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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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1. 引言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多个独立公司的财务报表按一定的规则合并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外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用指南,帮助企业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

2. 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于企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提供了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外部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方便了公司内部的资本配置,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

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要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3.1 确定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前,需要明确合并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需要根据控股权和控制力度来判断是否将某个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特殊实体(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进行合并处理。

3.2 合理处理合并日和合并周期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确定合并日和合并周期。

合并日通常是指合并报表中各个资产负债项目和利润项目的确认日期。

合并周期一般与公司的会计年度相对应。

3.3 会计处理准则的选择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需要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等。

选择会计处理准则需要考虑到合并报表的用户需求、公司的商业模式、法律法规等因素。

3.4 一致性原则的遵循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在报表内外部财务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

需要确保合并报表中的数据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之间保持一致,并通过合并调整进行核对。

3.5 重要财务指标的分析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后,应对重要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如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总负债以及各类负债和股东权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会计准则第——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会合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会合03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三、合并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或有事项(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十)风险管理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第三章合并程序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三)对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四)收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资料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一)增加子公司
(二)处置子公司
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的大部分风险。 ( ) 能控 制 的被投 资单位 , 纳入合 并财务 报表的 三 不 不
流动负 债 非 流动负 债
口 ・ 0, 5 财会 月刊 ( 计 )0 ZJ 会 20
合并 范围 。 原采用 比例合并法 的合 营企业 , 当改用 权益法 应
维普资讯
固定资产折旧、 油气资产折耗、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处置 固定资产 、 无形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的损 失( 收益以 “ ” 一 号填 ) 固定资产报废损 失 ( 收益 以 “ ”号填 列 ) 一 公允价值 变动损 失 ( 收益 以 “ ”号填 列 ) 一 财务 费用( 收益以 “ ”号填列 ) 一 投 资损失 ( 收益以 “ ”号填列 ) 一 递延 所得税 资产减 少 ( 增加以 “ 号填列 ) 一” 递延 所得税 负债增加 ( 少以 “ ”号填列 ) 减 一 存货的减 少 ( 增加以 “ ”号填列 ) 一 经营性应收项 目的减少 ( 增加 以 “ ”号填列 ) 一 经营性应付 项 目的增加 ( 少以 “ 号填列 ) 减 一
量表 、 合并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 的格式如下 :

营业 总收入
其 中: 收入 营业
合 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
资 产 流动资产: 货币 金 资 结算 备付金 拆出资 金 交易 性金融资产 应 据 收票
应 收账款 预付款项
——年




会合叭表 单位 : 元 期末 年初 余 额 额余
潜在表决权 等。 ( ) 二 母公 司控制 的特殊 目的主体 也应纳入合并 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 围。 断母 公司能否控制特 殊 目的主体应 当考虑 判 如下主要因素 :
4 . 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本例中,C 公司的药品研友、生产和营销活动均会对 C 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投 资方在判断是否对 C 公司拥有权力时,除了需要结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分析以外,还需要 考虑下列因素: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不确定性和难易程度、被投资方成功开发药品并获取生 产批准的历史纪录、产品定位、当前药品所处的开发阶段、所需开发时间、同类药品开发的 难易程度、取得同类药品营销渠道的难易程度、开发完成后可实际控制该药品相关经营活动 的投资方等。
(三)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 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 资方拥有权力。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 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表决权比例通 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浅权的投资方决定,或者主导被 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管理层多数成员(管理层决策由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 权的投资方聘任时,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 投资方的权力,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存在其他安排赋予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存在赋予 其他方拥有表决权或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的合同安排,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 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合并财务报表》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这是我国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最早规范性文件。

此后,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理论上的空白。

之后,在1998年1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都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单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而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方法等则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近10年多时间中,该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下文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将征求意见稿之前发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范行文件统称为“旧准则”,同时,将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1、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对比新旧准则,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以及子公司概念在新旧准则中有所不同。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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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1992 年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这是我国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最早规范性文件。

此后,1995 年2 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理论上的空白。

之后,在1998 年1 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2000 年1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58 条中都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 以上(不含50% ),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单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而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方法等则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近10 年多时间中,该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下文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将征求意见稿之前发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范行文件统称为“旧准则”,同时,将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1、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对比新旧准则,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以及子公司概念在新旧准则中有所不同。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

可见,新旧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基础提供的。

新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细微差异就是考虑了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导致该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直到1998 年企业才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

对子公司概念的界定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相当重要,直接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在新准还是对例外情形 可能这一方并没有 但根据公司章程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则中, 子公司是 “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如信托基金等) 也视同子公司。

”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 “控制 ”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 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 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 权。

2、合并范围的差异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 如新准则明确规定母公司应该合并其所有的子公司, 除 非存在例外情况, 如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非持续经 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 联合控制主体以及其他非持续经营的火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无论是对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规定, 的规定,准则所强调的是,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 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 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 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报表。

其次,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还体现在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 司的合并上,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 [1996]2 号)中曾经规 定: “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 数的 10% 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 也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在新准则中根据控制原则,规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 入合并范围, 这表明, 无论是小规模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从 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3、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比例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企业会计制度》 第 158 条中有关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中 企业会计制度第 158 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 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 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 难找啊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 因为母公司党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 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的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适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4、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在《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 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在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5、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个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收益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

”而按照新准则第13 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

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

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1、合并政策的比较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新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要求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都规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不过两个准则在具体的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新准则的第四条中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债权人要求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管理层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关于合并报表报告日中外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日一般都规定以母公司报表的报告日为基准,并要求子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日应与母公司保持一致,但是对于报告日不同的情形,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应编制与母公司报表日相同的财务报表,此外,IAS27 还规定,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在三个月以内时,也可以以三个月以内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报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作必要的调整。

新准则中指出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不过,我国没有规定两者报告日之间差别的最大值。

3、会计政策一般地,各国会计准则都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IAS27 规定如果被合并的主体对类似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不同的会计政策,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加以调整。

新准则中要求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4、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要求基本一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如在IAS27 中,少数股东权益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中单独列示,在收益表中当期净损益分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及归属于少数股东两类,分别列报。

而按照新准则第13 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

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

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三、具体使用方法说明(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1、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或主体,下同)能够决定其他企业(或主体,下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得因某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其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同而将其排除在外。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含当期可执行的或可转换的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潜在表决权,下同),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了控制,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除外。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控制了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除外:⑴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⑵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⑶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⑷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3、母公司不应将下列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⑴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⑵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⑶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⑷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⑸联合控制主体;⑹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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