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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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西安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西安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西安建筑物管理制度范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西安市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城市的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筑物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建筑物。

同时,对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物等也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建筑物的规划与设计1. 建筑物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环保性和美观性。

2. 建筑物的设计要考虑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周边建筑物的景观效果,确保与整个城市的协调性。

3. 建筑物的功能布局要合理,提供灵活多变的使用空间,同时注重人性化设计,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 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要牢固耐用,经得起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筑物的建设和施工1. 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 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建设工程。

3.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标准等,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4. 施工期间要确保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妥善处理施工垃圾和污水,防止对周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五、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管理1. 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法的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建筑物。

3.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确保建筑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5. 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要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六、建筑物的改建和拆除1. 对于需要改建和拆除的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

谈西安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启示

谈西安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启示

谈西安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启示摘要:近年来,西安城市高速发展,随着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和城市品质地不断提升,城区内原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面临保护与利用的双重压力。

即便保留住某些类别的这种建筑,建筑所附属着的环境,也被城区的多样开发掩盖掉。

近现代时段内的多样建筑,不仅缺失了应有活力,也逐渐被城区内居民忘掉。

在这样的状态下,摸索最适宜的保护路径,可以拯救这些很珍贵的建筑。

关键词:西安;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途径引言:西安近现代优秀建筑众多,简介其保存、利用的现状。

以正学街老市委用地为例,介绍西安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思路。

其中在利用时应借鉴香港的“历史建筑伙伴活化”计划的相关内容,从功能上为老建筑注入活力,使其建筑功能和文化价值得到传承。

一、选取出来的保护事例(一)旧有的建筑概要原有市委礼堂,归属于上世纪时段内的礼堂建筑。

建筑风格,带有庄重性及特有的典雅特性,让人觉得这一建筑很大气。

在这一时段内,建筑领域,凸显了复古浪潮,然而,大礼堂没有依循复古框架下的大屋顶,而是预设了与正立面衔接着的通门廊;搭配板枋等配件时,就接纳了古典建筑内的繁杂成分。

其中,预设出来的窗棂等配件,带有装饰特性。

选取出来的彩画,有着很厚重的旧有风格。

主入口搭配着的纹饰,涵盖着很厚重的、时代属性的气息,并整合了这一时段的生活。

大礼堂,能与古城区的风貌契合,带有凸显的存留价值。

(二)现有的建筑状态首先,地块附带的周边地带以内,带有商业的独有气息。

市委礼堂这一地块,是老城区现有的商圈范畴以内,因此,周围有着厚重的商业类气息。

其次,是文化层级内的深厚韵味。

地块被设定在两个类别的历史文化区段之内,与多样的历史巷道,也很邻近。

再次,大礼堂被安设在老区以内。

周边带有偏多的居住区,含有偏大的居民密度。

这样的状态,增添了地块潜藏着的创意潜能,可延展出独有的创意产业。

地块荷载着偏大的交通压力,因此,要对地块搭配着的多样路线,予以调和及优化。

(三)发展路径依循西安市预设出来的复兴规划,在未来时段内,要着手去疏散这一核心区段人口。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

市长董军2015年12月7日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承担房屋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一)综合性公园;(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四)街头游园;(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正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八条修改为:“省外或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承包、发包和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件和所在省或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组织或个人来本市从事发包、承包和建设监理工作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物保护名录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物保护名录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物保护名录
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古代建筑和建筑遗产。

以下是西安市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物保护名录:
1. 西安钟楼:位于西安市中心,建于明朝,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钟楼。

2. 西安古城墙: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城墙之一,是西安市的地标建筑,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3. 大唐芙蓉园:位于西安市内,是一座大规模的古代皇家园林,建筑风格充满了大唐文化的特色。

4. 西安大雁塔: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佛教塔楼之一,建于唐朝,是西安的旅游景点之一。

5. 西安曲江池遗址:是唐代白居易诗中描写的著名文化景点,现在只剩下一些遗址和陈列品。

6. 鼓楼:位于西安市中心,建于唐朝,是中国现存最早的鼓楼之一,也是西安的重要地标。

7. 大明宫:是唐朝的皇宫,位于西安市北郊,目前只剩下一些遗址和重建的建筑,是西安市的旅游景点之一。

8. 陕西历史博物馆:位于西安市中心,是中国重要的历史博物馆之一,展示了陕西地区的历史和文化。

9.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园区,聚集了许多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

10. 西安市政府大楼:位于西安市中心,是一座现代化的政府办公楼,是西安市政府的工作地点。

这些近现代建筑物代表了西安市的历史、文化和科技发展,也是西安市的重要景点和地标。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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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承担房屋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规划、房屋、文物等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政公用、宗教、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棚(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评审工作,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和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属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因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三)社会捐赠;(四)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近现代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有权向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十二条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一)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五)反映中外建筑文化交流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七)在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八)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获奖建筑;(九)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对辖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资料。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主动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申请。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资料或者申请资料,在征求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后,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初步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经确定和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具体设置工作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不得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前,可以采取先予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依法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建筑物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

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价;(二)技术资料;(三)现状及使用情况;(四)权属变化情况;(五)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七)有关地名典故、名人事迹等资料。

以上所列档案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形成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形成后及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需要永久保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进行复查,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

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较集中、成片的区域,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

确因城市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和复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报送规划、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位于拆迁范围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在规划公示函中注明保护与利用要求。

新建建筑与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统一规划,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展示。

国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对应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让或者划拨。

建设项目中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保护的活动:(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四)擅自在非生产用房中安装动力设备;(五)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六)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和景观的活动;(八)其他有碍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大修,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不得影响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场地的正常使用。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设施不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类别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在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建设控制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二)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结构安全以及空间使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在立面、结构、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原有的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优秀近现代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并按照管理责任顺序承担管理责任:(一)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二)优秀近现代建筑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产的,直接管理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三)因所有权不明,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类别,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点保护建筑分类标准确定,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二)二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三)三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四)四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第三十条市、县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书面告知保护管理责任人,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在10日内到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的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进行保护,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三)进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修缮;(四)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和整洁美观;(五)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六)接受保护管理部门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七)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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