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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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一、改造目标与定位城中村改造旨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

本次改造将城中村定位为现代化、宜居化、特色化的新型社区,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同时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土地规划与利用根据城中村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

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整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确保居民的生活用地、产业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三、建筑设计与风格建筑设计应遵循现代、简约、实用的原则,结合城中村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打造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群落。

在建筑设计上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原有风貌造成破坏。

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中村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讯等方面。

对老旧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五、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

通过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提升城中村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六、环境保护与绿化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改善城中村的生态环境。

加强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同时,增加绿化面积,种植绿植,提升城中村的绿化水平,为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七、社会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城中村的社会治理。

完善社区管理机构,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八、改造资金与来源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和居民自筹等方式。

政府将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

同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改造过程,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共同推进改造进程。

为确保改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将建立专门的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发展是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城市,城中村改造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该办法,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2. 原则:(1)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2)公正公平: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投资建设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公正公平。

(3)质量优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注重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确保改造结果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居民需求。

(4)参与共享:鼓励居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管理,使城中村改造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居民。

三、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咨询管理工作。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征地拆迁工作。

3. 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4. 市政府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流程(1)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昆明市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和重点。

(2)根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项目选址和详细设计,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

2. 征地拆迁阶段:(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改造项目用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征地工作。

(2)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时足额落实。

3. 工程建设阶段:(1)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质量达标。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存在,它既是城市建设的产物,也是城市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成为了当前城市管理的紧迫任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1.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城中村改造,提升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加绿化覆盖率,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2.促进城市更新:通过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动城市更新发展。

3.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城中村改造,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项目实施方案1.政策支持:制定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程序和资金支持,为改造项目提供政策保障。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导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实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规划设计:科学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合理布局空间,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人文关怀,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社区。

4.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优先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提高城中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5.产权置换: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产权置换工作,合理安置原居民,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6.生态环保: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注重生态环保,加大绿化建设力度,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社区。

7.社区管理:加强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社区自治机制,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项目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加大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3.社会监督: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4.宣传引导: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农村集中居住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提升其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和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以下是一个关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700字篇幅的示例。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张,使得城中村的存在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城中村往往存在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也不符合居民的需求。

因此,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是当务之急。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逐步改造,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二、实施步骤和措施1.整体规划和设计对城中村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明确改造范围和内容。

同时要充分考虑村庄的历史文化特点和居民的需求,确保改造后的村庄既有现代化的功能,又保留了传统的风貌。

2.基础设施改造对城中村的水电路、道路、照明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升级。

确保村内的供水、供电和交通系统正常运行,并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3.房屋改造对城中村的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升居住条件。

包括维修和加固房屋结构,改善室内装修和设备,提供居民所需的水、电、气等基本生活设施。

4.环境整治对城中村的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清理垃圾、治理污水、绿化村庄等。

同时,加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适合居民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馆等。

同时,加强社会服务并提供职业培训,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就业能力。

6.治理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城中村治理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治理,提高居民自治能力。

建立村庄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在规划、改造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预期效果和保障措施通过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执行,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2.提升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增加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郴州市总体规划(2009-2030)》、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露塘镇、白鹿洞镇、塘溪乡等所辖行政区内属于《郴州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农民聚居村落。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完善功能,改善民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人防、农业、审计、人口计生、教育、工商、监察、税务、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概述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更新重要一环,改善城市与市民的生存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

随着我
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改造任务日益繁重,所以对城中
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1、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通过改造,应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2、提高城市环境品质:改善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居
民生活质量。

3、减少城市贫困人口数量:改善城市建设和生活质量,提高居
民收入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4、促进城市社会稳定:改造城中村不仅可以改变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可以促进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的文化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三、实施方案
1、拟订改造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是城中村改造的首要工作,对城中村改造规划制定需充分吸收社区居民、人民群众和专家
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任务,旨在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并提升城市整体品质。

下面是一个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内容,约700字。

城中村改造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1. 道路改造:修建宽敞的街道,方便车辆和行人通行。

设置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确保居民的安全和便利。

2. 水电供应: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水电设施改进,确保居民有稳定的供水和电力。

3. 环境整治:清理垃圾堆积,增加垃圾桶和分类设施,提升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二、住房改造1. 房屋维修:修缮老旧的房屋,确保居民有安全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2. 基础设施设备:安装电梯,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加装消防设备,提升居民的安全感。

3. 外立面改建:美化房屋外观,采用现代化的设计和材料,提升城中村的整体形象。

三、公共设施建设1. 公园建设:在城中村的空地上建设公园,增加绿化覆盖和休闲设施,提供居民的健康娱乐场所。

2. 社区中心:建设多功能的社区中心,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服务。

设置图书馆、体育馆、剧场等设施,促进居民的文化生活。

3. 幼儿园和小学:修建相应的教育设施,方便城中村的居民接受教育。

提升教育质量,帮助居民的子女更好地成长。

四、产业发展1. 就业机会:与当地企业合作,为城中村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鼓励企业在城中村设置工厂和办公室,促进经济发展。

2. 务工条件:建设适宜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中村居民提供工作机会。

发展产业园区和服务业,提供多样化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扶持:为有创业意愿的居民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引导他们创办小型企业,促进城中村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住房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品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是一项社会责任重大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城中村才能真正实现全面的改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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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

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第十五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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