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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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3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

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并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处置城中村改造用地已完成确权的,按照原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尚未确权的,改为转用、征收方式。

转用、征收方式为:城中村改造用地划定后,区政府启动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并负责报批;改造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用、征收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区政府协调统筹解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实行红线储备。

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完成后,区政府提出土地收储申请,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依法收储。

收储完毕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城中村改造用地所有地块可一次性转用、征收、出让,也可分批分地块转用、征收、出让。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实施收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收储政策执行,其中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按照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价格予以补偿。

三、连片开发改造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改造村周边情况进行连片开发改造。

以城市路网为界,同一街区内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在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前提下,原则上连片开发改造。

受城乡规划控制、规划实施影响及根据周边情况需连片开发改造的(包括不在同一街区的)用地,由区政府提出连片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用地与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开发用地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导则》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改造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尊重群众意愿、保证村民切身利益为基础,以改善旧城区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着眼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眼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早日将我市全面建设成为大青岛现代新区。

二、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是指华山一路以东、青烟一级路以西、青威路以南、即墨与城阳界以北城市中心区域的村庄。

区域范围之外的村庄,具备城中村改造条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

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大力提倡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按照分类整合、成片开发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避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重复投资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市资源共享。

(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原则。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委、{x}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指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全市房屋**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年度开发改造总量,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9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提升中心城区“两度两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城中村改造,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奋力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

坚持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功能区规划相匹配,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统筹考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村居民安置补偿、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社区管理等民生保障问题,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村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保证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规划,连片开发。

坚持实行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城市功能的完善、人居环境的改善。

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性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2008-5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2008-5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

关于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积极推进**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实施“城中村”地块改造,加强城镇社会和人口管理,优化城镇空间形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城中村”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部分转为城镇户口,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近期**市“城中村”地块改造范围:区域位置上,分布在外环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上,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交织;人口结构上,原农村居民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社会管理上,环境“脏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公共服务上,基本公共服务不健全,相关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建设新型城镇化要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保障村民权益为目标,采取多种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积极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区镇为主。

区、镇政府是“城中村”地块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积极性,吸引各方参与,实现共赢。

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2、科学规划,分类指导。

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要求,结合“城中村”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改造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13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13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13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城中村村民)居住条件,带动投资、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3〕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改造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求,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实施、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思路,全面有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利用4年时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改造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

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与棚户区居(村)民积极性,动员全市力量参与。

2.科学规划、整体改造、分步实施。

要科学、合理规划改造区域,允许将开发价值低的未改造非集中连片棚户区与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捆绑改造,不能因改造再产生新的“夹心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计划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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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

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

——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

——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

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

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

——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

——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

——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

(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

(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

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

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

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

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

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

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

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

(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

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

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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