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防灭火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
2.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井下防火意识和能力。
3. 所有人员都应在井下工作前接受防灭火培训,掌握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井下防火设施1. 所有井下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隔离,确保各区域之间及井下通道的可靠隔离性。
2. 井下应安装并保持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发生。
3. 井下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4. 井下应设立灭火设施的存放点,确保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的存放和保养。
5. 井下应保持通道、泵房和紧急出口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三、井下作业管理1. 井下所有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2. 所有井下作业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 井下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火器材的摆放和使用示范,确保灭火器材的易取、易用并及时供给使用。
4. 井下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严禁违规操作。
四、人员培训和演练1.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防灭火培训,包括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 井下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灭火装置。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井下应急预案组织撤离。
2.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向上级汇报火灾情况,并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
3. 火灾发生时,宣传广播系统要及时播报火灾事故情况,指导人员疏散和自救。
4. 在火灾事故中,人员要互相帮助,营造紧密的团队合作氛围,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火灾事故后,要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和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

(四)综合防尘 1、工作面掘进前,必须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搞好综合防尘。 2、供水管路吊挂平、直、稳、齐,其吊挂高度为1.2m。 每根管子吊挂点不少于2处。 3、装煤岩前洒水冲尘。
4、在距迎头150m范围设置三道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净化喷零。第一道距迎头不超过 50m。 拌料、喷浆、装岩、截割时正常开启。
5、在各转载点安设一道喷雾,保证完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6、防尘水管每50m 要设一个三通闸阀,迎头30m 内设防尘喷头。 7、必须定期冲刷巷帮顶部及风筒上积尘,严禁煤尘堆积。
8、作业人员配戴防尘口罩,加强个体防护。 9、综掘机开启时风,净化风流,防止煤岩尘飞扬。 11 、巷道内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隔爆水棚。
1、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戴电子表,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 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等易燃物品,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3、一旦发现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 灭火,控制火势,并及时汇报矿调度,按照避火灾路线将火灾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5、掘进中发生冒顶要用木垛接实顶板,同时设专人观察冒落区内的气温并进行分析,发 生异常应立即汇报处理。
井下预防火灾应急预案

井下预防火灾应急预案
井下预防火灾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一、火灾预防措施
1. 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2. 严禁在井下作业场所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3.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妥善存放,严禁随意堆放杂物。
二、火灾应急处理
1. 发现火情立即按下火警按钮,通知现场所有人员迅速撤离。
2. 使用灭火器或其他适当工具进行初期扑救,避免火势蔓延。
3. 通知地面救援人员前来支援,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事后处理
1. 确保火灾现场得到彻底扑灭后,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查找火灾原因。
2. 对事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确保其身心健康。
3. 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火灾应急处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技能。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杜绝火灾发生的可能。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井下防灭火的一般规定如下:
1. 设立防火设施:在井下区域内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隔离设施,以隔离火灾的蔓延。
同时,应配备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确保电气安全:井下设备、线路以及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且要避免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风险。
3. 明确疏散通道:在井下区域内,应规划并标识明确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4. 定期检查和培训:定期检查井下防灭火设施的效果和功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定期进行员工的火灾防护培训,提高其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制定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火灾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部门的责任和行动流程,并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6. 加强火灾监测:安装火灾监测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7. 禁止吸烟和明火:严禁在井下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以避免引发火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区域的火灾防护工作得以有效实施,保障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
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2020年度矿井防灭火措施

xxx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防灭火措施编制单位:通风科编制时间:2020年1月矿井防灭火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灭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灭火的规定。
矿井火灾根据发火性质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按发火位置可分为井口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
因此对不同位置,不同性质的火灾,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
特制定矿井防灭火措施。
一、瓦斯、煤尘、自燃倾向性及自然发火情况1、瓦斯:根据2019年12月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37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 1.09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1.82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 1.44m3/t;回采工作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53m3/min,掘进工作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20m3/min;属低瓦斯矿井。
