书,了解车辆各项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且驾龄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不毒驾。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应急处理事故的基本技能,包括急救知识、火灾扑救等。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良好驾驶习惯,不施行危险驾驶行为,保障车辆及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私运货物或乘客。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驾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期间,应当全力配合,认真学习,不得有旷课、早退、迟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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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铁路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 (一)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损 失的责任
❖ 旅客自剪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其 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为 人民币15万元和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 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 ,按书面约定的给付赔偿。
(二)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责任
❖ 2.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国际航空运输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 的赔偿责任限额。 ❖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 克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行李或者 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 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 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 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 承担责任。 ❖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332计算单位。
❖ (3)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 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 (4)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 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 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 ,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 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 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 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根据造 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 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包裹的运费。 ❖ (2)承运人有权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验票
工作。 ❖ (3)承运人按照规定,有权对无票或持无效
票者进行罚款。
❖ (二)承运人的义务
❖ (1)承运人须按合同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交 通工具。
❖ (2)承运人须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 (3)承运人须按规定给旅客提供方便和服务
。
第三节 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 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 或者是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 错。
❖ (4)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 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 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 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 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 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 (三)赔偿请求的提出与诉讼
❖ 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 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 内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旅游交通的特点
❖ (一)游览性 ❖ (二)舒适性 ❖ (三)季节性
第二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概述
❖ 一、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 (一)旅客的权利 ❖ (1)旅游者有权按照客票上指定的乘车日期、车
(班)次,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安全到达客票标 明的指定地点。但火车票约定持卧铺票的旅客,在 开车一小时后还末到卧铺车厢时,列车长可将该卧 铺另行出售。 ❖ (2)旅游者有权使用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各种设施 ,享受客运服公司免费向旅客提供的食宿和相关服 务。
❖ (3)旅游者有权按规定享受行李免费和未成年人 减、免费待遇。 ①减、免费携带儿童的规定: ②免费携带物品的规定:
❖ (4)旅游者有权按规定办理退票。 ❖ (5)旅游者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客票变更手续
。
❖ (二)旅客的义务
❖ (1)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要求支付票款, 并按所购交通工具日期、班次、座位号搭乘,并接 受乘务人员的检查。
❖ (2)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内,不得夹带易燃、易 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 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
❖ (3)旅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对于运输单上填 写的各项声明、说明的正确性负责。
❖ (4)旅客变更运输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一)承运人的权利 ❖ (1)承运人有权向客收取客票购置费及行李
第一节 旅游交通概述
❖ 一、旅游交通的概念 ❖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业经营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
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 的现象总和。 ❖ 它由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机场、 车站、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航线、铁道、公路 、航道等运输线路组成。 ❖ 旅游交通的种类主要分三大类:陆路运输、水路运 输和航空运输。
❖ 一、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及赔偿规定 ❖ (一)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
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 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旅客的 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 ,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 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 当承担责任, 等等。
❖ (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 国务院铁路主管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 李运到期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支付违约金,逾期满30日仍未送到的,托运人、收 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 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 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限额
❖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额,由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执行。 ❖ (2)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 ,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 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 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 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伏六明 主编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 ·理解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 ·掌握违反旅游交通法规的法律责任承担 ❖ 能力目标: ❖ ·能维护旅客的权利 ❖ ·能解释赔偿责任限额 ❖ ·能模拟操作旅游交通运输的损害赔偿
❖ (5)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人或者 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 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取的,收货人或者旅 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 (6)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予 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