2、煤尘: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在井下取样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煤尘爆炸性测试,其结果:9号煤层火焰长度>120mm,抑制煤尘最低岩粉量为70%,依据《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判定该矿9号煤尘具有爆炸性。
3、自燃倾向性;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出具的自燃倾向性测试,其结果:9号煤层吸氧量0.47cm3/g,自燃倾向性等级Ⅱ,为自燃煤层。
4、最短发火期: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出具的9号煤层煤样最短自然发火期实验报告,其结果:最短发火期天数为88天。
5、9号煤层煤样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6、据本矿井提供资料及历年来实际观测结果,矿井未有自然发火记录。
经走访调查,井田北部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东部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麻地湾煤业有限公司,均未有火区。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措施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措施一、矿井火灾的分类与危害:矿井火灾按其发生缘由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部的高温热源引起可燃物的火灾。
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其它可燃物)在空气中氧化并聚积热量而引起的火灾。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和烟雾,严峻地威逼着井下人员生命平安。
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矿井中,火灾还能引发瓦斯和煤尘爆炸。
3、火灾会使财产和煤炭资源患病巨大损失,造成停工停产。
4、火风压可能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二、人体感官可以察觉到煤炭自燃的征兆:1、巷道消失雾气或巷道壁“挂汗”。
2、风流中消失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地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煤炭从自热到自燃阶段会放出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人感觉不舒适,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三、预防矿井火灾的一般规定:1、矿井应制订地面与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矿井必需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下必需设置消防材料库。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采纳可燃性材料建筑,其四周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和休息间。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4、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需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需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5、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
严禁使用灯炮和其它电器取暖,严禁明火明电(一般白炽灯、一般日光灯)照明。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各种焊接工作,假如必需在主要进风巷、主要硐室和井门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每次必需制订符合《规程》要求的平安措施。
7、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平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需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火灾是煤矿生产中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一、外因火灾防治措施1、井上下分别设立完善的消防器材仓库,仓库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按照〈〈防灭火规范〉〉的要求,井下各工作地点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水管、灭火器、沙箱、沙袋、铁锹、木板风筒等,并设专人管理。
2、严禁一切非生产火源下井,如生石灰及点火工具等;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明火及火种。
3、井口房及其20米范围内禁止使用煤炉、电炉取暖,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
4、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并报矿长批准,且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且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1)前后两端20m的范围内,必须是不燃性支护,并有消防供水管。
(2)有两台以上灭火器。
(3)焊接地点下方,有不燃性材料隔离火星。
(4)设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
(5)焊接完成,由专人进行防火处理,并停留一小时以上观察,确认现场无发火症状后,方可离开。
(6)电焊点与接地线距离不得超过0.5n‰5、井下任何地点不准存放汽油、煤油等各种油脂,擦布、棉纱用完后,要集中存放在加盖的铁筒内,严禁扔、洒在井巷、胴室和采空区内。
6、井底车场、机电碉室、炸药库等必须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在出口装置向外开的防火门。
7、所有井下人员,都必须熟知工作范围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8、建立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统,并保证送到用水点,压力足够,水量不小于0.6m3∕mi∩o9、加强防灭火制度管理,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范围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季度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注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墙、防火门、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内因火灾的防治措施1>加强采煤高度管理,提高回采速度及回采率,减少浮煤丢失,采煤工作面不得留有设计或规程措施允许外的煤皮和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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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四合煤矿. 二0一二年井上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是由煤的自燃引起,外因火灾主要是由外界热源引起。
因此外因火灾的防治仍然是本矿防火的重点。
外因火灾的预防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二是尽量采用不燃或耐燃材料支护和不燃难燃制品,同时防止可燃物的大量积存。
一、电气事故引发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1.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对于井下的机电设备硐室,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
2)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并要求井下工作人员熟悉本职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4)硐室不应有滴水,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5)硐室入口处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并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6)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7)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柴油、煤油,擦拭机械用的棉纱、布头等,要存放在铁桶内封闭,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1)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严禁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 井下低压动力为660V,照明为127V,地面低压动力为380V,照明为220V。
4) 低压负荷开关选用BKD型并配合JY82—3型检漏继电器,以保证安全用电。
5) 向井下配电的PGL1—型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6) 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与掘进设备实现风、瓦斯电闭锁。
7) 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8)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9) 井下水泵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
10)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 井下电缆1)电缆选择(1) 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2) 井下电缆按安全载流量选择,并经电压损失和短路保护校验,采用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3) 井下各配电站配电的低压电缆均采用矿用橡套铜芯电缆。
(4) 照明设备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电源均引自地面配电所,采用阻燃的矿用橡套电缆;电钻采用矿用电钻电缆(MZ)。
2)电缆悬挂(1)在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用卡箍固定,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
故本矿井沿煤层的倾斜巷道内(>30°)电缆用卡箍固定,其余巷道(<30°)内电缆均可采用吊钩悬挂。
(2)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悬挂高度高于矿车。
(3)悬挂点间距为3m;电缆要在压风管、供水管等管道的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5)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3)电缆连接(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线芯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若采用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4. 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井下电气设备须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1)矿用一般型高低压开关柜具有过载反时限保护、短路速断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绝缘监视保护、欠电压保护和操作过电压保护等功能。
2)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磁力起动器具有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绝缘监视保护、失压保护、和过压保护等功能。
3)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绝缘监视保护、和欠压脱扣保护等功能。
4)矿用隔爆型低压真空馈电装置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断相保护和选择性漏电保护等功能。
5)低压磁力起动器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低电压保护和失压保护等功能;若采用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须具有漏电保护、漏电闭锁、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欠电压保护等功能。
6)矿用隔爆型煤电钻综合控制装置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远距离停送电等功能。
7)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均设置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并且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8)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在井底主副水仓内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9)在下列地点装设局部接地极: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10)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
11)40KW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的馈电线上,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要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保护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要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2)127伏煤电钻和信号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380伏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低压检漏装置每天进行1次跳闸试验。
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
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13)供电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极电阻不得大于1Ω,以免地面雷电波及井下。
(1)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2)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5.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3)矿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二、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1.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矸石山、坑木场、井口房防火1)地面必须设置防尘消防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本矿在地面井口附近设置3003消防防尘水池,本矿的井下消防水管与井下防尘洒水管共用,井下发生火灾时采用防尘洒水支管接管进行消防。
管网布置详见矿井消防洒水系统图。
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3)井下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4)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5)本矿的灭火器材选择喷粉灭火器。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6)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明取暖。
7)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8)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9)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10)井架、井口房严格按防火要求设计施工,矿井各井口20m内地面建筑均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在主副井口安设防火铁门,以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防火铁门设置必须密封可靠,平时不影响通风和运输。
11)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井口附近20m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12)井下采空区须及时密闭。
13)井下机电硐室防灭火措施(1)机电硐室应采用砌碹支护,保持过道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2)硐室入口处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并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3)井下各车场设防爆灯KBY-20,8套,灯距为5m。
(4)照明电源均引自地面配电所,照明灯每盏设SJ81-45/122接线盒一只,串挂安装。
(5)硐室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每个机电硐室应配备CO2灭火器2个和8kg干粉灭火器2个。
硐室内可加放砂箱,砂箱用1.5~3.0毫米铁板制作,容积不少于0.2m3。
(6)硐室不应有滴水,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14)矸石山、坑木场防火:(1)地面坑木场距井口距离大于80m,距矸石山距离大于50m。
(2)矿井矸石山距进风井口距离为100m,满足大于80m的要求。
(3)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以内,也不得设在表土10m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4)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矸石山、炉灰场、坑木场位置、井架,井口房、消防材料库、井口防火门等处,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